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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是指对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考查、核实。或者说是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
中国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2日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公务员考核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悉埋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颂袭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野陆兄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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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管理工作,是公务员管理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连接了公务员制度从聘用到晋升,到辞退或退休这一整套的程序,在公务员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法规体系构建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考核做了纲领性的规定。公务员法以及以公务员法为依据的公务员考核相关规定共同构成了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法规体系。
公务员法第五章公务员考核规定,我国的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的时间上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并且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宽吵敏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我国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基本碰物沿袭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整体框架,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针对公务员考核制度建立和实际实施中所反映出一些不适应新时期公务员考核实际的问题,对具体内容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区别考核对象,实施分级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的增加;改善考核方式,完善考核申诉机制等方面。
公务员法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确定了公务员考核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考核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
与原来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相比,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中,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变化有:考核内容和考核等次的有所增加,进一步增强激励、保障公务员权利,删除考核机构相关内容,增加了诸如新录用、交流、受处分公务员的考核等相关问题的规定。
考核内容中增加了“廉”的部分。在考核内容上,在“德、能、勤、绩”的基础上增加了“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而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中增加了“廉”的部分,廉是指廉洁自律情况,要求遵守廉政规定,接受监督。
考核等次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评价形式。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增加了“基本称职”这样一个等次。实行“基本称职”考慎枝核等次,有利于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准确性,能够比较客观、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务员的工作状况。
进一步增强激励和保障权利。公务员考核制度进一步增强激励,具体表现为:优秀等次比例加大,优秀等次比例由原来的10%—15%提高到15%—20%;在考核程序上增加了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公示的步骤;考核结果的使用上加大了奖励力度,更加注重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公务员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原则与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程序等,对所属公务员进行考察、评价的制度。这种定型化、常规化的全面考核应与对公务员的晋升考核、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的考核区别开来。
1.考核的原则和内容
(1)公务员考核的原则:①客观公正的原则;②民主公开的原则;③注重实绩的原则;④依法考核的原则;⑤考核结果的拘束力的原则。
(2)考核的内容。即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枣空雀、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①“德”主要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行政道德、工作作风。②“能”主要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必备的基本能力和特殊能力。③“勤”主要指公务员的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④“绩”主要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⑤“廉”则指公务员必须廉洁自律。
2.考核的标准、方法和程序
(1)考核的标准。主要指评价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划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尺度。①“优秀”是指公务员在五个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地达到任职要求,成绩显著;②“称职”是指公务员在五个方面能达到胜任职务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任务;③“基本称职”适用于基本满足考核标准,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这种评价基本上是肯定性的;④“不称职”是指公务员在政策水平、工作能力方面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缺乏工作责任心,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这是个否定性的评价结果。
(2)考核的方法:①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即把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考核与群众参与考核结合起来;②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为基础;③对非领导成凳早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3)考核的程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其具体程序如下:①个人总结。个人总结是公务员本人按照其担任的职位职责和有关公务员考核的要求对其一年来各方面情况的自我总结。公务员个人总结应当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②主管领导听取群众意见。这是考核中的民主程序,人们群众的真实体会是衡量与评价公务员的重要参考指数。③领导提出考核建议。这个过程是在民主程序结束之后进行的,领导根据与参考群众意见之后,形成考核建议。④考核等次的确定程序。这个程序由本机关相关的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对领导成员定期考核方式与程序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
3.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的等次与公务员级别的晋升、工资待遇的调整密切相关,具体为:(1)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火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2)公务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亏谈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位的资格。(3)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4)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档次的,以其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放1个月的奖金。(5)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行对应的级别工资。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码册侍他条件。
以上七项构成了作为公务员所应具姿中备的基本条件,同时,它也就成为公务员考试报考的前提条件。另外,报考者必须身体健康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该职位要求的特殊条件。
(二)公务员报考的限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各情形是公务员职位所严格禁止出现的,从根本上说,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思想素质、政治道德素质,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是指:由录用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成为某个职位上的公务员时不可缺少的条件。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一般由招录机关提出,经省级以上考试录用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具体职位的资格条件各不相同,作为招考条件来说,不可能一个职位一个样,实际是先规定考生一般应具有的资格条件,如年龄、学历等,然后再确定一些职位类别要求的特殊资格条件,如专业等。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年龄条件
考虑到人才成长规律和机关用人成本,一般规定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有些职位,如某些行政执法类职位等,年龄上限会低一些;有些偏远落后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经批准年龄上限可以适当放宽一些。
2.学历条件
按照现行规定,报考公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但是有些职位,特别是省级以上机关的职位,会要求本科或研究生以上学历,而偏远落后地区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的部分职位,经省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
3.专业条件
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多数职位对报考者所学专业有明确要求,有的职位还要求报考者必须掌握某项专门技能。
4.政治条件
党的机关和某些特殊职位招考公务员一般对报考者的政治面貌有明确要求。
另外,有些职位,如警察,对身高迟吵等条件有特殊规定;如翻译,对外语的掌握水平有特殊规定;如会计,对会计师资格有特殊规定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可能在公务员法里一一列举,所以,法律授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对报考条件的限制涉及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限制,为了防止各招录单位限制过多,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必须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公务员法明确规定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禅胡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吵歼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贺碰拦培训、辞退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