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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协会是干什么的?

263 2023-08-08 07:27

一、海协会是干什么的?

海协会是什么意思=987年11月,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两岸民间交流日益频繁,但同时也衍生出走私、偷渡、财产继承、婚姻关系、经贸纠纷等诸多问题。

1991年,为解决上述问题,台当局主导成立了海基会。在两岸没有直接官方交流渠道的情况下,海基会与大陆对口单位海协充当了两岸官方接触的桥梁。身为国民党中常委、台湾工商协进会会长的辜振甫长期担任董事长一职。他去世后,海基会秘书长、“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兼任代董事长。

与台湾海基会对应的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海协)成立于1991年12月,其宗旨是“促进海峡两岸交往,发展两岸关系,实现祖国和平统一”。

海协与海基会在两岸关系发展历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最为人称道的就是1992年在香港达成的“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的“九二共识”,以及1993年汪辜会谈。

陆委会:全称 行政院大陆事务委员会 负责对大陆的工作。

1990年10月18日成立。简称“陆委会”。其职能是负责规划、审议、执行台湾当局大陆政策。其主要工作是进行大陆政策及工作的研究、规划、审议和执行。

“大陆委员会”的前身为“行政院大陆工作汇报”。下设企划处、文教处、经济处、法政处、港澳处、联络处、秘书处等7个处以及人事室、会议室2室。 “陆委会”重大事情由委员会议决定,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及有关机关部会首长或学者、专家组成。另设协调会报、咨询会议。协调会报由相关部会副首长、司 (处)长组成,提供各部会间有关大陆政策事前沟通与事后协调的情况,咨询会议由学者、专家组成,提供咨询意见,供“陆委会”参考。该组织成立时,主任委员由“行政院”副院长施启扬兼任。“大陆委员会”于同年11月22日挂牌,正式展开运作

二、APEC秘书处设在哪个国家?

秘书处

1993年1月在新加坡设立,为APEC各层次的活动提供支持与服务。秘书处负责人为执行主任,由APEC当年的东道主指派。

除以上五个结构组织外, APEC还有工商咨询理事会和CEO峰会两个组织。

工商咨询理事会

ABAC自1995年起成为APEC的常设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经济技术合作以及创造有利的工商环境提出设想和建议,并向领导人和部长级会议提交咨询报告。

ABAC秘书处暂设在菲律宾马尼拉,经费由各成员缴纳。由当年APEC东道主人ABAC主席。

三、WTO的机构设置及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WTO的职能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定位,《WTO协定》的第3条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职能为保证有规则的贸易的实施,具体包括:(1)促进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运作,以及进一步实现各协定的目标,并对诸边贸易协定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2)为各成员处理与本协定附件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提供谈判场所。如果部长会议作出决定,还可为各成员的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执行该谈判的结果提供框架。(3)管理实施本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4)管理实施附件三(“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和国际货币基金、国际复兴和发展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以便更好地协调制定全球经济政策。

二、WTO的机构

为了保证有效发挥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述各项职能,《WTO协定》的第4条规定的机构设置为:

(1)部长会议。部长会议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会议的职责是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措施。部长会议有权对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部长会议下设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及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

(2)总理事会。总理事会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是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适当时间召开会议。总理事会的职责是:执行部长会议的各项职能;行使争端解决谅解所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行使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所规定的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的职责。在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多边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运作。

(3)总干事及秘书处。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并由部长会议确定其权力、责任、任责条件和任期。秘书处的职员由总干事任命,并由总干事根据部长会议通过的规则确定其责任和任职条件。总干事及秘书处职员纯属国际性质。

为了保证世界贸易组织的有效运作,《WTO协定》的第9条规定的决策原则为:(1)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在决策时遵循1947年关贸总协定奉行的由一致意见作出决定的实践。除另有规定外,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投票决定。除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另有规定外,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决定应以多数表决通过。(2)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具有专门的解释权,一项解释的决定应由成员3/4多数通过。(3)在例外的情况下,部长会议可以决定豁免某成员方根据本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除另有规定外,这种决定应经3/4成员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