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二、跨省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条件?
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四)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和总所的区别?
1.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的注册资本要大于分所注册资本。总所资质也高于分所。
2. 总所承接的业务项目体量大,涉及行业范围更多,地域更广,权威性和知名度更高。
3. 分所对某类行业了解更熟悉更专业,分所体量小,入户审计人员少,管理起来灵活,任务难度相对总所较容易。
四、会计师事务所分公司成立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为: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1)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2)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3)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4)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五、如何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一、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三年以上;
2.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二)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申报材料清单:
(一)一般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下载)
2.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设立申请书;
3.有效的同意开设分所的合伙人决议;
4.总所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5.资产证明(验资报告):货币或实物出资的;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住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使用证明);
7.派驻律师的居民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8.总所章程、分所规章制度;
9.总所副本复印件。
(二)律师事务所总所在江苏省外的,还须提交:
1.总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派驻律师执业证已收回、分所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证明;
2.派驻律师品行证明。
六、合伙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条件?
(一)成立时间满四年;
(二)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申报材料:
(一)呈报材料目录;
(二)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三)申请书;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本所专职律师名单及派驻律师名单;
(五)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六)开办分所的资金证明;
(七)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八)派驻律师个人资质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
2、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
5、个人简历。
6、辞职证明(或待业证)及档案挂靠保管证明。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九)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日内上报省厅,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退回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省厅审核正式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日内审批核准成立,并在5日内归入电脑档案;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主管司法机关责令补充材料或说明不予批准。
注:
1、流程中所指的时间均按照工作日计算。
2、律师事务所申请名称变更的应当将名称检索核准时间计算在内。
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无需计算名称检索时间。
4、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如出差、休假),时效自该特殊情况消除后开始计算;补充材料的、审批时限按照材料补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计算。
5、省内各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分所的,由市一级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同意申请设立分所证明和律师名单。
6、申请人在申报设立机构时,在申请表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事项上请填写律师机构的固定电话。
7、申请新设律师机构的,在机构批准设立后2周内应申报办理所有发起人的个人执业证。
8、新设律师机构须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验收后方可开业,验收项目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规章制度、行政人员到位情况、发起人执业证办理情况、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办理情况等。
七、律师事务所分所可以设立合伙人吗?
您好,律所的分所,当然也是要设立合伙人的!依据:律师事务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律师法》的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一般多少人?
100人以上规模大的会计所, 适合去。 100人说明有实力,业务就很多。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分类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两种形式,在国外还有有限责任合伙制
九、北京律师事务所分所成立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析:
(1)成立时间满4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备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4)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加“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5)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6)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7)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8)分所凭据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9)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具有下列权利:
(一)任免分所的负责人;
(二)制定分析的规章制度;
(三)决定分所的分配方案,对分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处置分所的资产;
(五)决定分所的终止;
(六)其他由律师事务所决定的事宜。
(10)分所的年检及其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注册,由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
(11)律师事务所变更分所的登记事项,应当到分所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十、会计师事务所办事处设立条件?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为: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1)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2)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3)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4)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