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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股权转让纠纷?

254 2024-01-15 18:04

一、什么叫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类型大致包括

1、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纠纷;

2、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纠纷;

3、瑕疵出资股东股权转让纠纷;

4、股权转让中的瑕疵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类型的股权转让纠纷,比如,股权的继承、股权的分割、股权的遗赠以及夫妻共有股权的法律纠纷等。

二、股权转让纠纷经典案例?

有经典案例。因为在股权转让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法律规定的差异,因此经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例是非常有启示意义的。例如,2010年贾跃亭与乐视网的股权纠纷案,涉及到股权转让的利益分配、违约赔偿等问题,这个案例对于企业股权交易中的合法性、合规性、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提供了极为宝贵的法律经验。此外,还有阿里巴巴与雅虎之间的股权纠纷、豆瓣网股权纠纷、广东鑫达实业与香港养和(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纠纷等,都是非常典型的股权转让案例,对于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合同条款以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后,就取得公司的股权,而公司的股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转让公司股权的时候,就需要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容易产生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这类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深圳的刘锦盛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

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律师哪个专业?

 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而股东要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责任后,才取得股权。而在实践中,因转让股权等问题产生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非常多。这类案件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孔帆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

五、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哪个律师好?

股权转让纠纷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这类案件通常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及争点多,审理难度较大,也对律师的专业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深圳的刘锦盛律师这方面做的很专业,是国内比较专业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律师。

六、股权确认纠纷如何处理呢?

一、公司增资中的股东资格确认 增加注册资本金需要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然后由公司与认股人签订增资协议。而认股人何时取得股东资格,也应以法律关系为中心来分析:从意思表示要件分析,必须要在股东与认股人之间、认股人与公司之间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从客体要件分析,认股人的出资必须要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故在股东增资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取得应从上述两个方面分析,并最终以办理工商登记为股东资格取得的标准。 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并与第三人签订增资协议后,拒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即使认股人可能已经以股东身份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人民法院也不能由此认定认股人具有股东资格。认股人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增资协议,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当然在公司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下,认股人也可以公司未履行协议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增资协议。 二、股东资格争议与其他争议并存时的程序处理 对于相关程序的处理应当根据不同案件分别确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当事人之间就股东资格具备与否的争议,可以与其他相关争议一并审理。因为对于当事人是否具备股东资格,既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独立的诉,也可以成为民商事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所以,当事人提出对方当事人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抗辩的,可以作为抗辩事项一并审理,而不必要求当事人先行提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否则反而不利于案件的高效审理。对于原告以相关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而提起诉讼的,则应当由法官向原告进行必要的释明,由其将被告不具备股东资格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若原告坚持不将其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则可以先行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空股股东 空股股东是指虽经认购股权,但在应当缴纳股款之时却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可将其称之为出资瑕疵股东。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空股股东是否可以拥有股东资格都存在争议。处理此问题的原则是,空股股东显然不会因为出资的迟延履行而当然失去股东资格,但是空股股东的确可能因为出资迟延达到一定期限而被除名,从而失去股东资格。只要公司尚未行使除权的权利,则空股股东依然应当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并原则上享有空股股份项下的股权,履行对应的法律义务。 四、干股股东 干股股东指由其他股东或公司赠与股权而获取股东资格的人。对于干股股东,无论其名下出资有无实际缴纳,原则上都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如其名下出资已经实际缴纳,其与实际出资股东之间的关系按垫资或赠与关系处理。如其名下出资未实际缴纳,应负补足出资义务。干股股东不能以受赠与为由而主张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如干股系接受贿赂等犯罪行为而取得,只需要将其份额作为非法所得没收,进行拍卖转让,但是并不影响对其股东资格的认定。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认定受贿者的股东资格,与对受贿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缴其违法所得,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确定新的股东,二者并不冲突。 五、隐名出资情形下股东资格的认定 对于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具体认定方法如下:第一,在处理公司的交易行为等公司外部行为而引发的、有债权人等第三人介入的股东资格争议时,由于交易行为与工商登记的公示力相关,因此应以工商登记文件中对股东的记载来确认股东资格。公司债权人如果知道隐名股东的,也可以要求隐名股东与挂名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在处理公司内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时,隐名股东可依协议等实质证据直接对抗显明股东。就公司内部而言,其改变的仅仅是该公司股东间的权利义务而已,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是可以一般的契约原则加以调整的,故可以不更改股东名册而直接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第三,如果公司明知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的身份,并且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如果不存在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则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第四,如果股东实际出资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此时“公司”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合伙,企业开办者(包括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承担了责任,则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六、冒名出资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冒名股东包括以根据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两种情形。首先,被冒名者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其次,冒名者亦不能被认定为公司股东。法律责任: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人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隐名股东可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是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与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书面协议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诉讼中,书面协议也是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第二是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第三是积极管理公司,充分行使股东权利,这样一旦发生诉讼,隐名投资者可据此主张已经行使股东权利,从而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地位和判决。第四是关注显明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八、债权投资关系与股权投资关系的区别认定 应当严格把握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谨慎区分债权投资关系与股权投资关系。具体:1.倘若有借款合同或者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的借款关系,用资人(借款人)作为债务人,只需向出资人(贷款人)还本付息即可。2.倘若有委托代理协议、股权信托协议或者其他证据足以认定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股权信托关系,用资人(代理人、受托人)作为名义股东,应当将该出资取得的股权返还给出资人(委托人、受益人、实质股东)。3.倘若既无证据证明挣诉双方之间存在债权投资关系,也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代持股权的股权信托关系或者委托代理关系,应当推定公司股东名册载明的当事人享有股东资格。即约定不明的情况采取出资者债权人地位推定态度。 以上内容来源于《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王林清、杨心忠著

七、个人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时效?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

八、公司被告股权转让纠纷谁会出庭?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出具授权委托公司员工及律师出庭就行。

九、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如何处理?

一、股权转让合同违约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比较简单,主要是股权转让方为配合变更股权登记或者股权受让方为如约支付股权转让费,或股权转让方违反其在股权转让中所作之承诺。

处理这类纠纷的主要依据是股权转让合同,若合同未约定明确则按照合同法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或原理处理。二、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股权转让合同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或公司章程而引发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中也有可能对股权转让做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实践中,到公司登记机关完成股权变更登记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一般要求公司提供股权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等,若公司不能提供,则公司登记机关不会受理公司变更登记的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文件后,若发现股权转让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不会对此予以变更登记。

若股权转让合同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则应视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选择由公司股东先变更公司章程,之后再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股权变更,或公司章程变更与股权转让同时进行。

否则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及其公司其他股东不具有法律效力。

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章程,但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则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补走通知程序。

若转让股权的股东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包括视为同意的情形)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所报受让条件劣于股权受让人所处受让条件的,则该转让合同对公司及其公司其他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公司其他股东表示以相同或者优于该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则视股权转让人意思表示而定,股权转让人可以选择将股权转让给提供更优越条件的股东,也可以选择不转让股权,其不可以选择坚持将股权转让给原股权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合同违反公司章程或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不符合股权转让条件的情况下,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实践中,多将其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三、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公司或公司股东提供冒名签署、盖章的虚假材料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

第二,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转让方不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第三,股权转让合同需审批的,审批环节出现转让方不配合办理审批或者未获得审批许可等问题。

就第一个问题,公司或公司股东提供冒名签署、盖章的虚假材料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受害方可申请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恢复原登记。

对于公司内部关系较为复杂的公司,股东应当不时至工商局查询公司股权状况,以避免出现股权在其不知的情况下被转让。

对于股权受让方来说,也应对公司文件真实的问题予以谨慎处理,保留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股东、股东代表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对于签字事宜应当坚持现场面签。

就第二个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转让方不配合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虽然也较为常见,若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配合,处理起来还是比较简单。可诉请法院要求股权转让方及公司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若公司其他股东、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则在实践中很难处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建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公司变更更急文件同时签署,一式多份,相关方各存一份。此外,股权受让方可以可以依据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就第三个问题,股权转让合同须审批的,审批环节出现问题,以往在外商投资领域的实践中时常发生,发生相关纠纷后具体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就此问题,2010年8月5日颁布的外资纠纷规定(一)做了细化明确的规定。第一,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未获审批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外资纠纷规定(一)第七条的规定:“转让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受让方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就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报批,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受让方另行起诉,请求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方请求转让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转让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外资纠纷规定(一)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已实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但合同未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转让方请求受让方退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将受让方因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而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支付给转让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关于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与股权转让合同审批问题,根据外资纠纷规定(一)第九条额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费,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亦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令转让方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报批手续。该股权转让合同获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对转让方关于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在股权转让方具有出资瑕疵的情况下,若股权受让方对该情况不知悉,则股权受让方可以欺诈或者显示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协议,或者以此为抗辩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或者要求调整股权转让价款;若股权受让方对该情况知悉,则无权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此外,就出资瑕疵的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向TA提问官方网站

十、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涉外最好的处理方式?

随着我国内地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境外直接投资连年大幅攀升,投资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这也就要求我们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来避免日后纷争的出现。

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团队,北京的韩赟辉律师团队,都是涉外方面做的比较好的律师团队,他们在涉外纠纷处理方面比较有经验,算是国内比较专业的涉外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