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下列受贿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也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受贿罪。”根据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刘俊德曾先后收受山东省烟台市华新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国武人民币8万元、安徽盛臣集团总经理徐华美金2万元及一块价值24080元的手表,以及万基集团为其在上海市购买的一套价值122万元的住房。但是,刘俊德只要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法律就有可能对他无可奈何。
实际上,受贿罪的危害并不在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是否为对方谋利“办事”。受贿罪的本质是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为政清廉、廉洁从政的制度,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廉洁义务。收受贿赂行为本身就已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信誉,玷污了公务人员的职责,产生了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至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应当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现实中大量的事实是,行贿人送财物往往并不是因为受贿人为自己办了哪些具体的事情,而只是因为考虑到受贿人大权在握,行贿时也并不一定提出具体的要求,只是一种“放长线、钓大鱼”的感情投资。而受贿人对于送财物者的意图也十分清楚,虽未明确许诺为对方谋取利益,但是双方都心照不宣。这虽然与典型的“当即兑现”进行的贿赂形式有所不同,但实质上仍然是“以权力为支点的特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