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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的出路?

295 2024-08-01 05:50

一、人民陪审员的出路?

人民陪审员制度会改革,我不知道你是不是专职的,如果是,专职的人民陪审员是不符合当初设立人民陪审员的初衷的,早晚要被改革掉,人民陪审员现在正朝着范围大,数量多的方向发展。

而且既然是改革,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现在人民陪审员的经费情况落实的不容乐观,即使在欧美那些发达国家,人民陪审员的待遇也不是很高,一般来说人民陪审员都有各自的本职工作,当陪审员只是兼职。所以我建议你还是另找份工作

二、临沂人民陪审员选任标准?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人民陪审员是什么编制?

人民陪审员是依据法定程序产生的,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人员。通俗的说,就是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非法院在编工作人员。

因此,人民陪审员一般是不和法院签合同的,而且自行提交申请,并由法院遴选。这是一个政府行为。人民陪审员一般没有工资,但会根据误工时间给予一定的补偿。

四、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

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

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不断深化,人民陪审员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的一种形式,人民陪审员不仅具备民主监督司法的功能,还能为法官提供专业化的意见和建议。然而,由于广大市民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不深,对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的需求也相对较高。

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指的是人民陪审员在承担职责时应具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和职责。这些知识包括但不限于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参与刑事审判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了解这些知识不仅能够增加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和工作效能,更能够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威信。

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和资格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对象是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具备政治法律素质,具备基本刑法知识和其他相关法务知识,愿意服务于人民法院,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市民。参选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包括推荐、资格审查、公示等步骤。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将进入人民陪审员名册,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随机抽取。

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年满23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熟悉汉语,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无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声誉;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职责等。

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责任

人民陪审员作为参与刑事审判的重要角色,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案件审理过程,包括参加庭审、查阅案卷材料、提问等。其次,人民陪审员有权发表自己的审判意见,并与专业法官进行讨论。最后,人民陪审员有权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评判,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

与权利相对应的是人民陪审员的责任。首先,人民陪审员要按照法院的安排和工作要求,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并保证审判过程的顺利进行。其次,人民陪审员需要保守守密,对案件信息、个人隐私等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最后,人民陪审员需要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不受私人情感和利益的干扰,做到公正审判。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考核

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职责,并能够胜任相关工作,我国制定了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制度。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包括法律知识培训和实践操作培训两大方面。法律知识培训主要涵盖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实践操作培训主要包括模拟庭审、案例讨论等形式,旨在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同时,人民陪审员还需要参加定期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参与案件的表现、工作纪律等方面。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重要依据,不合格的人员将被剔除出人民陪审员名册。

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和保护

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我国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纪律处分。对于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职责、泄露案件信息等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还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申诉,或者向社会公众举报相关问题,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人民陪审员有权寻求法律救济。

结语

人民陪审员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对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民主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掌握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不仅能够使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还能提高公民对司法的认知和参与度。

因此,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了解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积极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和实施,为推动我国司法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

019〕5号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条 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参审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地点、开庭时间等事项告知参审人民陪审员及候补人民陪审员。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参加审判活动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第七条 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确定递补人选。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第十条 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参加案件调查和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 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向诉讼参加人发问,审判长应当提示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发问。

第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十三条 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将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参加该案审判的人民陪审员。

第十七条 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般在不超过30件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的数量上限,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六、人民陪审员,怎样履行职责?

陪审员的职责包括: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

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七、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稳定吗?

人民法院陪审员根本就不是一种正式的工作,而是兼职人员,陪审一个案件领取几十元钱而已。

而且法院的多数案件皆为简易程序,也就是独任审理,只有普通程序才有可能通知陪审员参加,一个法院月很多陪审员,所以,为了保证其能参加一定量的案件陪审,法院会要求业务庭必须要保证每个陪审员有几件案件,我们就是要求让陪审员必须在一年中陪审六件。

八、人民陪审员首次陪审注意什么?

人民陪审员最好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是程序法知识和经验。人民陪审员如果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庭审中难免成为应景的道具。

九、民警可以当人民陪审员吗?

这得看什么情况。该案当事人与民警无亲戚,同事,同学,经济利益关係,与案件本身事实无利害关係,当然可以当人民陪审员。民警本职工作就是公平执法,是熟悉法律的人,作为陪审员有利审判工作。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的案件,侦查,审讯,取证是由该民警参与的,或与他有利害关係的,则民警应迥避该案的审判工作不能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

另外审判案件,公诉人是检察院,民警是侦查人员,参加审判似乎有“运动员当裁判“的嫌疑。

十、怎样申请成为人民陪审员?

个人申请需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辖区司法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并征求本人意见。

2、个人申请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辖区司法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

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推荐表提交至所在镇(街)司法分局。

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扩展资料:

一、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二、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与任期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