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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一级残疾算丧失工作能力吗?

107 2024-01-15 15:23

一、听力一级残疾算丧失工作能力吗?

不算 ,因为还是可以干与听力没有太大关系的活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解析和评估

近年来,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和医疗条件的改善,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定义和标准也越来越引起重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作为评估一个人是否能够从事正常工作的重要指标,其确定和解析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原因,一个人无法从事任何工作,无法获得稳定收入的状态。这包括严重的身体残疾、精神疾病等。由于每个人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不同,所以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评估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评估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综合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 身体状况:评估一个人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首要因素是身体状况。这需要通过医疗检查和鉴定来确定。身体残疾和疾病的种类、程度以及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都会被考虑在内。
  • 工作能力:除了身体状况外,评估一个人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需要考虑其工作能力。这包括个人的教育背景、职业技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从事工作的因素。
  • 收入来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评估还需要考虑个人的收入来源。如果一个人没有其他稳定的收入来源,且无法通过工作或其他手段来获得收入,那么可以认定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意义

确定和解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它对于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 保障权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明确可以保障那些真正无法从事工作的人的权益。通过对劳动能力的评估,可以确保他们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 公平公正:建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可以避免主观判断和不公平对待。它可以提供一个客观的评估依据,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
  • 社会稳定:社会稳定需要保证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保障。通过建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可以防止社会的贫富差距过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改进

尽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人们的权益,但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改进方向:

  • 细化评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评估可以进一步细化,考虑更多的因素,减少评估结果的主观性。
  • 法律保障: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确定和评估,确保公平公正。
  • 社会支持:除了经济保障,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群,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关怀,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总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解析和评估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保障个人的权益,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同时,我们也应该不断改进这一标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的问题。

1. 什么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是指由于意外事故、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从事工作,因而享受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这是一种针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的权益保障制度。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的保障范围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的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中,工伤保险是最主要的一项保障。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的申请条件

劳动者如果希望申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的申请流程

劳动者申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的具体流程如下:

  1. 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医疗鉴定机构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评估;
  3. 社会保险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4. 经审批通过后,劳动者即可享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的发放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的发放标准一般由各地社会保险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政策规定进行确定。通常情况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会根据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进行计算。

6.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的终止条件

劳动者享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的权益并不是永久的,存在一定的终止条件:

  • 劳动者死亡;
  • 劳动者的丧失劳动能力被撤销;
  • 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7.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的保障不容忽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对于那些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来说,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它能够帮助劳动者及其家庭渡过难关,减轻生活负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今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的保障不容忽视。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此项待遇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的保险意识,确保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待遇的相关知识,为我们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属一级伤残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社保人员得病丧失工作能力是不是就终止缴费?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到达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还没交够15年,可以补缴至15年,到了退休的年龄,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号令)第二条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哪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具体要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总则   2.1 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 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判定原则   3.1 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 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判定依据   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1.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 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 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 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 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 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 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 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 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 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4.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 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 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 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 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 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4.2.10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5. 判定基准  5.1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5.1.1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5.1.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5.2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5.2.1 呼吸困难分级        表1            呼吸困难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严重度   临床表现 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 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 静息时气短  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百分比 ≥80% 50—79% 30—49% <30%  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 70% [ 60—69% 50—59% <50%   血氧分压 60—87毫米汞柱 <60毫米汞柱   *血气分析氧分压60—87毫米汞柱时,需参考其他肺功能结果。  5.3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5.4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表2           肝功能损害的分级   轻度 中度 重度   血浆白蛋白 3.1-3.5克/分升 2.5-3.0克/分升 <2.5克/分升   血清胆红质 1.5-5毫克/分升 5.1-10毫克/分升 >10毫克/分升   腹水 无 或少量,治疗后消失 顽固性   脑症 无 轻度 明显   凝血酶原时间 稍延长(较对照组>3秒 延长(较对照组>6秒) 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   5.5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表3            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   肌酐清除率 血尿素氮 血肌酐 其他临床症状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80毫升/分 正常 正常 无症状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0-50毫升/分 20-50毫克/分升 2-5毫克/分升 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肾功能衰竭期 10-20毫升/分 50-80毫克/分升 5-8毫克/分升 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尿毒症期 <10毫升/分 >80毫克/分升 8毫克/分升 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统症状   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        附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注: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2)8号文,该标准自二00二年四月五日起执行。

七、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补助标准?

劳动者因病完全损失劳动能力,属于因工致残的,有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每年几次?

根据劳动残疾鉴定能力规定,有年鉴定一次。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去哪里领取补助?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有什么补助吗

  没有单独的针对性的补偿。对于这种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或办理提前退休等;如果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等。

  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条件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三、怎么鉴定丧失劳动能力

  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制定的《职工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威部门是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这个鉴定委员会不仅负责工伤等级的鉴定,还负责因病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的通知。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十、哪些疾病可以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哪些疾病可列为丧失劳动能力是比较严格的,需要医生出具明确的伤残鉴定证明。常见的疾病包括普通无力、良性肿瘤、慢性支气管炎等,但具体需要医生判断。2.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疾病或情况,例如全身性疾病、脑力障碍、精神病等都可以被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医生一般需要为此出具明确的证明,并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3.可以向当地社保局或卫生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准确地了解哪些疾病可以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