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上市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1、基本条件:改制,变成股份制企业,成立上市委员会,一般3-7人,包括股东代表、主要董事会成员、主要高管成员。下设上市工作小组,由总经办、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人员组成,一般3-5人,配合中介机构工作。董事会秘书的选择非常重要。
2、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上市咨询。要上市企业主业要突出,经营规模要大,盈利能力要强,最好年增长规模30%以上。财务、税务要规范,最好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规范。主要工作:三年业绩、验资注册、资产评估。
3、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上市辅导,通常12个月,准备各种证明、上市材料,包括三会制度、业务结构、四期报告、授课辅导、辅导验收。发行材料制作大概1-3个月,包括招股说明书、券商推荐报告、证券发行推荐书、证券上市推荐书、项目可研报告、定价分析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4、聘请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上市材科进行审核,要特别注意这些机构以往业务是否有黑历史,否则会影响本公司上市。一般1-2周,现场调研、问题及整改,内核核对表,内核意见。
5、请保荐机构与证监会进行预审沟通、反馈意见及整改、上会安排、发行批文。保荐机构的选择至关重要。
6、等待证监会审批,发审会一般1-2周,上会沟通、材料分审、上会讨论、表决通过。
7、发行准备。一般1-4周,预路演、估值分析报告、推介材料策划。
8、发行实施。一般1-4周,刊登招股说明书、路演推介、询价定价、股票发售。
9、上市流通。一般1-3周,划款验资、变更登记、推荐上市、首日挂牌。
10、时间规划:从筹划改制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概6个月左右,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时间可以缩短;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及准备材料,需约3-4个月;证监会审核到发行上市,理论上需3-4个月,实际上10个月左右;实务上一年推上市的算很快的,一般2-3年。
二、企业律师有哪些?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专职法律顾问、企业兼职法律顾问、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和外聘律师顾问。
依据服务的时间分,常年法律顾问、专项事务法律顾问
依据服务的内容分,一般咨询顾问、高级法律顾问
依据服务的对象分,企业法律顾问、家庭法律顾问、个人法律顾问
依据提供服务的人员分,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组、法律顾问团
三、上市企业缩写?
股票命名有一定的规则,沪深两地的股票简称均是四个字。上交所规定前两个字反映上市公司的所在地,后两位反映公司名称。一般情况下上海本地上市的公司可不注明所在地。深交所则习惯将地名简化为一个字,公司名称简化为两个字,第四个则是区分a股和B股的,在特殊情况下沪深股票可用三个字。
四、后备上市企业到成功上市企业需要多久?
后备上市企业到上市,期间的过程是没有定准的,也无法预测成功上市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后备企业的上市辅导期就不一样。情况好点儿的,辅导期也要一年多。差一些的企业辅导期三年都不止。最后有的企业连辅导期都过不了就放弃上市了。
正常情况下,后备企业达到上市合规性要求最少也得三年左右。
五、找工作去上市公司公司还是去没上市的企业好呢?
招找工作去上市公司,你必须是985或者是211国家重点大学优秀毕业生,你学的专业必须与上市公司工作岗位对口才有应聘的资格。因为上市公司招聘员工比较严格,要求条件比较多。如果你不是国家重点大学毕业生选择一般企业招聘希望比较大。
六、个人律师和企业律师有什么不同?
通过司法考试后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其从事的主要是社会法律活动。
法律顾问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人,是企业的内部职员,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当然,有的企业也经常外聘律师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但是此种法律顾问不是企业员工。
七、律师工作流程?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 接待
第三条 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 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 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 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 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六条 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 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
(一)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四)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五)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
(六)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七)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八) 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九)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按规定讨论和报告。
(十)撰写代理(辩护)词。
(十一)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十二)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十三)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章 出庭纪律
第十九条 律师应遵守以下出庭纪律:
(一)应当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期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规定。
(二)出庭应当穿律师袍,律师袍应当洁净、平整、不破损。
(三)庭审发言用词文明、得体、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
(四)承办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依法依纪接触司法工作人员。
(五)律师应当制作出庭笔录。
第六章 案卷归档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归档办案卷宗:
(一)在接到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后一个月内建立卷宗并归档;
(二)卷宗材料应当齐全;
(三)卷内不得装订证据原件;
(四)承办律师卷宗装订后要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章 办案流程中的几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理由。
第二十三条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消除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拒绝代理的,承办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转委托
(一)未经委托人同意,承办律师不得将案件转委托其他律师办理。
(二)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三)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十六条 接待中的法律咨询事项
接待结束后,当事人不委托律师的,接待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法律咨询业务办理:
(一)承办律师应当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咨询;
(二)解答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三)解答法律咨询应当进行登记,符合建立卷宗条件的,应当建立卷宗并及时归档;
(四)当事人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法律咨询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五)解答咨询过程中,接待律师不得诱导或强迫当事人诉讼,不得诱导当事人选择代理(辩护)人,不得作虚假承诺,不得擅自主持当事人和相对人进行超越解答法律咨询范围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出现违反本工作流程,市律师协会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行业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流程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八、上市公司都有律师吗?
公司是没有律师部门的,在公司里上班的就不叫律师了,只能叫法律顾问或者合规专员一类的名称,只有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才叫律师。
公司雇佣有司法资格的人做法律顾问的话这个有点难找,因为也许会直接给这些人一个副经理之类的职位,也很少直接用法律顾问做为称呼,所以得直接找公司内部人打听谁负责这个部分比较直接。
如果是上市公司,除了自己有法律顾问外,也必须同时聘请事务所律师,公司和哪个事务所有业务联系这些应该在上市公司公开的各种报告中都有提及,这个很好查。
九、企业律师的职业分析?
公司律师,是在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工作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并已经公司同意聘为公司律师的人员,其法律权利等同于专职律师。是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兼职律师、专职律师中的一种职业律师。
公司律师在某种意义上是指为公司提供公司法意义上的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其业务类型一般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公司诉讼、公司投资、公司融资、公司改制、公司上市、公司破产、公司清算、公司法律顾问等。
职业概述
公司律师在我国属新兴的律师,目前就全国范围而言,公司律师为数很少。公司律师主要为各类型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涉及到的方面包括:公司设立、并购、清算破产、抵押转让等各个方面,从事这一职业不仅要求法律功底扎实,思维严谨,口头表达能力强,熟悉企业治理结构、商业规则,还要具有较强的分析、处理、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十、律师如何调取企业年报?
律师在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中,经常需要申请法院查询冻结对方企业的银行帐户。这就需要我们了解一些企业银行帐户的基本知识,掌握一些实用的查询企业帐号方法。本文拟就这方面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1、申请法院向人民银行查询。
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帐户管理,拥有全部的企业银行帐户信息,并有良好的企业帐户管理信息系统。要想查询企业银行帐号,我们应申请法院向人民银行查询。
实务中,有些商业银行未能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备企业的一般存款银行帐户,还需要我们用以下方法做进一步的查询。
2、搜集以往交易中对方的银行帐号
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搜集以往交易中合同、票据、对方企业介绍等材料中显示的企业银行帐号。
3、申请法院向与企业发生联系的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查询。
企业在经营中需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各种事项,这些部门的档案材料中往往有企业的帐号信息情况。我们可以申请法院向企业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查询。
4、向电信邮政、水电气等企业查询。
企业在经营中,离不开通讯、水、电、气等,需要缴纳上述费用。我们可以向电信、邮政、水电气等企业查询企业缴费信息,从而获知企业的帐号情况。
5、寻求第三人协助。
对于上述方法难以查询的企业帐号,鉴于对方对第三人不设防的特点。我们还可以通过第三人协助(第三人与对方生意洽谈,甚至发生小额交易),从中获取对方帐号。在常用的方法中是采用了社会的上的商业调查公司进行,因为这些公司有着度天独厚的渠道,在对查银行账户包括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银行账户时有着极大的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