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智残”和“弱视”人员也属于安置“四残”人员的范围,但这些人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能上岗。(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②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③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④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⑤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⑥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