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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九第三十五条?

160 2024-01-24 05:04

一、刑法九第三十五条?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十五条拟将刑法第309条(即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

(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后面第(三)、(四)项是此次修正案草案拟增加的内容。关于某些行为是否应该在立法上入罪,除了考量本国的国情外,“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还应遵守其所缔结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参考其他国家相关的立法司法活动。

具体到本次刑法修正案草案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拟新增加的罪状内容来看,显然是属于国外的“藐视法庭罪”的相关内容,目前在我国设立“藐视法庭罪”——(将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内容扩充至“(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

(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是否合适?时机是否成熟?笔者以为,也可以从以上国际性法律文件、其他国家立法司法活动、本国国情三方面来考察分析。

二、火影密令答案2021第三十五条?

火影忍者手游2021第三十五条密令是:为了庆祝疾风传公测五周年,去吃拉面吧

三、中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六款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个体商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刑事诉讼第三百六十五条内容?

刑事诉讼法没有356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六、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释义?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释义】本条规定发包方不得以单方面擅自解除承包合同等方式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建立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采取什么方式流转,由承包方自主决定。在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以单方擅自解除承包合同,以及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得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更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旅游法第三十五条颁布的目的?

  一、《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二、【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旅游者经营模式及其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严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模式。

  2、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扭曲了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

  多年来,旅游主管部门从立法到执法,为打击“零负团费”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仍不明显,甚至出现了“谁能拿到的回扣多,谁的团队报价低,谁的产品有吸引力,谁的客源份额大”的状况,企业失去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以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因此,需要从更治本、更有效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

  为了扭转旅行社业扭曲的经营模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等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外在表现,到“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方式、手段,再到“诱骗旅游者”的实质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最终目的,对“零负团费”经营的内涵作了界定,并明确禁止旅行社以这种模式从事经营活动。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二)旅行社不得诱导、欺骗旅游者。

  (三)不得通过旅游者的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是诱骗旅游者和不正当利益的性质,旅行社因此获取的货币或非货币利益,不论公开或私下收取、不论是否入账,均属非法所得。

八、教师法第十条?

我国现行《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然而,2013年8月15日,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教师资格考试从2015年起实行全国统考,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不再终身有效,只具有3年有效期,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也必须每5年一审。同时,师范专业毕业生也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将被统一纳入考试范围,这意味着师范生和非师范生在就业时将面临一视同仁的局面。

显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规定,与《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

黄明光表示,“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中学教师要获得资格证,需要硕士以上学位。但在中国要想很快改变现状,有很多实际困难。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要求,从而完善教师学历教育培训体系,努力提高全体教师的学历水准。”

同时,近年来,教师虐待、猥亵学生的类似案件时有发生,教师道德问题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师德成为考核教师的一个重要方面。教育部也多次发文强调,要“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第一标准。”

“教师不仅要遵守社会公德,而且还要遵守职业道德。在《教师法》的修改中应当把职业道德修养作为教师法的重要内容,明确职业道德规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称。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会议还强调,要“促改革,理顺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实现事权人权财权的统一。”

“伴随公共教育体制与财政体制的建立,教师管理‘三权’不匹配的问题日渐突出。”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与社会发展研究院教授薛二勇认为当下“三权”责任不对等,事权、人权与财权之间缺乏刚性互动机制,造成教师管理过程出现“管事没有权、进人没有权、用钱没有权”的问题,事权人权财权失衡现象日益明显,最终将影响教师的质量和素养提升。

事实上,从已有相关政策看,主要关注教师管理人权事权部分的规定,财权的规定比较少。

1985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人权、事权原则,规定了财政投入原则,但财权归属不明确。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1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二者涉及人、事权的规定,但未有与财权相关的明确规定。

近年来,为了促进教师流动,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浙江、江苏等地进行了“县管校聘”的管理改革,将教师关系归于县级教育局,由学校聘任。此举引发热议,舆论对此喜忧参半。

薛二勇建议,要建立教育部门统筹教师资源配置、学校负责岗位聘用新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盘活编制资源,提高使用效益。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拓展编制外教师资源的供给。逐步完善教职工聘任制度。

“同时要加强教育经费统筹管理,调整绩效工资额度,切实建立绩效激励机制。健全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职责的工资激励约束机制。”薛二勇称。

此外,教师讨薪事件也一度备受关注。比如,2018年5月,因待遇发放问题,安徽六安市部分学校教师讨薪事件在网上发酵;7月,湖南新化县近百名退休教师,就奖励金、津贴等福利待遇被拖欠相关问题到县政府上访。

针对教师待遇没有得到切实保障问题,政府此前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今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指出,要采取措施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8月,国务院办公厅再下文要求,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

此次会议同样聚焦教师待遇问题,提出要“保待遇,完善教师工作待遇保障机制,确保教师热心从教,安心从教。”

实际上,2018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教育厅一级巡视员张志勇专门提交了关于修改《教师法》的议案。在这份长达1万多字的建议案里,张志勇逐条对《教师法》提出了修改意见。

对于大家关注的教师待遇问题,他认为,除了原有的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还应该增加“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保障其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规定。

九、公司法第二章第三条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章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是关于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及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的规定。

十、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刑法第十五条里没有第三款的规定

以下是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