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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25 2023-09-11 07:22

一、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免征增值税应是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企业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平时销售时按正常业务做: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月底把免征增值税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3、增值税减免后,销售税金及附加费也要减免,同样转入营业外收入就可以。 增值税免税是指某项应税行为,因为国家政策扶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进项不允许抵扣,不退还。享受免税的产品或服务,开具发票时,税率栏次选择零。

二、多交的增值税会计怎么处理?

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实际缴纳时都做:

借:应缴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做未交增值税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如果预缴税款业务: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做转出未交增值税时,扣除已交税款则已。

如果是误操作造成的:

数额大,与税管员协商,申请退税。数额小,在次月抵减税款。

次月做转出未交增值税时,减去多缴的税款就可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缴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

提取时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土地增值税

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核算的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对于增值税来讲,当每月的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计算后,当月的应缴增值税已经明确。

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主要是根据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基数进行计算的附加税费,包括应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费附加,现在又增加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资源税等,这些附加税费,按照费用收入配比原则当然应每月都进行计算,及时计入当月盈亏中。

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按照复式记账的要求,对每项经济业务以账户名称、记账方向和金额反映账户间对应关系的记录。在借贷记账法下,则是指对每笔经济业务列示其应借和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

会计分录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时,按照记账规则的要求,确定并列示应借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简明记录。会计分录的格式和要求是:先借后贷;借和贷要分行写,并且文字和金额的数字都应错开;在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情况下,要求借方或贷方的文字和金额数字必须对齐。

四、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作出会计处理?

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1、本月应交增值税=本月增值税销项金额-本月增值税进项金额。

(一)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二)月份终了,企业将当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三)当月缴纳当月实现的增值税(例如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

(四)当月上交上月或以前月份实现的增值税时,如常见的申报期申报纳税、补缴以前月份欠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无余额。

(六)“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缴的增值税。

五、增值税会计分录怎样处理?

本月交纳上月的增值税会计分录分三步处理:

1、上月收到收入的时候: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上月月底的时候(将应交增值税转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同时: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有进项税额的情况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将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减掉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的差额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即可; 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本月缴纳增值税以后,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做好这三步就可以做好增值税交税工作。

六、土地增值税补缴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补缴土地增值税后的会计处理  补缴当年的土地增值税,包括补缴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预缴土地增值税  

一、开发公司等主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纳税人的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分录从略,下同。  

二、兼营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其他非主营、兼营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会计处理分两种情况:  如果房产未转让清理完毕  借:固定资产清理或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如果转入清理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清理完毕,“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已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四、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补缴以往年度的土地增值税,包括补缴按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的土地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对往年所得税的影响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期末,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如果转入清理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未清理完毕,“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仍有余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或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  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企业缴纳的滞纳金、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当年申报所得税时,企业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土地增值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以此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补交增值税如何做会计处理?

我公司今年补交2011年的增值税3500元,当时做的会计分录是:

借:应交税金--纳税检查 3500

贷:银行存款 3500

计提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00

贷:应交税金--纳税检查 3500

结转:借:利润分配 3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00

做了以上分录后,我发现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里的勾稽关系对应不了,资产负债表里的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损益表里的净利润不等于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了,正好比未分配利润多了3500元,这个应该调?谢谢!

八、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处理?

与原来一样进行帐务处理,损益表的本年利润的亏损额很大(退税前),就是这样子,当季末退回70%增值税(09年)的时候,记入当期补贴收入,亏损额就不会很大了 退税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九、增值税免税,免征,减征怎样做会计处理?

下面就来分析下各类增值税减免情况下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增值税减免处理的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小微企业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度纳税不超过30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的,免征增值税。

按财会22号文件,“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由于小微企业不知这个月(季)的销售额,不能确定能否享受免税政策,所以在会计核算时,发生销售业务要正常的计算增值税。 如果到月(季)末,达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规定,把它转入到当期损益。

举例:某小规模纳税人1月价税合计是10,300元,发生销售业务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

如果到月(季)末,达到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规定,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300

2、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免税收入):

举例:未达小微企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销售免税服务收入103,000元,发生销售业务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000

增值税是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对收入直接减免增值税,意味着增值税额为0,收取的价款应该是不含税的,纳税人对免税货物不必再计提销项税额。如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的免税、出口环节的免税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财税字〔1999〕198号将范围扩大到粮食和大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2014年第27号)中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应填写“0”,系统开具的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根据上面两个政策,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大豆)外,销售对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税额为0。

3、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定额扣减和退税优惠):

举例:未达小微企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1月销售非免税服务收入309,000元,并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扣减增值税6,000元),购入税控设备280元,当月共可扣减增值税6,280元,当月还收到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1,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30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0

借:管理费用 280

贷:银行存款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8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

管理费用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20

贷:银行存款 2,72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中有着同样表述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因此,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政府补助,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而增值税直接免征、直接减征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执行小准则的则均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某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收入比重超50%)1月如下业务发生:

销售免税收入100,000元,非免税收入159,000元;

取得进项税发票2,000元,其中固定资产进项500元(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免税项目),免税收入对应进项1,200元,非免税收入对应进项300元;

雇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扣减增值税6,000元),购入税控设备280元,当月共可扣减增值税6,280元,当月还收到即征即退(或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增值税1,000元。

(期初无留抵税额与加计抵减增值税余额)

借:银行存款 259,000

贷:营业收入--餐饮收入 100,000 (增值税为0)

营业收入--其他收入 150,000 (增值税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0

借: 固定资产--设备 3,846.15

管理费用--服务费 5,000

原材料--饮料 9,230.7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

贷: 银行存款 20,076.91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以抵扣)

借: 原材料--饮料 1,2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0

借:管理费用 280

贷:银行存款 28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2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 120 (800*15%)

贷: 营业外收入 6,000

其他收益 120

管理费用 280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应计入其他收益,故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120计入其他收益,6000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这个说法似乎与应用指南的说法不一,加计抵减应属直接减免,按指南应计营业外收入,故值得商榷。)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800

(=9,000-2,000+1,200-6,000-280-120)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0

借: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00

贷: 银行存款 180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其他收益 1,000 (退回增值税)

总结:

一、对直接对收入进行免征增值税的,售价即收入,增值税为0;

二、对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与日常经营有关,因为与销售收入和税额相关,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其他收益,执行小准则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其他直接减免增值税的项目,按照经济业务实质,则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

十、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处理如何?

  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规定: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