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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文化市场管理?

299 2024-01-13 22:06

一、什么是文化市场管理?

文化市场管理属于国家层面上的行政管理,是一种社会性的公共管理。文化市场管理,是指国家文化行政部门,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管等)支持配合下,对文化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以及劳务服务等活动和经营性文化单位,进行引导、规划、组织、调控、激励、监督的行为。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 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三、酒吧归文化市场管理吗?

全市所有营业性歌厅、舞厅、KTV、演艺酒吧、音乐茶座、电游室一律纳入文化市场范畴,由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所有娱乐演艺场所将逐步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审批管理,各地应尽快充实力量,负起责任。为了保持工作连续性,城区娱乐演艺场所在2006年底之前继续实行市区两级分项目审批管理,即市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对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进行审批管理,五区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对200平方米以下的场所进行审批管理。此外,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以及超员查处工作由文化部门牵头,文化、公安部门共同负责。

四、村级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流程?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组织立项:村级文化市场的管理需要由村委会或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立项工作,确定市场管理的目标和内容,并明确责任分工。2. 市场规划: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市场规划,包括市场场地选择和规划、市场设施建设等,并编制规划方案。3. 市场准备:根据市场规划方案,进行市场准备工作,包括场地清理、设施购置、装修等。4. 市场宣传和招商:市场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宣传和招商工作,吸引各类文化经营者入驻市场。5. 审批和登记:对进驻市场的文化经营者进行审批和登记,确保其合法合规。6. 日常管理:市场建设完成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包括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市场管理规则的制定等,对入驻的文化经营者进行日常管理。7. 市场运营和监督:市场建设完成后,进行市场运营工作,如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安全、提供相关服务等,并进行监督,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营。8. 监测评估:定期对市场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市场运营情况和文化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及时调整管理策略。9. 问题处理:对市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如经营者违规、纠纷处理等,确保市场秩序。以上是一个一般的流程,具体的管理规范流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五、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条 文化部依照职责分工指导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制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地方执法机构查处大案要案,监督地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执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

  第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机制。

  第九条 执法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监督、指导下级执法机构的工作;

  (五)向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提出有关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议。

  第十条 执法机构应当完善文化市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健全举报网络,依法及时受理办理举报。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重大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当地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行执法数据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当配备交通、通讯、检测、取证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录用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作风优良、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二)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前无犯罪记录;

  (三)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由文化部统一确定,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每年参加文化市场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执法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在职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构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同一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执法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机构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它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八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决定,执法人员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文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机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条 执法机构在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询问或者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第三十二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依法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机构应当制作《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机构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有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六、文化市场综合行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机构包括:

  (一)经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执法机构;

  (二)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委托实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对委托机关负责的执法机构。第四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构与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的依据、标准以及相关行政许可情况,定期通报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提出政策或者工作建议。第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四)熟悉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掌握文化市场管理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五)无犯罪或者开除公职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录用执法人员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招考,择优录取。第八条 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暂扣执法证件。第九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第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配备调查询问、证据保存等专用房间及交通、通讯、取证、检测等行政执法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实行执法人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岗位上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十二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三章 执法程序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

  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重大案件发生后12小时内,当地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情况向上级报告。上级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机关应当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进行督办。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规范着装,佩戴执法标志。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第十八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紧急无法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物品、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者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第二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第二十七条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理由;

  (三)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辩和质证的事项,证据鉴别和事实认定情况。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三十一条 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备案,必要时可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部门。第三十二条 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第三十三条 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第四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 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第三十五条 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二)执法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罚没财物的处理;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三十六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受理对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直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二)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

  (四)在职权范围内采取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七条 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行政处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法处置罚没或者扣押财物的。第三十八条 因第三十七条列举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人民法院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收回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泄露举报内容和执法行动安排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在被暂扣执法证件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被收回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由文化部统一制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监制并核发。

  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也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证件。

  执法文书由文化部统一格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监制。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七、北京文化市场执法总队是公务员吗?

是。这个机构是公务员序列的,每年这都可以通过社会招聘进入这个部门,社会认可度很高,对于繁荣规范北京文化市场有好处

八、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或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好不?

客观来说,没有特别冷门的专业。这两个专业都好。去年7月出台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中就有文化产业振兴。随着文化产业的振兴和发展,这个行业的就业机会和市场会进一步增加。所以这两个专业应该都是很好的。

九、文化市场经营管理学历要求?

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本科以上学历这是因为文化市场经营管理职业需要高度的专业素养和广泛的知识面,需要对文化市场有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同时还需要具备管理、营销和经济等方面的知识背景高等学历的毕业生通常有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更能胜任这个职业同时,对于管理等级更高的职位,更高的学历也往往是必要的相应岗位一般要求硕士及以上学位,甚至需要博士学位所以,想要从事文化市场经营管理职业,需要不断学习与提高自己的学历水平

十、学习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好就业吗?

文化市场经营与管理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掌握系统全面的文化市场基础理论知识和扎实的文化产业宣传、策划、营销、管理等实际操作技能,能胜任文化市场行业管理与经营的高技能专门人才。

此专业主要就业方向为:文化活动的策划、宣传者;文化产品的营销、推广者;演出、传媒、会展等文化产业部门的策划、宣传、组织、管理者;文化市场的经营管理者。

毕业后可去各地市文化传媒公司、广告公司、演出公司、报社、电视台等企事业单位工作。

报考志愿时要根据你报考的学习来填写志愿,学校是偏理工科,就报理工科类专业;偏文史类的,就报人文学科类作业。建议了解学校的基础上填报志愿。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