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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乡村教师的规定?

239 2023-08-12 23:36

一、国家对乡村教师的规定?

《乡村振兴促进法》明文规定: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如何理解国家的这一规定:

首先,对于长期任教的乡村教师,评职称有优待。过去,乡村教师在评职称方面,根本竞争不赢城镇教师。比如,评职称要发表论文,一部分乡村教师尤其是乡村老教师,搞教学很有一套,但写论文一筹莫展。又比如,评职称需要竞赛获奖,需要上公开课。很多乡村教师,根本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因此,虽然说,在评职称时,乡村教师和城镇教师面对的条件都是一样的,但成长环境更差的乡村教师,往往处于劣势。

随着国家宣布给乡村教师评职称予以一定有待。可以想象的是,今后,乡村教师职称评定必然改革。这种改革的方向,一方面,可能是有一定的名额,专门用途保障乡村教师职称评定。另一方面,可能会简化乡村教师评职称的条件,或允许乡村教师评职称使用一部分替代条件,比如,对乡村教师发表论文等不作要求、可以用其他指标替代。总之,乡村教师评职称更容易了。

其次,对于长期任教的乡村教师,收入待遇有保障和改善。所谓保障,就是不允许拖欠教师工资。如何才能做到不拖欠呢?国家肯定会加大对教师工资经费的投入,使得教师工资有保障。所谓改善,就是要稳中有升。改善教师待遇,这就意味着,必然在一定程度上给教师涨工资。这一点,广大乡村教师喜闻乐见。

再次,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对于这一方面的内容,很多人都忽略了,然而这非常重要。为什么乡村教师在评职称和涨工资方面,长期竞争不过城镇教师,就是因为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普遍偏低,比不过城镇教师。因此,如果我们想把乡村教师和城镇教师拉到同一条赛道竞争,首先要提升乡村教师的学历和素质。这就意味着,今后对乡村教师的培训教育力度肯定会增强。

二、中央对退休教师的规定?

中央对退休老教师的政策: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①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②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③因病提前退休: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2、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底前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须满10年以上)。

三、广西对代课教师的规定?

       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素质较好、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代课人员。不过依照现行的教师招聘办法,聘任教师需要由地方编制部门给编制指标。

      也要由地方财政支付教师基本工资,并不是由教育主管行政部门一个部门作出决定。对于确实因为能力、水平以及素质不适等原因而被辞退的那些代课人员,地方政府也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和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参保人的意愿,可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四、对大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各校规定并不统一,下面提供一份《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作参考: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有违反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作缓期执行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条第二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八)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轻伤或轻伤以上:

1.经法医或公安部门委托的医院鉴定,确认为轻伤或轻伤以上损伤者。

2.损伤程度尚不够提请法医鉴定或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下,但属下列损伤之一者:

(1)头颈部、面部创口累计长度3厘米以上,深度1厘米以上。

(2)视力减退1.0以上,且短期不能恢复。

(3)肢体严重粉碎性骨折。

(4)经医院抢救仍昏迷24小时以上。

(5)其它伤情较重者。

(九)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对侮辱、殴打教师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二)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若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十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其它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伤害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他人进行恐吓、敲诈勒索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或为首敲诈勒索者,在恐吓、敲诈勒索过程中持械威胁他人者从重处分。

(三)结伙敲诈勒索、在敲诈勒索过程中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4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作案价值按作案总价值算,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较重一级处分。其他参与者比照首要分子从轻处罚。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实施盗窃达三次及以上或作案手段恶劣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知情不报,并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九)转借、伪造证件、证明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行为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

1.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私刻公章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凡以偷窃、诈骗、套购等手段使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受到损失者,按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责令赔偿损失。

(十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赌博、酗酒、吸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

1.自习、学习时间在宿舍内饮酒或在宿舍内外饮酒猜拳行令、大声喧哗,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影响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赌博、酗酒而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四)凡吸毒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责令照价赔偿损失,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400元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章用电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寝室、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合点火焚烧书籍、衣服等可燃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有以下不当行为者,视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举止下流猥亵,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性骚扰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犯有本条所列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或国家法纪处分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凡参加国家和学校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偷看他人试卷或自己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趁人不备,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抄袭他人提供的资料或为他人提供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经主、监考人员证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不服从主、监考人员指挥,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欺诈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而没有标明出处的,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者,一经查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它形式的学术欺诈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或在校外居住发生打架、赌博、偷盗等行为者,按本条例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侮辱、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名誉损失、心理问题等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址等内容,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侮辱他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尚不构成犯罪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它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或者从事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恶意下载、转让帐号等不当利用学校电子资源的行为,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有本条所列行为并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四条至第十九条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纪行为涉及本条例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所列处分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内已受过一次处分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三)在校期间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者。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者。

(三)违纪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者。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者,取消下列资格:

(一)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得享受奖学金。

(二)享受奖学金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当学年奖学金。

(三)免试推荐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院、系提交报告,校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交报告,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处分的审核、备案、跨院(系)跨部门的协调工作,检查督促执行情况以及处分决定的起草、打印、进档、抄送等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

1.第四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所列的学生处分,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分别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管理处负责。

2.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所列的学生处分,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分别由教务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培养处调查核实后,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处分。

(三)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生处分的文件应当送交学生本人,因故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对于受处分的进修生或委托培养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同时抄送该生原工作单位或委托单位。

(五)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被处分学生的权利申诉途径: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须有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及时限。

(二)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三)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其它类学生参照执行。如有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

五、对违章建筑的处理规定?

有规定。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未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违背审批、许可的范围而进行建筑活动所产生的,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建筑物以及其它建造设施。

违章建设行为主要违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许可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要受到行政法负面评价并负行政法律责任的。对于违建人这一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指的是行政处罚。

违章建筑的处理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对待违章建设行为和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采取何种措施、依法应怎样采取这些措施;二是指如何从社会本位和综合效益等角度设计制度,将违章建筑问题对社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并使违章建筑得到更好的利用,防止资源浪费。

1、执法主体

按现行规定,一般只有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执法权。最主要的违章建筑行政执法主体当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界定与认定

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尚未正式介入违章建筑界定规则的制定,违章建筑界定规则的制定权一直由地方各级行政当局独揽。各省甚至同一省内各市一般都有自己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违章建筑作出符合自己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和执法需要的界定,并以此为标准落实到具体执法活动当中。

3、处罚方式

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手段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如《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

总结现行法的规定以及各地方性规定,一般违章建筑的处罚方式如下:责令违建人立即停止建设;对于仅仅违反法规定,未办相关审批手续但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对于违反法规定且轻微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应当并处罚款;对于违反法规定并严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

4、房屋拆迁中的违章建筑处理

拆迁和拆除违章建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必须予以区分。在我国,拆迁又称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指因公共需要而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其它公用,其实质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用途的调整。而拆违是对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即强制拆除措施,实践中一般由地方政府领导,通过一系列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来完成,多以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方式进行。

两者在实践当中并不是区分特别清楚,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以拆违为由代替拆迁的做法,以实现某些人的非法利益。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不一,各地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把握尺度不一,加上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成为违章建筑诱发社会纠纷的根源所在。在现行拆迁中,只有对合法建筑进行法定补偿,而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是一贯做法。这种做法极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性也值得质疑。

参考资料

中国建筑网:

http://www.cbi360.net/hyjd/20170515/71649.html

六、对在职美术教师办班的相关规定?

处理办法:

一、坚决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其它以外的收 费项目必须取消。继续收取的,视为乱收费,并责令如数退还给学生 或家长。对明知故犯者,视为顶风违纪。是党员干部的,要从重或加 重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立即调离教师岗位,三年内不得 聘用。

二、严禁、在职教师利用节假日、双休日和其它业余时间给学生 补课。不允许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应该讲完的内容不讲完,留下尾巴, 暗示在家补课;更不允许以补课、办班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一经发 现,并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当年评优、表彰、奖励、职称、评聘资格 的资格; 三、严禁在职教师本人或以本人名义雇用其它人员,利用自家房 舍或租用其它房舍进行以办班补课为由收取各种费用, 如有举报并经 查实,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扣发年 终一次性奖励工资。 四、严禁学校和教师个人为学生强制定购各种类型的教辅资料。 凡教师经手和变相经手滥订、 滥发教辅资料的除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 分或经济处罚外,对当事教师一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教育法》《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七、国家对在编教师调岗的最新规定?

招聘对象及报名条件

(一)招聘对象:市内乡镇(不含“三办一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在编在岗专任教师。

(二)招聘条件:报名除满足《岗位表》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事业心、责任心强。

2.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等次,师德师风考核合格。

3.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较丰富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业绩优先,所任教学科业绩在本乡镇靠前。

4.中小学教师在我市农村公办学校连续任教不少于5年,年龄在50岁以下(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幼儿园公办教师我市农村公办幼儿园连续任教不少于3年,年龄在40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学教师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初中除语数外的其他小学科学历可放宽至大学专科学历),小学、幼儿教师需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小学持有相应或高于学段的教师资格证或所学专业对口,其中体、音、美等学科教师须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初中持有相应或高于学段的教师资格证或所学专业对口,政治、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在该学科任教三年及以上也可以参加考试。高中须具有相应学段学科的教师资格证。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选聘:

1.近三年,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立案调查的人员;

2.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病、事假(因公除外)累计超过60个工作日的人员;

3.2019年、2020年及2021年的年度考核中,出现一次考核结论为“不定等次”或“不合格”的人员;

4.2021年度师德师风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八、西安2022国庆节对教师外出的规定?

根据上级要求,倡导师生就地过节,不要参加聚集性活动,非必要不离市,确需外出的,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或报备手续,经批准方可出行,返校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师生非必要不得前往出现本土病例的县(市、区、旗),师生本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员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要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单位,并按要求做好健康监测等管控措施。

九、国务院对退休教师教龄补贴的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加退休教师的教龄补贴标准

按照新的规定,退休教师的教龄补贴标准将提高。教龄满10年的退休教师,每月增加30元;教龄满20年的退休教师,每月增加60元;教龄满30年的退休教师,每月增加90元。

二、教龄补贴的计算方式

教龄补贴按照月发放,从退休之月起计算。教师在同一单位内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按照1年计算教龄。

三、教龄补贴的资格认定

教龄补贴的资格认定,应当以退休时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为准。

四、教龄补贴的支付方式

教龄补贴应当由退休教师所在的教育部门按月发放,可以和养老金一同发放。

以上是国务院对退休教师教龄补贴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实施方法可能因地区和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可以在当地相关教育部门咨询。

十、国家对乡村30教龄的教师是怎么规定的?

这个消息源于黑龙江省出台的一个有关乡村教师的一个政策,黑龙江省教育厅规定,凡是教龄满30年的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可以直接申请晋级高级职称,分析如下:

1、目前只是黑龙江省出台了这个政策,不代表全国所有省区。

2、而且必须得是乡村教师,城里工作的教师没有这个待遇。

3、再就是教龄满30年的乡村教师只是可以申请,并不代表百分之百就能晋级高级职称。

教师评定职称还有一个最大的桎梏就是名额限制。每个学校对于每个级别职称的数量是有一个最高限制的,也就是说即使你已经满足的职称晋升的各项条件,也通过了审核,但是如果所在学校高级职称已经满额了,那么你也就只能等,等现有的高级职称教师退休或者因为其他原因离开学校、降职称等等,才能轮到你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