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法律义务与教师道德
法律区别于道德等行为规范的最主要特征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如下:。
1、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2、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3、力量不同。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手段保证实施。。
4、规范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模式。。
5、形成条件和表现形式不同。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6、调整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更广,少数的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
7、发展前途不同。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
二、法律教师义务内涵是指
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三、教师的法律义务体现在哪一年的哪一部法律里
学生的权利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如《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对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可见,学生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受到国家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各项合法权利,任何侵犯学生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一、学生的生存权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二、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第五章:“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三、学生的人身权1、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法》第八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2、人格尊严权《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3、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4、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作为普通公民权利:(1)学生的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2名誉权3隐私权4肖像权5人格尊严权6人身自由权(2)学生受教育权(3)发展权扩展资料: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学生的权利义务
四、教师义务是指法律对教师从事教育活动的一定行为的约束
农村义务教育教师也就是我们说的特岗教师。考上是有编制的。
定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简称“特岗计划”,按照该计划聘用的教师叫特岗教师
农村义务教师报考岗位分:新机制和非新机制
一、新机制教师
定义:从2012年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实行全省统招统派、经费省级负担、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学校使用的补充新机制。简称“新机制教师”。
薪资待遇:
1、新机制教师实行年薪制,年薪资金由省级财政,其中,安排到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地方(简称,艰边津贴),年薪3.5万元。
2、新机制教师年薪由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人才特岗补助组成,纳入到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框架,享受与当地在职在编教师的有关社保和福利待遇。
3、一般有三年聘任期聘,任期满后:
①鼓励期满后继续从事农村教育事业。对愿意留在当地学校的,当地政府要负责落实工作岗位,纳入教师编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②重新择业的,各地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需要帮助。
③可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具体以公告为准)
二、非新机制教师及城区义务教师岗
一般都是各区县自主招聘,报考条件根据各区县略有差别,待遇及是否纳入编制具体以各地市招聘公告为主!
五、教师的法律义务
老师属于纯文职人员,其招聘条件是:
1、22至35周岁;
2、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
5、持有教师资格证书。老师的义务有: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5、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