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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有投资集团是啥企业?

69 2024-12-14 05:35

一、甘肃省国有投资集团是啥企业?

国企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日,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大型一类企业。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资产总额 673亿元。 公司名称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总部...

二、汽车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第三条 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

  第五条 汽车投资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含替代燃料汽车),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含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系统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二)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

  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章 投资方向

  第七条 优化燃油汽车产能布局,推动产业向产能利用充分、产业基础扎实、配套体系完善、竞争优势明显的省份聚集。汽车产能利用率低的省份和企业应加大资金投入和兼并重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 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现有燃油汽车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纯电动汽车扩能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要素全、配套能力强、发展空间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省份集中。

  第九条 聚焦汽车产业发展重点,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节能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先进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及装备研发和产业化。主要包括:

  (一)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非金属复合材料、高强度轻质合金、高强度钢等轻量化材料的车身、零部件和整车,全功能、高性能的整车控制系统,高效驱动系统、先进车用动力电池和燃料电池产品,车用动力电池等制造、检测技术和专用装备;

  (二)智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复杂环境感知、新型智能终端、车载智能计算平台等关键共性技术,车载传感器、中央处理器、专用芯片、操作系统、无线通讯设备等关键零部件和系统,推动技术研发能力、测试评价能力、军民融合能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三)节能汽车领域重点发展高效发动机、先进自动变速器和混合动力系统等节能技术和产品;

  (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重点发展动力电池高效回收利用技术和专用装备,推动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能力建设;

  (五)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领域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和工艺,推动零部件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等能力建设。

  第十条 调整产业组织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通过股权投资、产能合作等方式,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战略合作,联合研发产品,共同组织生产,提升产业集中度。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汽车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强强联合,组建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汽车企业集团。整合产、学、研、用等领域优势资源,推动汽车产业骨干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和产业联合体。推动汽车企业开放零部件供应体系,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平台化、专业化零部件企业集团。

第三章 燃油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列入国家级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

  (四)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企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乘用车和商用车)行业平均水平;

  (二)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三)上两个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高于3%;

  (四)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

  (五)项目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且不存在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同产品类别燃油汽车企业。

  第十三条 燃油乘用车扩能投资项目,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外,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应满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异地新建扩能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应不低于15万辆且企业上年度总产量不低于30万辆。

  第十四条 现有汽车企业建设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五)项约束。

  第十五条 现有汽车企业兼并其他同产品类别独立汽车企业,并将其转为非独立汽车企业且不增加其原有产能的,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束。

  第十六条 以下情况扩大燃油汽车生产能力,可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约束:

  (一)在不新增汽车企业集团总产能的前提下,集团所属独立汽车企业通过调配内部产能,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二)在不新增所在省份总产能的前提下,独立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建设燃油汽车扩能项目。

第四章 纯电动汽车整车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

  (二)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第十八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经历和能力;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制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三)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年均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第十九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东在项目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三)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

  2. 控股的现有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3. 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

  (四)主要法人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2. 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万套;

  3. 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3000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30亿元。

  第二十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内容包括:

  1. 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 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3. 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4. 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一条 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二条 现有汽车企业异地新建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外,项目的建设规模: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第五章 其他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发动机产品应满足国家最新汽车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动力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单体企业应掌握材料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系统企业应掌握电池管理及热管理系统等方面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拟建设的设施具有较高智能化水平,在厂房布置、生产线设计、智能装备投入、数字化信息管理及生产环境控制、过程控制等方面能够满足智能制造的要求。单体项目生产工序应覆盖电极制备、化成、单体装配等工艺过程,系统项目应具备模组生产、系统装配及测试等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四)企业法人承担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生产者责任,项目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扩能项目,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外,企业上两个年度车用动力电池产能利用率均不低于80%。

  第二十六条 新建车用燃料电池电堆/系统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已建立车用燃料电池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燃料电池电堆企业应具备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应具备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燃料电池电堆项目应建设双极板、膜电极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组装的生产能力。燃料电池系统项目应建设电堆控制系统等关键部件和电堆系统组装的生产能力;

  (三)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第二十七条 车身总成投资项目有关要求:

  (一)新建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新材料、新工艺等车身轻量化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项目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建设应用碳纤维等非金属复合材料、铝等轻质合金或其他轻量化新材料的车身成型和组装等生产能力;

  (二)禁止新建应用普通钢板等传统材料、采用冲压焊接等传统工艺制造车身的独立车身总成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 专用汽车和挂车投资项目有关要求:

  (一)新建专用汽车和挂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应建立产品研发机构,拥有专业研发团队,具有相关研发经历,具备专用装置的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能力;

  (二)禁止新建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和普通厢式车等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投资项目;

  (三)专用汽车企业不得建设各类汽车底盘和整车生产能力,特种作业车底盘自制自用除外。

  第二十九条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及装备,实现不可利用残余物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企业具备相应的旧件回收能力,具有必要的拆解、清洗、制造、装配、质量检测等技术装备,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建立完善的再制造质量控制标准和生产规范,保证再制造产品与原型新品具有同样性能质量。

第六章 项目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制定并公开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明确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以及办理的条件、流程等。

  第三十二条 企业提交的汽车投资项目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符合本规定的说明;

  (四)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声明;

  (五)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申请获得唯一项目代码,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并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将项目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应进行汽车投资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对信息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及时补充相关信息;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符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不定期抽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汽车投资项目进行公示,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责令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企业进行整改。

第七章 协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产业安全的新建、兼并重组和股权变更等重大汽车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四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第四十一条 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监督管理中查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由备案机关撤销其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由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处理。对经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备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第八章 产能监测预警

  第四十三条 汽车产能监测和统计:

  (一)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生产情况和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十四条 汽车产能发布和预警: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建立汽车产能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及时发布汽车产能变动信息,加强产能预警,引导企业合理投资,为地方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健全本地区汽车产能核查体系,研判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有效应对和及时化解产能过剩风险,不断提高产能利用水平。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已审批或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变更建设内容、主要股东等事宜,需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机关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新能源汽车企业清理规范专项行动前正式受理的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本规定实施前参照原规定研究办理。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指国家针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管理政策和规定。这一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企业在投资项目中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背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国家制定的一项重要管理政策,旨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重要性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防范各类风险,促进企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核准、备案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程序

  • 1. 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资项目申报书。
  • 2. 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 3. 核准或备案投资项目。

监管

对已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管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规定进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建议

为了更好地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文件资料,提高透明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结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企业投资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管理政策,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应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透明度,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进行。

四、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投资顾问的有点类似于,以寻找开发客户为主,让客户到公司来开户。当客户在你那开户后,入金在市场中操作就有服务费用可以赚,也就是佣金。

难点在于你公司的平台是哪里的,资金要汇入哪里。对于资金的安全考虑的应该是第一点。第二点,是否可以帮助客户赚到钱,如果客户亏钱那绝对不会是一件好事。第三就是客户资源不好找,要看你是否有些人脉,如果人脉不多的找陌生客户就要靠个人的本领了。

公司要是没有比较厉害和专业的人士就不要到那家公司去,这个行业没有专业的人士带领客户基本上都是亏钱。

五、甘肃省沐浴业管理办法?

沐浴行业管理方法如下:

一、首先要抓好浴场经营的关键,正确地市场定位。

二、浴场经营的根本出路,形成自己的特色。

三、重视口碑效应,坚持不懈的抓好服务质量。

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商业素质的培训。

五、突破中国传统的家族式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模。

六、完善的管理重在执行和落实、谈后勤保障及管理。

六、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和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保障、学校以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学校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七、甘肃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一、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做好确定和审查采购需求、编制和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等具体事项,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合法、合规、合理。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的工作职责,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进一步完善采购工作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提升采购质量。

二、严格落实相关要求。采购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将为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列入采购需求范围,确保采购需求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并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根据需求特点和实施要求,合理安排采购时间、明确分包要求、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拟定合同条款、确定验收方案,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八、甘肃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五章 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纳入考核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实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免疫、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承担动物防疫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机构承担本辖区动物防疫、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

九、甘肃省医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活动。涉及医保支付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应当全部纳入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旨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及定点医药机构医药服务行为,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实施原则】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激励与处罚、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工作纪律、保密规定及审批报告制度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地域管辖】各类投诉举报线索及案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对疑难案件或当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缺乏手段、能力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进行查处。

第五条 【工作纪律】参与或协助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服从检查组的工作安排和保密要求,不得向被监督检查对象提出与监督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监督检查的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监督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等。监督检查活动与其本人可能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六条 【部门职责】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受理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依法查处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

(四)宣传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第七条 【履职条件】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法律

十、甘肃省村文书管理办法?

现在甘肃省村文书的管理是跟这个体制内的事业编的管理是接近的啊,也就是说他是要全全日制的,嗯在岗的不能够脱岗,也不等同于普通的村干部啊,他的要求是跟嗯公务员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些要求是相当的。

而且在具体的管理当中啊,他是继参照了村干部的管理办法,也参照了在其他的普通干部的管理办法,所以要求村文书要去驻村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