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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变更国有企业出资人?

207 2024-01-02 21:57

一、怎样变更国有企业出资人?

作为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二、国有企业出资人变更程序?

出资人变更是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种,程序大致如下:

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报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批准;上级国资委出具同意变更出资人的股东决定;到审批部门办理出资人变更登记手续。

出资人变更属企业重大事项,应同时接重大事项履行批准程序。

三、国有企业出资人怎么查?

1、可以到工商局网站查询;可以到工商局调取企业外档,一般可以拿本人身份证前去办理,若调取企业内档,则需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前去查询或委托律师协助调取,个别地方需要立案通知书。

2、工商调档服务:本律师利用地域和律师身份的优势,提供杭州市企业的工商档案查询的服务。多年来为全国各地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企业等合法需求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

3、企业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企业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企业经营范围、企业出资人、企业经营期限、年度检验情况以及企业状态等基本信息。

4、企业工商档案可查询区域:浙江省及杭州市,主要查询浙江省工商局、杭州市工商局、西湖区、江干区、上城区、下城区、萧山区、滨江区、拱墅区、余杭区、开发区、之江分局及临安分局等。

四、出资人变更和股权变更的区别?

出资人变更指投资人变化,股权变更指上市公司控制人变化

五、公司出资人变更麻烦吗?

不麻烦,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根据要求将资料备齐即可。

六、国有企业出资人是股东吗?

不一定。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责任是公司成立的条件之一,所以股东出资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条件。

但股东出资后并不一定就是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后还需要有出资证明书,然后记载于股东名册中才算是公司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七、出资人变更名称如何入账?

出资人变更名称无需入帐。出资人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注册登记机关不会向出资人收取任何费用,即可以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没有产生任何费用的出资人变更名称行为,就无需向出资人所在企业进行报帐,企业也无需为由资人变更名称办理入帐。

八、公司登记时怎么变更出资人?

谢邀!

法人和股权变更要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变更材料。

材料获取方式可以进入当地工商局官网,选择要办理的业务,或者在下载页面选择具体业务,里面有申报材料模板,照着改就可以了。

每个省可能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些微不同,抱歉没办法直接明确回复。

给题主个小建议,如果不确定材料内容的表述是否合规,是否准确完整,可以先把签字盖章部门空着,拿到工商局窗口,请经办工作人员先修改一次。然后回来重新制作材料,签字盖章。虽然多跑了一趟,也是值得的,因为领导只需要签字一次。

九、集体企业出资人要怎么变更?

集体企业出资人变更,要进行股权转让,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

十、出资人变更工商手续的步骤是什么?

出资人变更工商手续的步骤如下:一、审查1、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3、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受理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范围的,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6、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7、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