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体罚学生怎样处理?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扩展资料体罚基本概念1、体罚必须是惩罚,不为惩罚而实施的,不是体罚,如体育课时跑步热身、定期段考等。
2、体罚必须诉诸身体,不诉诸身体的惩罚,不是体罚,如语言羞辱、罚款等。
3、体罚必须造成身体或心理的痛苦,不造这两种痛苦的惩罚,不是体罚,较近於犯错的宣告,如私下罚站两分钟。
但「痛苦」之有无,应考量罚则本身的合理性、受罚者的身心状况、施罚者的执行态度等,例如明知学生脚伤,却罚他站两分钟,是体罚。
4、未造成身体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体而行之者,是体罚,如强迫学生「当众」罚站两分钟等。
5、身体上的“痛苦”不以“痛楚”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适均是,如以强迫憋尿、强行搔痒、强迫看色情片、强吻等处罚,都是体罚。
二、如何看待教师体罚学生现象?
一、对于社会上出现的教师体罚学生现象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已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但是,还是有少数教师我行我素,照罚不误。这是因为,这些教师太迷信体罚的管理功能,忽视适当的体罚,可以起到警戒作用。但是,体罚既是有伤害性的行为,自然得有个度的要求,还有个动机要求警戒。在小孩子逐渐长大,逐渐具有理解是非好歹的能力时,说服性的教育和感化性的教育是方向和最终手段,而体罚作为适当的辅助手段而应逐步取消。我个人认为体罚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让学生打扫卫生,做一件有益于班级和同学的事,写检讨等等。体罚最重要是让学生警醒以至于不再犯,而不是发泄老师心中的愤怒和不满。体罚也可以人性化性,不一定是肉体的惩罚,而且体罚学生时不应该带有蔑视、不尊重和残害的成分。
教师总以为自己在校绝对权威不容冒犯。教师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处罚,是因为学生的行为妨碍了自己预设程序的进行。所谓双边活动、启发性原则,对于绝大多数教师来说已是空中楼阁。由于教师放宽了处罚的范围,由于教师无力创设使学生轻松自如的环境,所以他们就在课堂内外频频实施体罚,给教育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危害性极大。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这就不利于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反而会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经常体罚会提高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反感,学生对体罚反应迟钝,逐渐失去对体罚的敏感。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教师往往又要加重体罚,这样就导致体罚的恶性循环,带来不堪设想的教育后果。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这既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
我个人认为惩罚要有度,教育要有爱,爱要善于欣赏,爱要善于引导,爱还要善于感化,爱同样需要惩罚!但要温柔地惩罚,用爱的艺术托起生命的厚重,爱是教育的基础,是教师教育的源泉,有了爱才有教育的生机。尽管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没有爱的教育却是不成功的教育。
教师的责任是教书育人,特别是在育人方面应该学会艺术的处理而不是简单粗暴的解决。很多时候学生的心理是很敏感的,需要老师细心的呵护。人的一生中都在不断的犯错,在犯错的过程中不断发现不足从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自己。所以对于学生的错误老师应该学会宽容和理解,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过来。惩罚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
体罚也应该从学生的性格和犯错程度入手,每个学生的性格和抗挫能力不同,处理的方式也不一样。就像做衣服一样量身定做才是最合适的。首先,教师要先了解学生犯错的原委,问清原由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就处罚学生;然后从他们的性格入手,用适合他们性格的方法去教育他们,不能光用打人和体罚,这样不仅违法,而且会对孩子的自尊心造成伤害,也降低了老师的人格。体罚给学生的身心带来了严重影响。
事实上,教育学生只用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老师,也就是不该出手时就出手的老师,学生心里只有憎恨。作为教师应有一种奉献精神,在工作中,我认为应该采用以下措施:
1、软方法处理。体罚必然引起更严重的师生冲突,自己生气不说,也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不妨使用试用软方法处理。面对学生故意的对抗行为,不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宣泄心中的不满情绪,以显示老师的权威,而是调整消极情绪,运用教育机智,不仅避免了师生冲突,融洽了师生关系,带使学生主动承认错误,并发展了学生的特长,真可谓一举多得。
2、表扬式教育。教师在学生违规时,应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的方法,使学生心服口服,而不是一味地去体罚学生,收到较好的效果。
3、即兴教育。即兴教育,即把学生错误的行为引导到正确的轨迹。例如有位班主任在下课时发现几个同学把扫帚当作棍转,他走上去不予批评,而是说:你们连下课都为班级做好事,打扫班级卫生,真是难能可贵。我相信你们的扫地水平一定不错吧,今天放学后,你们再为班级做一次好事,怎么样?这几位同学高兴地接受了教师的处罚,同时,也领悟到拿扫帚玩是错的,而打扫卫生是对的。
实践证明,每个同学都会犯错误,但希望老师用科学的手段来教育学生,只要方法得当,就一定能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培养出一批又一批的有用之材。
三、教师体罚学生违反了哪些法律?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四、韩国教师是怎么体罚学生的?
男生打臀部,女生打腿部;中学生10下,小学生5下。
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一项方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
这项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适用对象包括 小学4年级以上学生及所有初高中学生,方案对体罚的对象、程度、方式都做了详细规定。
预示案提出可进行体罚的情况包括:不听老师的反复训诫和指导,无端孤立同学,学习态度不端正,超过学校规定的罚分等;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
方案甚至对实施体罚的工具也做了具体规定,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但教师绝对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关于体罚的部位,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如校内义务劳动)代替体罚。
这项有点黑色幽默意味的方案一公布,立刻在教师学生中引起赞反两派意见的激烈争论。奇怪的是,大部分教师认为这一规定无视学校教育现实,是教育行政的后退;但部分学生和家长则表示欢迎,认为这一规定合理,有利于保护学生的人格。
五、教师向学生丢粉笔算是体罚吗?
不算了。
其实老师都是善意的只是希望你能好,有点恨铁不钢吧
六、关于教师变相体罚学生的整改措施?
教师变相体罚学生必须严加处罚,现在提倡素质教育,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去给学生讲道理,让学生从心里认识从而改正所犯的错误,但是在有些地方,有些年轻老师对学生的教育急欲求成,采去过激行为变相体罚学生,这种行为要坚决扼制,要细心关爱学生,
七、美国的老师能体罚学生吗?
不只美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允许老师惩戒学生,而且都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的,作为教师,是学生成长路上的引路人,有责任在学生误入歧途时把他们领回正道。
但是失去了惩戒的说教根本没有任何说服力!教育正在走向另一个极端,期盼教育回归正常!
八、什么是体罚学生?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已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常见体罚与变相体罚现象 1、殴打(打耳光、刮脸、下蹲等)。教师对不同个性的学生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 2、罚站。相对而言,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一种体罚方式。 3、差辱。有好大一部分教师,不顾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任意地训斥、辱骂、讽刺、挖苦和嘲笑学生。 4、威胁。一些教师经常威胁、恐吓学生。
九、老师体罚学生的体罚室和方法?
一般来说,现在不允许教师体罚学生!但适当在惩罚还是必须的,没有教训就没有进步吗!但有些手段是可以用的,比如针对他,多布置几道题目;打扫个卫生;有搞笑一点的,上课睡觉,老师拿手机拍下来,然后在班里的QQ群上发出来等等。呵呵,只要我们不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就不要紧!
十、学生什么是体罚?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常见形式为用手脚殴打,用器物打、罚站、顶砖、罚跪、饿饭、罚劳动或身体运动、掌掴或令儿童自掴。
广东的现代家庭较常用鸡毛帚子(藤条)鞭打方式教导孩子,故有“藤条炆猪肉”(粤语)比喻此类体罚。
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体罚,不论来自父母或教育人员,均会被视为虐待儿童的犯罪。但世界各国对后果不大的体罚看法则有不同。
有些欧洲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其他国家则允许父母进行轻微体罚(例如用手心抽打屁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得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但没有对父母体罚子女做出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