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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通知送达方式?

169 2023-12-10 15:49

一、债务抵销通知送达方式?

一、 通知债务人的几种方式

一项债权转让应通知到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具体操作应由债权人通知到债务人,或由债权人委托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具体通知的形式如下:

1、口头通知:口头通知是所有债权转让通知方式中风险最高的一个,口头形式虽然简便易行,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

2、书面通知:① 债权人自行送达的,债务人当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知悉债权转让的情况,即可证明通知送达给债务人。② 通过邮寄送达通知的,应当在快递单物品栏内注明送达文件的内容并保留快递单副本,最好同快递公司沟通邮寄对方签收的回执。③ 公告通知常见于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批量转让资产。一般不具有普适性,除法律规定可以公告通知形式送达的银行等主体,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

3、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通知:采用此种方式通知,债权人应妥善保管该通知的存储媒介,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且应同时确保并证明接收通知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微信号码的持有人确为债务人。

4、起诉通知:部分地方已出台明确规定,认为“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规定,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视为“通知”,法院应该在满足债务人举证期限后直接进行审理,而不应驳回受让债权人的起诉。由此可见“诉讼”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有效“通知”方式。

二、债务抵销法律规定?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存在。因为债务抵销是指一个人的债务可以通过其拥有的其他债权来清偿,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减少债务人的负担,为其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法律确立了债务抵销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来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例如,在美国破产法中规定,债务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申请破产,并将其债务通过法庭程序进行清算和清偿,以获得经济上的重生。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抵销。

三、互负债务抵销规定民法通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第一次向甲购货欠款150万元,第二次购货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货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

四、为什么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五、法拍房违约金可以抵销债务吗?

那个叫法拍房保证金,不叫违约金,有人悔拍的话保证金是可以抵消债务的。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六、企业的经营风险为什么无法抵销?

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遇到的风险不胜枚举,如果采取的控制措施不当将会给企业酿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企业的发展也会备受阻碍,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财务、筹资和经营等风险伴随着企业的运营,如果不能加以防范,随时可能使资金链断缺,最终面临破产问题,为了防范企业经营风险,必须要明确风险成因,并制定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这样才能将风险发生概率降到最低,企业的利益也能得到良好的保障。

一般来说,企业之所以会产生经营风险主要来源于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内部原因包括企业风险意识薄弱、内控制度不健全以及管理水平低下,外部原因则涉及市场方面的影响。

七、不进行债务重整企业隐性债务如何规避?

1)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基本前提下,各区域在积极通过地方财政资金直接化解债务(广义财力,既包括土地出让收入,也包括财政回款补贴):2013年以来,平台与地方政府的往来款流入项和往来款支出项的比例变化整体保持一致,仅出现过两次方向不一致的情况:(1)一是2015-2016年,城投融资高度宽松时期,城投向地方政府的往来款支出项连续增多,而往来款流入项连续下降;(2)二是2017年下半年以来,伴随着城投监管政策的变化,城投向地方政府往来款支出项连续下降,而往来款流入项逐渐增多。这意味着地方政府现金流有一定回补融资平台的迹象,亦是地方政府在积极通过财政资金化解隐性债务。

(2)财政资金化债重点在土地出让收入:地方政府一般预算体系内财政资金相对有限,刚性支出较为固定,一般预算内较难腾挪资金用于化债(尤其对于诸多区县一级财政来说更为困难,多是吃饭财政,当然不排除经济实力强的区域已摆脱吃饭财政,部分产业创税较强的园区确是建设财政,比如长沙经开区,这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释为何部分优质区域平台虽业务中公益性项目占比很高但纳入隐性债务比例较低,即建设财政有纳入合理预算),而土地资产出让收入是能真正用于化解压降债务的来源(但各地方政府整体规划存在差异,使得当前是进一步投入更大规模的建设等待土地升值、还是逐步出让开发成熟的存量土地逐步化解债务两者之间是存在一定冲突的,而这确是一个微妙的平衡,归根结底是对区域经济发展以及流动性环境的判断)。

(3)隐性债务置换以时间换空间:在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管控和化解的体系之下,拉长债务期限以时间换空间是十分关键的,而这换取的空间一方面是产业聚集释放税收增长从而逐步安排预算资金化解债务的空间(比如很多城市的园区因招商引资给予了入园企业较多税收优惠政策,此类区域的税收增长释放还需培育),另一方面则是由城镇化建设、产业聚集从而深化人口聚集从而带动的土地增值(这是最关键的化债资金来源,因为溯源到最早的体制安排—土地财政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便是留给地方政府平衡发展建设投入资金的主要来源),但这个过程并非简单出让区域内土地资源。

进一步总结来看:各区域隐性债务化解的进展以及具体措施则有所不同,这与区域的资源禀赋,以及整体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相关,因为债务的压减化解和发展建设投入一定程度上是有冲突的,地方政府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寻求平衡:能做的首先有几件事情,平台整合梳理、压减融资成本以及优化债务结构、落地隐性债务置换以时间换空间;此外更进一步的则是利用区域资源优势围绕城市运营、招商引资做优平台经营性收入,在此过程当中享受土地的增值,但这个进展就明显会受到区位优势、历史渊源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于债务较重但发展有所期待的区域(但也存在风险)则需结合以上几点从而在择券时对期限进行把控。

2018.7.23国常会以来,城投再融资压力显著改善,特别是去年5月40号文下发后,伴随着隐性债务化解置换,市场对于城投的参与可谓是如火如荼;进入2020年疫情冲击下城投再融资水平进一步改善,市场对于城投的参与和下沉更为积极。

八、如何处理“僵尸企业”债务?

对于杠杆率较高、获利能力差的“僵尸企业”可采取兼并重组、债务重组或破产清算等措施,并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去杠杆工作。

对于获利能力相对较好、但债务风险较高的企业,可通过债转股、债务置换、加大直接融资比重等方式缓释风险,优化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使企业实现扭亏为盈。而对于具有稳定资金流、较大获利空间的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可以通过规范开展债券融资的方式鼓励扩大发展,优化其债务结构。

九、企业债务风险的影响因素?

企业债务风险是在企业债务堆积的过剩中产生的,引发因素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1、宏观方面,经济增速放缓,产能严重过剩,导致企业负债螺旋上升。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欧美经济陷入长期低迷,导致外需疲软,再加上我国进行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造成内需不足。

在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总体不足的情况下,我国企业部门却以再杠杆化来应对需求不足的问题,即以更大的产能扩张来吸收原有过剩的产能,最后形成更大的产能过剩。由于产能过剩的加剧,工业产品供大于求,价格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利润率下降、亏损面扩大。由于收入增速远滞后于债务增速,形成债务的堆积,而债务杠杆的上升又反过来对总需求形成极大的制约,出现产能过剩和负债率提升的相互强化螺旋。

2、微观方面,投入要素成本上升,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企业负债高企。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成本持续较快增长,增加了企业成本压力。主要原材料成本不断上升或维持在高位,能源等资源性要素价格快速上涨;随着我国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限制以及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工业企业面临的节能环保压力不断增加,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税费负担较重,甚至在经济形势不好时,部分地方政府加大了税收稽查力度,反而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所增加。

此外,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比如2012年底,上市公司整体收益率为5.4%,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6.8%,整体处于亏损状态,如果考虑到其他融资方式的更高成本,我国企业部门负债率将进一步提升。人民币持续升值也加重了企业面临的成本压力。企业经营成本高企、盈利水平下降,是企业债务负担上升的直接原因。

十、企业债务风险该如何防范?

对于该等风险的防范措施:

1、股权收购中,由于企业对外主体资格不因内部股东变动而改变,相关债务仍由企业自身承担。但收购方需向转让股东支付对价,并且很大程度取决于股权转让时的企业净资产状况。如果受让股权后,因被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暴露导致被追索,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者拍卖,股权实际价值必然降低。除了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企业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做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

2、在资产并购中,交易标的为资产,需要保障所收购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债务、担保等权利负担(如不存在已经设置抵押情形;房地产不存在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等)。对于完全依附于资产本身债务,不因资产的转让而消灭,必须由转让方在转让前解决,否则应当拒绝收购。

3、在国有企业改制的产权收购中,由于目前国内司法实务将企业资产视为偿还债务的一般担保,贯彻“企业债务随资产变动而转移”的处理原则,这一做法不同于一般债务负担的处理结果。“债务风险隔离”制度:针对上述情况,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执行:“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请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出卖人追偿。如债务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该条对收购方具有“债务风险隔离”的作用,虽然增加程序的繁琐,但要求出卖人履行公告通知申报债权的程序,是国企改制收购中不可缺少的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4、设定保证的风险控制并购交易需保障股权或资产安全性、避免债务风险,如果在审慎调查和并购协议条款设计(相关保证与承诺、违约责任条款等)妥善处理,可在法律层面上降低有关风险,但在事实层面上,并非百分百安全。并购交易中的债务等风险可能潜伏一段时间才会暴露,如果转让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转移财产或其偿债能力因客观情况而大大降低,即使转让方承担责任,但由于无财产清偿,收购方仍将遭受损失。所以,为规避风险和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设立担保机制,即要求转让方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者提供具有代为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担保。在转让方没有偿债能力后,可以行使担保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1)树立风险意识,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2)要注意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3)健全担保程序;(4)适当运用反担保;(5)注意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