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公司是否可以对异地企业提供担保?
担保可能无法跨省,担保贷款人必须要具备的条件:
1.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
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二、上市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需要公告披露吗?
不需要,请确认是公司为公司本身提供担保,而非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若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需要披露的。
另外,你没有说明是哪个板块,但关于这个问题,各个板块理应是一致的。
参考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七章 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第一节 重大交易
7.1.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为企业提供担保有什么好处?
上市公司担保不一定是利好利空,对于一些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来说,被担保是利好,说明公司还有点信用,有担保人还贷;对于一些上市公司,因需要发展主营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创新、研发,向证券公司,或者银行进行融资,提高担保,则这种情况下的上市公司担保是一种利好,当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其子公司,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且其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则是一种利好。
而对于一些经营出现问题,导致巨额亏损,需要被担保,则是一种利空。
总之,投资者在考虑上市公司担保是利空还是利好时,需要结合其担保的原因进行综合考虑。
四、国有企业不能提供担保吗?
担保法的规定:第八条 国1家1机1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1务1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从上述法律来看,法律并不禁止国有企业对外担保,但是各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都会出台《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之类的文件进行限制或者规定审批过程。所以具体的请查阅当地(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以下为山东省的规定,供参考。
五、企业为什么向别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有收益吗?
企业和个人是一样的,一般是比较熟的关系才担保,也有种情况是互相担保(这种情况可以算是有收益吧);企业对外担保确实风险比较大,尤其是当你的单位比较好而被担保方经营较差时(实际上银行内部不允许小保大),银行将一部分风险转嫁给了担保单位;我认为可以将担保看做是银行对企业的一种授信,毕竟不是谁都能够担保的,也是企业信用的一种体现,收益到不一定有。
六、香港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需要公告吗?
需要
1香港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需要披露的。根据《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不仅不承担担保责任,而且,也不存在承担其他任何赔偿(过错)责任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关于境外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问题,债权人就应当以更为谨慎的态度予以对待。
由于司法裁判机构对于境外上市公司是否适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若担保人为境外上市公司,建议担保权人,要求作为担保人的境外上市公司就担保事宜已通过内部决议机关决议进行公开披露。香港上市公司担保的介绍:担保权人应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补充公告,根据行政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内部决议机关批准担保后,上市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其次,如果上市公司无法进行补充公告(或者补充公告存在实质性障碍)。债权人即应当对先前所签署的包括担保合同(以及合作协议)在内的全套交易文件进行逐条审查,尤其应注意交易文件中有关担保人承诺提供担保已获得内部决议且应当按照披露要求进行公告。
七、黑户担保公司,能提供担保吗?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的条件是具有债务偿还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而黑户作为保证人的,银行可能会不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八、担保公司未准入可以提供担保吗?
担保公司属于金融行业,但是属于非金融机构,无金融机构许可证。投资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性公司。 投资担保通常意义上是指个人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需要借款人找到第三方,为借款人做信用担保。也就是需要借款人找到担保公司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最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审批上讲,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2、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担保公司是属于金融行业的,只不过因为他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所以不属于金融机构。其实除去担保公司可以担保,个人也是可以担保的,因为做担保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所以需要考虑清楚。
九、提供担保和承担担保义务相同吗?
担保人和债务人一般情况下的话都是可以承担一定的义务的,这个还要考虑到担保人所需要签订的合同内容,如果是属于连带责任的话,那么和债务人的义务基本上相同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会处理。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即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要看几点:
1、债务人有钱还,债务人就有义务还钱,连带人保证人还钱的,可以找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没有钱还,保证人有钱,那么由保证人还钱,可以找债务人追偿;
3、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没有钱的,按照没有钱的方式处理,即有可能限制高消费、只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如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再执行。
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承担的是连带保证之债,本质也是债务人的,基本上按照债务人的程序进行处理。作为保证人,建议让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处理,一般不动产什么的都是财产,所以你要是房子车子什么的很多,建议还是让债务人主动去调解,不成的尽可能执行债务人,毕竟这也是其本来的义务,实在不行要执行你的财产时,要记得让债务人写好欠条之类的。
十、财产保全如何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将来能履行裁判,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但是,申请人要正确行使这项诉讼权利,不得滥用,以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因此,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