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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就业的“特岗教师”优惠政策

55 2023-10-08 05:19

“特岗教师计划”是有资金保障的。根据海南省2008年实施情况,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视实际招聘人数核定经费,按每名特设岗位教师年工资性补助18960元。受援市县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收入。凡当地新录用同等学历公办教师年收入低于18960元的,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收入按18960元执行;收入高于18960元的,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收入按当地实际标准执行。高出部分由省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招聘、培训和资格认定等项工作省级所需的经费。市县级财政承担特设岗位教师在聘期间所需周转房的建设、维修费和3年期满后愿意继续任教的特设岗位教师人员经费。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海南省“特岗教师”有如下优惠政策: (1)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训计划”要求的3年基础教学实践。

(3)特设岗位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中应详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聘用期内,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拍配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履行合同要求的义务,经教育无效,不适合继续任档贺胡教的,要及时将其解聘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4)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愿意留在当地学校任教的,有关市县应负责落实其工作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本市县财政发放范围,保证其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

对重新择业的,省、市县有关部门应在辖区内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和帮助。城市、县城学校教师行拦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聘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设岗位教师。

(5)聘任期内,特设岗位教师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可留在原籍,也可以迁往受聘市县;档案关系统一转至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