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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会计管理办法?

290 2024-12-25 22:40

一、主管会计管理办法?

1 首先要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事,要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条例做工作,这是一个财务主管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做好自己本职工作最起码的要求,这一点对于任何管理岗位的人员,都是通用的。

2 协调好自己所在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财务主管是一个部门的主要管理者,需要和其他的部门,比如生产部门、销售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等产生很多的联系和业务往来,这个时候,要做好自己的工作就需要会协调及处理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比如财务报销的问题。

3 管理好自己的下属,并且制定符合本部门的管理条例,让下属可以按部就班工作,可以有章可依,这样整个部门的执行力就会很强,也有利于自己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会计结算管理办法?

转帐结算原则是各单位或个人,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经济往来,所引起的货币收付,不用现金,通过银行帐户进行结算所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办理结算都必须遵守以下三条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就是以合法的交易合同为依据,严格按收付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日期付款。

从再生产角度来看,购销双方企业既是收款单位又是付款单位,所以交易双方都必须烙守信用,按约付款。

否则,就会给购销双方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带来困难。如果交易双方相互拖欠,继而连锁反应,将导致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死滞,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给我国的经济建设造成不可估量的困难。

“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主要是从加强结算管理的要求而制定的的。帐户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是: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或个人)业务经营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使用。

谁的钱进谁的帐的意思是,不是你的钱不能进你的帐。

这样可以避免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帐户,防止违反财经纪律的资金收付活动和非法的活动。

同时也是银行为了保障单位或个人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权。

除国务院授权银行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项目外,其他地方和部门委托监督的事项,银行不予受理,既不代任何单位查询、扣款,也不得停止单位、个人资金的正常支付。

“银行不垫款”是指银行在办理转帐结算的过程中,只负责将结算的款项从付款单位的帐户转到存款单位帐户,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银行信贷资金有计划的分配。如果银行垫了款,等于扩大了信贷支出,计划外增加了购买力,不仅增加了货币发行,而且使企业计划外多占用银行资金,不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历史的教训引以为鉴,苏联在30年代信用改革以前,曾实行过银行垫款的做法,结果使银行陷于被动,信贷资金分配失去控制,成为信用膨胀的一个诱因,后来取消了银行垫款的做法。

三、会计管理办法由谁承担?

2015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修订后的《会计内档案管理办法》容。该《办法》共31条,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予以废止。

四、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会计核算的办法:

1,设置账户,它是对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和监督的一种专门方法。

2,复式记账,它是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以上相关的账户中进行登记的一种方式。

3,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4,登记会计账簿。

5,成本核算和财产清查。

6,编制财务报表。

五、会计电子发票管理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考试、发放、变更、报废、复议等。一、申请会计从业资格:1. 向考试机构提出申请。2. 根据相关规定,报送有关证明材料。3. 参加考试,如上述材料未报送,须在考试开考前报送。4. 准备好并完成鉴定考试。二、考试:1. 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2. 考试时间,根据有关规定,考试应在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3.考试要求,有关考试要求及相关程序,按照当地考试机构提出的规定执行。三、发放会计从业资格:1. 会计从业资格由考试机构出具,根据其成绩发放。2. 发放会计从业资格的手续,由相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四、变更会计从业资格:1. 会计从业资格变更涉及变更名称、所属单位等,由申请人向考试机构申请变更;2. 变更会计从业资格手续,按照当地考试机构提出的规定执行。五、报废会计从业资格:1. 会计从业资格报废涉及会计从业资格遗失、被撤销、作废等;2. 报废会计从业资格手续,由相关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六、复议会计从业资格:1. 申请人对相关决定或执行不满,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2. 复议会计从业资格手续,按照当地考试机构提出的规定执行。

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中国会计行业带来新变革

近日,中国财政部修订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这一举措被认为是中国会计行业迈向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的重要里程碑。通过对会计从业资格制度进行修订和优化,中国政府将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并进一步提高中国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本文将介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和对中国会计行业的影响。

修订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格考试改革: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分为了两个级别:初级和中级。其中,初级考试主要测试会计从业基础知识和技能,而中级考试则侧重于会计从业者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2. 培训要求更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求,包括基础培训和继续教育。会计从业人员需要参加经认可的培训课程,并持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职称评定体系: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建立了会计人员的职称评定体系,包括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等职称。通过职称评定,会计人员可以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4. 监管机构改革: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管机构,由财政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对中国会计行业的影响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修订将对中国会计行业带来以下影响:

提升会计行业的专业性

通过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分为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并且加强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有助于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这意味着未来会计人员需要具备更为全面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适应日益复杂和多变的商业环境。

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修订将促使会计人员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这将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对中国企业财务信息的信任度,并提高中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推动会计人员的职业发展

通过建立职称评定体系,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为会计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更明确的路径。会计人员在职业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参加职称评定提升自身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声望,获得更多的晋升机会。

加强会计行业的监管力度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的监管机构,并加强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这将有助于规范会计行业的运作,减少会计舞弊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结语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修订标志着中国会计行业朝着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的方向迈进。通过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财务报告的质量和透明度、推动会计人员的职业发展以及加强行业的监管力度,中国会计行业将在未来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八、会计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会博通综合档案管理系统提专为国家机关单位提供科学化、信息化解决方案:采用“一个平台,两个管理体系”实现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安全化、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自动化、信息化,可追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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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会计管理办法共有几条?

一共有31条。

2015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修订后的《会计内档案管理办法》容。该《办法》共31条,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予以废止。

十、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四条  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判断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会计工作需要,自主任用(聘用)会计人员。

单位任用(聘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单位应当对任用(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其从业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届满前,单位不得任用(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违法人员行业禁入期限,自其违法行为被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岗位,明确会计人员职责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依法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及其从业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人员自律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会计职业道德和其章程的会员进行惩戒。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