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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几个月内对外提供

62 2023-06-29 08:03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几个月内对外提供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一百五十七条 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永久保存

理论来说,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资料是可以的,根据最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财务会计报表月报需按月报送,报送时间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2、财务会计报表年报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3、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

1、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2、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3、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4、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5、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6、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日报

首先要对出纳这一日的资金往来情况及主要工作事项进行概述,其次,对出纳这一日的重大资金往来项及当前公司资金现状和主要工作事项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最后对出纳这一日的财务和工作情况的主要内容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