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宁波技术开发区、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8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两档。
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2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2元。
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7〕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