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请参考以下。
一、会计的权利
会计权利是指会计法主体在会计活动中,依法具有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会计的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不可分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会计人员必须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而会计从业证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必备资格证书,也是从事会计行业所必须的合法的有效证件,具备了这些条件,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具体如下 :
(一)、会计管理权。是指会计管理机关、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等在对会计工作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主要负责编制预算,提出合理化建议,参与决策管理。
(二)、会计的核算权。会计核算是会计的一项基本职能,它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通过专门的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连续、全面、系统的记录、计算、分析,会计核算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最基本权利,主要负责核算、写凭证、对账编报表以及工资发放。
(三)会计监督权。会计监督权也是会计法主体的一项重要职权。会计监督包括各单位的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具有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维护和执行会计法的权利,也就是他们有权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项,其他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阻挠;当然,这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有的责任,他是与职权结合在一起的一种责任, 没有职权就没有责权,就没有责任,有责任就需要有这种职权。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具有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维护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权利。因为这项制度是国家制定的处理会计事项的统一规则,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就是使这项制度得到认真遵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就是执行这项制度,使之得以实施,也就是使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单位得到遵守。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违法的会计事项,对有权纠正的予以纠正,这是会计发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会计事项有拒绝权,它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权利, 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积极抵制违法。 对于违法办理或者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办理的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但应拒绝办理,而且还有权利纠正,也就是在其职责范围内的会计事务,如果出现违法现象,有权予以纠正。比如不合法单证作为记账凭证的,有关的会计人员就有权制止和纠正。
(四)、履行纳税义务的权利。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收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五)、保管会计档案权
二、会计的义务 :
(一)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二)、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四)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
(五)、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六)、负责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七)、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八)、依法履行纳税 。进行税务登记;设置帐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按时如实申报、按时缴纳税款;代购代收税款;接受依法检查;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九)负责管理公司日常的财务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以上请参考。谢谢!
二、主观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答:主观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双方主观,依法,是依照法律。双方主观上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在双方主观有意识磨合的情况下。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合作的目的。
各自行使和旅行本协议下的权利义务,
三、公民在网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上网时,也 应遵循最基本的网络安全规则,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 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 得危害国家安全、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利用网络侵害 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是公民网络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 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及网络权利的前提和要求。 根据 《网络安全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 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 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四、青少年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未成年人的权利
1、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如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校舍倒塌对学生造成伤害,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对学生造成伤害等等,侵害了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教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
4、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规校纪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5、名誉权。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6、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
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没收的作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财产所有权。
9、生活获得照顾权。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生病时应该及时得到救治,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等。
10、民事活动代理权。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不能独立完成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应该有要求学校代理的权利。但即使是买食品、学习用品等行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提出要求学校代理,学校也无权代理。
11休息娱乐权。作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娱乐,应该成为其在学校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娱乐、休息,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采的校园生活。
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校园环境作了明确的规定,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校园环境达到相关标准,以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校向学生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要求学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学生犯了错误后,罚其劳动,也属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有些学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庆典活动,要求中小学生参加演出,属于不合理校内外活动,学生有权拒绝。
16、荣誉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获得的各种荣誉,如参加各级各类竞赛获奖,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该荣誉,也不得随意撤消或剥夺。
17、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学生在校期间的作品,应依法享有著作权。
18、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校里有权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的对待,有权不受歧视。其中包括在入学和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校学习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义务
国家法律在规定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广泛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未成年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上述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我国宪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每个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分子,当然也应当履行这些义务。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役法第12条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参军入伍。可见,部分未成年人在一定情况下也担负着服兵役,保卫祖国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未成年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与其他公民一样,在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情况下,也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权利意味着一种利益,一种获得;义务意味着一种责任,甚至是一种付出、一种牺牲。国家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规定了其享有的广泛权利并为其权利的行使创造了充分的条件,同时也要教育他们明确地意识到自己肩上所担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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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享有的具体权利和履行的具体义务是?
1. 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 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及侵害,人格尊严、住宅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4. 宗教信仰自由。
5. 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6. 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和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 文化教育权。
8. 妇女平等权利及婚姻、家庭、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9. 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
1. 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2.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 依法纳税。
6. 劳动和受教育。
7. 计划生育。
六、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可享受下列权利:
1、接受专业培训,持续提升专业能力
2、免费获取协会会刊和其他专业信息资料
3、通过协会的期刊、网络和活动平台沟通交流、分享经验
4、参加专业方面的会议及国际交流
5、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遵守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和本会纪律,接受监督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七、共青团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首先,共青团员的权利!(1)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2)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4)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5)参加团的组织讨论对自己的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6)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团员必须履行的义务(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3)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4)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5)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6)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八、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接受就业指导权,获取信息权,被推荐权,知情权,选择权,平等待遇权,违约及求偿权。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测试或考核的义务,依照职责完成工作的义务等等。
权利和义务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收集材料、寻找单位、准备面试等方面,而忽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就业制度、市场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在纷纭复杂的职场中,大学毕业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当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毕业前在单位实习期间不属于就业,也就是无法按劳动法来确定权力和义务的。实习期间的义务和权利可以通过实习协议约定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九、《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十、会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会计法律关系的?
会计法律关系客体是会计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共同所指向的事物或对象,是联接主体和权利义务的联接体。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会落空,也就不会有会计法律关系的存在。会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会计行为和资金财产两大类。会计行为是被会计法所确认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主观意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