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体制,检验原则,检验制度仅监督管理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或向政府注册的独立机构,对进出口货物的质量、规格、卫生、安全、数量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证书的工作。目的是经过第三者证明,保障对外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规定,重要进出口商品,非经检验发给证件的,不准输入或输出。
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安全性能、卫生方面的指标及装运技术和装运条件等项目实施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贸易合同、有关标准规定一致,是否符合进出口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简称商检。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和对收货、用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和防止次劣商品进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对其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2)对其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其他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出口商品实施质量认证、质量许可制度,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以及指定、认可、批准检验机构等工作,也属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范围。
国际贸易中对商品的品质和数量以及包装所进行检验鉴定,以便确定是否合乎合同规定;有时还对装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残损、短缺、或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检验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品质检验、出口商品包装检验、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进口商品残损检验、出口动物产品检疫、进出口食品卫生检疫、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运输工具检验以及其它国家或商品用户要求实施的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四法三条例” :
“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二、国际贸易标准SITC分类
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tandard International Trade Classification,简称:SITC )为用于国际贸易商民的统计和对比的标准分类方法。
它是一种用于国际贸易商品的统计和对比的标准分类方法。现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于1950年7月12日由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正式通过,目前为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纳的商品贸易分类体系。
SITC将贸易产品分为 10 大类:
0 类代表“粮食及活动物”;
1 类为“饮料及烟叶”;
2 类为“除燃料外的非食用未加工材料”;
3 类为“矿物燃料、润滑油及有关物质”;
4 类为“动物及植物油、脂肪及蜡”;
5 类为“未列明的化学及有关产品”;
6 类为“主要按材料分类的制成品”;
7 类为“机械和运输设备”;
8 类为“杂项制成品”;
9 类为“未列入其他分类的货物及交易”。
三、食品出口贸易要经过哪些检验程序?拜托各位了 3Q
1、依据:对外贸易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 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等)。 C、对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出口食品、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 b、合同、信用证。 c、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d、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e、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f、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质或恶性杂质等。 B、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合同、信用证。 b、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检验。 c、样品或函件。 d、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项目检验的,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e、其他规定:对于地方性少量水产品没有出口标准的可以按照工贸检协商提出暂定品质条件进行检验。 2、程序: (1)受理报验 (2)抽样 (3)检验 (4)签发商检证单。 (二)质量许可证:是国家管理出口商品质量,限制劣质商品出口,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一项制度。 (三)卫生检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工作由商检机构办理,做好卫生监督、检验,要从生产厂、库的卫生条件做起,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采用注册登记的形式对其卫生状况和卫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船舱和集装箱检验。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验。有关承运人和装箱部门应在装货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经商检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准装运。船舱检验包括干货舱检验、油舱检验、冷藏舱检验、以确认其对所装货物的适载性,对其它出口集装箱办理鉴定业务。 (五)危险品的包装检验,对于生产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厂,生产检验合格基础上,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检验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对于生产危险品的单位,应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合格后签发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结果单。 (六)质量监督员制度:据《商检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商检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加工生产大宗的或涉及卫生、安全等重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代表国家对驻在企业的出口商品质量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质量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任务: (1)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质量第一的方针、政策和出口商品检验及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2)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 (3)监督企业建立和健全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测条件。 (4)监督企业对生产出口商品使用的料、件和成品的检验工作,可随时进行抽查或复验。 (5)监督企业按照合同、标准和国家的卫生、安全等规定加工生产、包装和贮存产品。 2、质量监督员的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2)熟悉商检政策和专业检验技术,了解加工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工作。 (3)从事商检工作3年以上的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4)与驻在企业各级领导无直系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