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并购的融资方式有哪些?
任何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适量的资金,而通过各种途径和相应手段取得这些资金的过程称之为融资。
并购融资方式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可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但应用较多的融资方式是从外部开辟资金来源,通过与其他投资人联合投资,或以股权、债权、混合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一般来说,企业并购的融资渠道可以分为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混合性融资。债务融资是指企业按约定代价和用途取得且需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债务融资往往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渠道,采用申请贷款、发行债券、利用商业信用、租赁等方式筹措资金,企业债务融资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贷款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权益性融资指的是企业通过直接吸收投资或发行股票或利用权益资本融资筹集资金。权益资本是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金。企业并购中最常用的权益融资方式包括吸收直接投资、权益资本融资,发行股票融资。混合性融资并购指的是企业通过发行混合性融资工具筹集资金而进行的并购。常见的混合性融资工具主要有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二、债券融资和企业上市的不同?
债权融资和企业上市的不同是融入的资金是否具有使用成本。债权融资是公司对外发生债务关系,借入资金,改善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对进入的资金支付使用成本,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利息。
企业上市是将自己的一部分股份进行出售,换回现金,这部分现金是没有使用成本的。
三、债券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本文带来办法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四、企业融资用股票还是债券?
企业融资先用债券,后用股票。
现代资本结构理论认为,企业筹资时应先考虑内部资金,其次是举债,最后才是发行股票.企业债券与股票相比,筹资成本低,可以使企业更多地利用外部资金扩大企业的规模,提高单位股份的净值,而且不会分散企业的控制权和改变公司的管理结构.
五、企业并购融资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引言?
我们了解到企业并购融资风险主要分为三大类,分别是并购中的权益融资风险、并购中的债务融资风险 和并购中的混合融资风险 。每一种风险都有其自身特点,我们只有了解了才能找出应对之策。
我国企业并购可选用的融资方式十分有限,主要有发行股票,股权协议筹资,发行债券,贷款以及无偿划拨等情况.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融资渠道狭窄,单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缺乏融资工具;并购融资并未真正实现市场化;并购后的资金再注入缺少.
六、债券融资和企业上市的异同点?
一、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现金流要求不同
债券融资需要企业有更好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因为一旦发行债券,公司就得保证定期支付债券利息,否则企业就有信用降级、债券违约,甚至破产的风险。而股权融资对于企业的现金流的要求没有那么高,因为股息的配发不是强制的。
二、对企业股东盈利程度不同
当企业预期盈利很大的时候,债券融资能给既有的股东带来更大的收益,因为债券的利息是固定的,比如公司一年利润20%,付掉利息以后所有剩余的都是既有股东的。而如果股权融资,企业还要把盈利按比例分配给新股东,就稀释了原股东的权益。
三、违约风险不同
债券融资违约会带来很高的破产成本,极大的影响既有股东的利益。而股票融资则不存在违约的风险。
四、是否对公司的管理运营享有权利的角度。
股权融资后,相当于公司增加了新的股东,投资人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公司的运营等政策新股东是可以参与决策的。
但债权人,只是资金的出借方,是没有权利去管理影响公司的。除非在公司破产时,债权人才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去影响到破产程序。
七、债券企业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七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第九条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条 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 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十六条 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
八、企业债券属于间接融资吗?
企业债券不属于间接融资,属于直接融资。因为企业发行债券不同于银行借款,如果从银行取得借款,那是间接融资,因为企业从银行取得的资金是投资人将现金存入银行,中间有银行作为中介,所以,银行借款属于间接融资,而发行债券是直接发行到投资人手里,属于投资人的直接投资,对于发行债券的企业就属于直接融资。
九、正规企业的融资是不是可以发行企业债券?
地板回答了你的疑问 另外就是企业发行债券 审批条件不是一般企业可以达到的 所以才用民间集资形式获得资金1、申请发债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3、申请发债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4、发行债券用于技改项目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30%;用于基建项目的不超过20%(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4号,第三条第二款)。
十、企业债券直接融资主要指?
是指企业发放一般债券或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