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侵占企业财产构成什么罪?
在合伙企业法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合伙企业财产经常受得侵犯,包括挪用和侵 占,而以往对于合伙企业财产被侵占和挪用的行为,实践中往往只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 任,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 合伙企业法就这方面的问题明确规定,侵占和挪用合伙企业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 担刑事责任,并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破。1997年八届全国 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在侵犯财产罪中,进一步规定了对包括 合伙企业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财产侵害行为均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 刑标准,这对合伙企业的的实施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合伙企业法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第六十八条规定,合伙 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 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了合伙人在合伙企 业中侵害合伙企业利益,侵占合伙企业财产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侵占是指将 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依据新修订的刑法,比照第二百七十一条有关侵占财产罪 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 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是第七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合伙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涉及两种罪名:第一,合伙企业的职 工,包括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侵占合伙企业的财物构成财产的侵占罪;第二,合伙企业 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挪用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挪用财产罪;这两种行为的具体处罚 应依照新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 行为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就是说, 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 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 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并不违法。
二、什么属于财产侵占?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三、侵占公司财产案例分析?
利用工作之便,利欲熏心,给单位造成损,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是罪有应得。
四、侵占公司财产如何报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侵占公司财产立案标准?
一、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现实中,很多人区分不清楚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对这两个犯罪的主体规定不一样,虽然都是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但具体的立案标准规定也有所差异
六、侵占公司财产民事案由?
侵占公司财产如果以民事案件起诉案由是返还不当得利。
七、侵占公司财产罪归还财产后的量刑?
刑事法官在量刑的时候会考虑很多因素。比如是否成年精神状态如何?是主犯还是从犯胁从犯。把人打伤后是否积极治疗,赔偿是否到位,是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要有谅解书。侵犯公私财产罪,财产归还后在量刑上肯定能够从轻。一定要把侵犯公司的财产归还上。
八、侵占公司财产罪和侵占罪的量刑?
侵占公司财产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揭秘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内幕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真相大揭秘
作为公司的股东,他们在公司财产上有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股东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地位侵占公司财产,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本文将揭示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背后内幕。
股东权益与公司财产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享有公司利润的分享权,并有权在公司决策中发言。然而,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分开的,股东不得擅自将公司财产视为自己的资产。
一些股东可能会通过各种手段侵占公司财产,比如挪用资金、虚报财务等手段。这些行为不仅伤害了公司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
股东侵占行为的严重性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一方面,公司财务的不正常流动会干扰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导致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增加;另一方面,其他股东的权益也会受到损害,公司治理结构也会因此受到威胁。
而且,股东侵占行为一旦暴露,也会对公司的声誉和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公司在投资者和消费者心中的信任度,甚至导致法律诉讼和经济赔偿。
预防股东侵占的措施
为了预防股东侵占公司财产,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管,避免出现漏洞。
-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让所有股东都能清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 依法维权:对于发现股东侵占行为,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结语
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是一个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都会带来严重的损失。因此,加强对股东侵占行为的监督和防范,是维护公司正常运营和股东权益的重要举措。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能对您对于股东侵占公司财产有所帮助。
十、怎么起诉他人非法侵占财产?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