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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100 2024-08-25 22:40

一、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区别在于适用情况不同: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取得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在利润或净亏损:成本法不处理,权益法下则把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亏损则反之。

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方法:投资公司购入股份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此时被投资公司无需作会计分录。投资公司收到股利,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

二、权益法与成本法核算区别?

成本法和权益法主要针对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主要区别如下: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不发生变化的(除了增资或处置),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的。 附注:各种账务处理区别

1.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成本法下不处理 权益法下要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2.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成本法下不做处理 权益法下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3.被投资单位发生其他综合收益变动,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分配现金股利外其他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 成本法下不作处理 权益法下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成本法下做: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做: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三、权益法与成本法核算的区别?

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区别主要在于:适用的范围不同、核算的方法不同。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1."投资成本"明细账金额

=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投资持股比例

2."股权投资差额"明细账

(1)初始投资时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

股权投资差额=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时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投资方投资持股比例。

扩展资料

权益法(Equity method): 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权益资本中所占比例计价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除增加、减少因股权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而引起的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外,被投资企业发生利润或亏损,相应要增加或减少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与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核算,成本法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进行核算。

五、对外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区别?

对外投资成本法,决不能超出成本线的法律约朿,权益法,有对外投资权益并形成法律

六、成本法与权益法计算没有区别?

有区别。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通常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一般不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一种处理方法。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投资企业账面价值不予调整。适用范围: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该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等。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则要根据投资方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相应调整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投资企业账面价值按比例相应调整。适用范围: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七、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分界点?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

1、定义不同。

成本法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的实际成本计价的方法。

权益法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权益资本中所占比例计价的方法。

2、核算范围不同。

持股比例在20%以下或者50%以上应该采用成本法核算。

持股比例在20%~50%之间(包括20%和50%)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

3、适用范围不同。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采用成本法,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也应该采用成本法。

投资方对于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该用权益法。

八、成本法与权益法有什么区别?

首先明确概念:成本法和权益法本质上是因为对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不同而采取的不同的方法,成本法强调对子公司有控制权,而权益法强调对参股公司有重大影响。通常情况下,简单判断方法是持股比例,比如说持股50%以上,肯定是用成本法,因为是绝对控制。而持股20%至50%,又对参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是权益法,在20%以下分类为金融资产。但是话说回来,如果持股比例不到50%,但对参股公司是相对控制,那也是用成本法,持股比例不到20%,比如15%,而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那是用权益法。

其次明确记账方法,

权益法

本质上是记载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化情况,另外用权益法的时候根本不用考虑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因为根本不会合并财务报表,所以权益法都是关于投资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调整,具体来说用权益法的时候要分以下两步来看:

1、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学习的时候要

形成两个条件反射

,一是注意交易费用,一旦出现交易费用,要将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二是看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则调整营业外收入,如果大于,则视为商誉,但是因为不用合并财务报表,不需要调整;

举个栗子,甲花了1万大洋持有乙20%股份,并对乙有重大影响,同时发生了审计、评估费用1千大洋,此时记住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即初始投资成本为1.1万大洋,再来看是否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万,因为1.1万>4*20%=8千,所以不调整,就是说甲愿意多花3000大洋来买乙,这是溢价,也可以理解为商誉(仅仅是理解为商誉,并不是商誉,因为不用编制合并报表),如果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万,因为1.1万<10*20%=2万,那么这个时候甲就捡了个便宜,以低于内在价值的价格买了乙的股份,这部分差价9千作为甲公司的营业外收入来处理。

2、根据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包括净损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利润分配和除此以外其他的变动)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

因为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瞄准的是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所以只要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都要记录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化当中。

同时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了,就要增加长期股权投资金额,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了,就要降低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这样说应该就很好理解了。但是在这里特别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净损益的变动,净损益要根据购买日被投资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来调整,因为净损益的基础是被投资公司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而来。

举个栗子,购买日为2017年1月1号,被投资公司乙的固定资产、存货的公允价值分别为500、600,而账面价值分别为300、400,固定资产折旧年限5年,2017年存货对外售出50%,2017年乙的净利润为1000,不考虑所得税影响。这个时候调整的净利润就是1000-(500-300)/5-(600-400)*50%,为什么这样呢,是因为在甲看来,乙的资产都是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持续计量的,所以在乙计算净利润的时候,在这个例子中,乙就要多计提折旧、多增加存货成本。

再来看

成本法

,成本法计量是对控股子公司的一种计量方法,这是要编制合并报表的。一个公司要合并另外一家公司,有两种方法,一是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二是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这两种不同的合并方法,使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计量产生了差异。这里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1、初始计量

先考虑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我试图解释原因,后来发现规矩就是这么定的,也就不纠结了,记住就好。然后具体来看初始投资成本:

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例如甲、乙都受到丙公司的控制,甲现在通过付出对价(可以是现金、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债务的

账面价值

)来从丙这里获得乙公司的60%的股份,这种情况下,合并成本是以乙公司在最终控制方(丙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账面价值的份额+最终控制方购买乙形成的商誉来确定。

特别注意

,这里有两个账面价值,一是乙在丙合并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二是付出对价的账面价值,这里都是用账面价值来计量,为什么不用公允价值呢,这是因为甲、乙是一家人,如果用公允价值,甲乙一定会商量以一个“合理”的价格来合并,用来照顾甲、乙的利益,为了防止这种内幕操作,就统一用账面价值来计量了。这两种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这里为什么不计入营业外收入呢,

这还是因为甲、乙是一家人,甲乙的财务报表最终都是要计入丙的合并报表当中,两者只是进行了一种资产的置换,不存在与第三方进行的交易,这种资产置换让甲的资产发生增值或者贬值,但是这种增值贬值都是与自家人发生的,不能产生收入和利润,但是有借必有贷啊,资产价值发生变化,那就计入资本公积吧。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还是以甲、乙举例子,甲、乙无关联,甲现在通过付出对价(可以是现金、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债务的

公允价值

)获得乙公司的60%的股份,这种情况下,合并成本是以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和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孰高来确定,如果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高,则其为初始投资成本,差额部分为商誉,如果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低,则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差额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这里仍然有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都用公允价值来计量?

这是因为甲乙不是一家人,这是在做交易,理论上利益互相对立,交易公平公正,不存在作假偏袒的行为;二是

为什么差额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这是因为甲、乙发生了交易,这笔交易让甲占了便宜,一笔资产换另一笔资产的时候,资产发生了增值,那么这个增值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2、后续计量

因为这里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以成本计量,也就是说后期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不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因为这里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只有一个,所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比较简单,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基本不变,只有在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时候计入资产减值损失,而且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不可转回。另外当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的时候,计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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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就写到这里吧,一不小心凌晨三点了,上面只是写了权益法和成本法在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时的情况,还有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处置以及相互转换等等很多内容,以后碰到更具体的问题再继续写吧。希望这个答案能让你们理解起来更容易,你们有什么问题可以私信我~

九、权益法与成本法初始投入的区别?

1、区别一:权益法和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从具体的适用场景上来看,权益法所适应的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通常情况下,这些企业占股的比重在20%到50%之间。而成本法比较适用的则是完全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公司的子公司,通常情况下,适用的股份占比达到了50%以上。从这点上来看,权益法和成本法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对于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不同,权益法对于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是比较小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采取这种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方法。而成本法对于子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程度非常大,因为其持股已经达到了50%以上,属于绝对控制的范围。

2、区别二:权益法和成本法对投资收益的处理方法明显不同。

我们可以简单把权益法的投资收益处理方法称之为权责发生制,因为只有当企业在年终有了利润之后,才能够按照所占有的企业份额情况来确定投资收益。我们也可以把成本法当作是一种收付实现制,因为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的时候,才能够确定投资收益。

十、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是什么?

成本法和权益法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两种常用方法,它们在确定发生成本、确认收入成本和识别财务报表上有着重要的作用。成本法是指将企业所取得的资产以原始成本的形式记录在账面上,其特点是:以原始成本为基础,实行“一次性折旧”;不考虑资产的市场价值;不能充分反映企业的实际价值;以及不能反映资产的变化情况。权益法是指把企业取得的资产管理在企业账面上,以原始成本减去累积折旧、摊销和报废净值来确定发生成本,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以报销后的成本为基础,实行“多次性折旧”;考虑资产的市场价值;能充分反映企业的实际价值;能够反映资产的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