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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待遇怎么?

62 2024-06-15 04:51

一、民航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局待遇怎么?

你好民航,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及待遇非常好,所有的民航单位待遇都非常好。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待遇?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不同单位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情况。

例如,市场监督管理局待遇在编待遇一般,劳务派遣待遇低。

又例如,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均工资大约为4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为2360元(含个人及单位五险缴纳部分),试用期考核合格后,予以转正,转正后工资为4135元/月(含个人及单位五险一金缴纳部分,其中公积金根据个人职级调整698元-1058元不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情况应咨询相应的工作单位。

三、民航安全员待遇?

航空公司空的安全员工资一般在5000到20000,不同的航空公司空的安全员工资会有所不同。

2.以下是国内部分航空公司安全员月薪统计空:东方航空空:10900-16000元+,国航(月薪,按每月飞行100小时计算):9600-16550元+,南方航空空:海南航空空:9700-14000元,深航空:5900

3.扩展资料:航空空安全员的收入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月收入=基本工资+飞行小时数+过夜费用+其他补贴。

4.基本工资和时薪根据你的飞行时间和水平不同而不同。

5.航空空安全员的职责是保障机上人员和飞机的安全,并处理机上非法干扰和

四、中国民用航空局东北地区管理局民航大连安全监督管理局工资待遇如何?

新疆的情况我不太清楚,但是就这个单位本身来说应该是很不错的,我们这边是事业单位,但是收支自付,在本地算收入高、福利也高的隐蔽型单位(知道的人不多,所以很难进)。

另外,个人觉得新疆由于地理位置原因,未来发展交通会以空运为主,前景不错。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有什么区别?

安监和煤监都是管理生产安全的部门,曾经是一个部门,后来在一些省份分开为两个部门,他们权力交叉很大,煤监虽然是行业口的,但是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情他们都有涉足,安监的设置主要意在节制和监督煤炭等其他行业的安全,但是很多时候他们和煤监都是一个楼里隔壁一样的办公,由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他们主要还是和煤炭行业打交道 我在四川时候,他们就分为省煤监局和安监局 到直到县里也是分开的

六、陕西省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过开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含安装、修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产品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考核和认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产品质量奖励和质量认证的有关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查处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处理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案件。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户、消费者以及用户、消费者组织和新闻媒介,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产品的生产者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愿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获准认证的产品依法免受检查和检验。

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

全省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下达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需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审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需经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后方可实施。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不得重复检查,并不得抽取样品。

违反规定抽样或在同一检验周期内重复检查的,被检查方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九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的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拨款。

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检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查阅、复制有关的票据、账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进入产品存放地检查;

(三)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重大质量嫌疑的产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参与,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登记保存的产品,应当从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产品检验技术要求在七日内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必须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封存。封存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和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向社会提供产品质量公证检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书和标志。

处理产品质量争议,应以依法设置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时,必须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监督检查计划和有关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数量抽取样品。检验所需的样品由被检验方提供。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留样期满后,除检验损耗部分外,样品应退还被检验方。

第十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

(一)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国家规定制定的企业标准;

(二)合同、产品说明中的质量约定和技术条件;

(三)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评价规则。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

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验,由下达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另行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论为终局结论,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章 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质量、标识、包装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产品标识标注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三)食品、饮料、药品、农药、化肥、化妆品以及其他有规定要求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标明产品标准编号、主要成分、生产和失效日期,并附中文使用说明书;

(四)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结构性能复杂的耐用消费品,应有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方法和保养条件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五)用购进产品组装或分装的产品,其标识应符合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

(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产品,应在产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

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和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影响人体健康,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

(二)失效、变质的;

(三)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条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产品标准代号、产品质量证明的;

(四)伪造、冒用或者隐匿产地、厂名、厂址或冒用产品监制单位的;

(五)伪造生产或失效日期的;

(六)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

(七)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

(八)国家明令淘汰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必须经改正符合规定后,方可生产、销售:

(一)无检验合格证或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准销证明的;

(二)与明示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以及属于处理品而未标明的;

(三)标识、包装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标明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报验标识的。

第十九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以书面文字明示质量保证期限。

在规定或明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销售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属于生产、供货方责任的,销售者可以依法追偿。

销售者明示销售的处理品,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赔偿。

第二十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出租场地或设备者发现承租人生产、销售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产品生产者印制名优标志、认证标志和其他含有产品质量指标的印刷品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生产者不能提供的,印制者不得承接印制。

印制者不得将印制的标志、包装物等提供给非产品生产者。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验,没有质量证明文件或广告内容不实的,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和发布。

第二十四条 产品的监制者应对所监制的产品质量负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依法设置的承担公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不得承办产品的监制、监检、监销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属于处理品未予显著标明而销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销售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已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者不予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损失的,可处以该产品价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所收检验费或样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认可的质量检验资格:

(一)未经考核合格或不按统一计划和授权范围,擅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并出具数据的;

(二)不按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或返还样品的;

(三)伪造检验数据或结论的。

第二十九条 出租场地或设备者明知承租人生产、销售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举报的,可对出租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擅自转移、销毁、销售被登记保存的产品的,处以被登记保存产品总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转移产品的,责令追回;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安全监督管理局查询系统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各行各业都在不断探索如何利用互联网和数据科学来提升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起来的安全监督管理局查询系统,已成为许多企业和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监督能力的重要工具。

安全监督管理局查询系统的功能与特点

安全监督管理局查询系统是一个集信息查询、数据分析、监督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通过该系统,用户可以实时了解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法规、查询企业资质信息、监测安全生产情况等内容。同时,系统还具备数据统计分析和风险预警功能,能够帮助用户快速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相较于传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安全监督管理局查询系统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 信息实时共享:系统汇聚了各个部门和机构的监管数据,实现了信息的实时共享和交流,避免了信息孤岛和重复录入的问题。
  • 智能化分析:系统通过数据挖掘和人工智能技术,可以进行大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 用户友好界面:系统界面简洁直观,操作便捷,即使对于非专业人士也易于上手。
  • 多维度监督:系统提供多维度的监督功能,包括资质审核、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全面提升了监督管理的精准性和效率。

安全监督管理局查询系统的应用价值

安全监督管理局查询系统的应用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升管理效率:通过系统化的管理和自动化的监督流程,可以大幅提升监管部门的管理效率,减少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
  2. 降低安全风险:系统可以帮助企业及时识别和排查安全隐患,预警风险并及时处理,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
  3. 提升服务质量:通过系统的信息共享和标准化管理,可以提升监管部门的服务能力和监督水平,有效保障公众安全。
  4. 促进合规行为:系统将相关法规政策直观呈现,帮助企业了解和遵守法规,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安全监督管理局查询系统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安全监督管理局查询系统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未来,该系统的发展趋势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智能化应用:未来系统将更加注重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实现数据的智能化分析和决策支持。
  • 移动化服务:系统将向移动端延伸,提供更便捷的查询和监督服务,满足用户随时随地的需求。
  • 信息安全:随着信息安全问题的日益凸显,系统将加强数据加密和权限管理,保障用户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 与其他系统的集成:系统将与其他相关系统进行集成,建立起更完善的数据共享和联动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综上所述,安全监督管理局查询系统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支撑,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未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应用的深入,相信该系统将不断完善和创新,为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解决方案。

八、陕西省监督管理局网上登记平台?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网上登记平台入口http://snamr.shaanxi.gov.cn:7107/login.do?method=outLogin&share_token=61dde5eb-a35d-4ee0-91fd-f06e28061e7f

九、卫生监督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那个待遇高?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政府序列部门,下设药检所及稽查大队,属于药监局下设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公务员,局机关属于公务员。卫生监督所属于卫生局下设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两家机关均有执法职能。现在的公务员实行级别工资,无所谓待遇好坏。相对来说,还是药监局好点。

十、山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待遇好吗?

待遇原则上和山东省其他省级部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