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中止审理?
1、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其实是刑事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旧)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二、中止审理权归谁?
中止审理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合议庭或独任主审法官。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等难以使案件继续需要暂停的事由时,应当中止诉讼。当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出现,人民法院下裁定决定。
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有: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三、休庭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休庭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暂停,以便庭审人员休息或进行合议或出现其他情况时适用的一个程序。而中止审理是指庭审程序的结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民事案件审理中止后如何恢复审理?
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案件的终止原因已经解除,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五、案子中止审理需要通知被告吗?
案子中止审理需要通知被告,中止审需要下裁定,法律文书应该送达原,被告,中止审理通知被告是合情合理的,中止审理是公开的,不通知被告是不对的,通知被告案件中止审理也没有什么坏处,只有接受中止审理的裁定,被告他也没有什么办法不叫中止审理。中止审理是法院定的,原,被告双方必须服从。
六、法院中止审理算结案吗?
不算,看有没有审判判决书,另外中止意味着诉讼不成立了
七、民申中止审理等于结案吗?
民事申诉案件中止审理,依照法律规定不是结案,因有特殊情况而中止审理,持珠情消失后继续审理,案件不能审一半不审了,要全部审完下达判决就结束审理,案件在审理中中止审理的情况常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条件必须中止执行,条件恢复后继续审理。
八、中止审理的裁定可以复议吗?
可以上诉。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而由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中止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何时实现及能否实现的问题,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个别审判人员滥用诉讼中止弹性条款,造成一些不应当中止 诉讼的案件被中止。而诉讼中止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复议,即使当事人认为中止诉讼不当,也无处可诉。这既 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对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不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不当中止诉讼的原因及情 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逃避审限约束,使个人免受追究。有的审判人员办案作风拖拉,当发现案件审限将至,就裁定中止诉讼,逃避内部监督;二是规避 法律规定,不正当拖延诉讼。有些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办案法官为回避矛盾,同时,为防止案件超审限,应付催办的当事人,寻找理由中止久拖不决的诉讼; 三是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错误使用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及弹性条款。
九、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案件再审中止审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出现一方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等法定情形时,应暂停本案一切诉讼活动,裁定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