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育儿补贴管理办法?
深圳市卫健委发布《深圳市育儿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按照差异化递进式对市民发放育儿补贴。根据该《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生育三胎最多可申请育儿补贴供给19000元。
二、深圳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土地供应批后监管,规范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理、节约集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竣工,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整宗地的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划拨决定书或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
政府投资类项目用地的开工、竣工延期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的不同,对划拨和出让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作如下规定。
(一)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具体竣工期限按实际建筑体量确定)。
(二)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按下表规则确定。
建筑高度(H)
建筑面积(L)
开工期限(年内)
竣工期限(年内)
H≤100m
L≤5万m2
1
3
5万m2<L≤10万m2
1.5
3.5
L>10万m2
1.5
4
H>100m
L≤5万m2
2
4.5
5万m2<L≤10万m2
2
5
L>10万m2
2.5
6
*表格所称开工期限、竣工期限,均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三)非住房类建设项目地下室≥3层的,其开工日期可以在前款规定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四)项目按时开工后,在竣工前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签订补充协议时,按总建筑面积参照上表重新核定竣工期限;在项目竣工后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的,签订补充协议时,增加部分建筑面积按上表核定竣工期限。
(五)出让用地存在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等其他特殊情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组织论证后,可对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再另行规定、约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报告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情况。土地使用权人确实无法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规定、约定按时开工、竣工的,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延长开工、竣工期限,并对不能按时开工、竣工原因进行说明并举证。
第五条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的原因(非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包括:
(一)因未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按时开工、竣工的。
(三)因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规定、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订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定区域或特殊类型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有其他强制性要求及其他行为,致使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竣工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工、竣工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主张无法按时开工、竣工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原因的,应提供原因说明材料和市、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应如实说明对地块施工的实际影响及影响的期间。
市、区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出具影响开工、竣工的书面证明。其中:属市级部门职责权限的,由市级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属区级部门职责权限的,由区级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因情况特殊或职权划分不清的,可报请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协调或指定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第七条 因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导致建设项目用地不能按时开工或竣工,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延长开工、竣工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对未按时开工、竣工的原因进行认定,认定后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如土地使用权人对认定结果提出异议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定。
按前款规定延长开工期限的,不计收违约金,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年,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规定、约定期限内按时开工,开工期限不予延期。超过规定、约定的开工期限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竣工延期的,应在竣工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按申请延长竣工的期限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延长3个月,按合同地价的1.5%计收;不足3个月的,按1.5%计收。申请延期只可延期1次且最长不得超过2年。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竣工期限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顺延。
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竣工延期但实际竣工逾期的,逾期2年以内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逾期满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按合同地价的20%计收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计收;也可以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的规定、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土地使用权人缴清违约金后,由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办理延长竣工期限的手续,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竣工期限。
第九条 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约定分期开发建设并规定、约定了各分期的竣工期限的,竣工延期的违约责任按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约定分别确定逾期竣工的期限和面积。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未规定、约定分期开发建设的,以整宗地竣工的时间确定逾期竣工的期限。
第十条 为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应进一步做好预警提醒工作,通过现场核查、闲置土地处置、竣工验收、开发建设进度跟踪管理等手段,构建土地利用全过程动态监管机制。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受理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时,应核查申请用地是否在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规定、约定的竣工期限内竣工。逾期竣工的,受理部门应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在办理延长土地竣工期限手续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出让合同但还未竣工的建设项目,除涉及闲置土地或已经闲置土地处置延长开工、竣工期限以及已办理开工、竣工期限延期的项目外,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调整开工、竣工期限。经批准调整开工、竣工期限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在补充协议中重新约定未按时开工、竣工的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调整开工、竣工期限,因无法按时竣工申请竣工延期或实际竣工逾期的,违约责任按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出让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实际逾期竣工满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计收违约金;也可以按出让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前我市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
三、深圳市荔枝园管理办法?
深圳市荔枝园管理方法。
1.定植
根据不同品种特点和生产需要搭配品种提高授粉水平,如以糯米糍为主栽品种,可混栽10%的黑叶荔枝和桂味荔枝;糯米糍、桂味、淮枝荔枝等品种可以混合栽种。春植在2~5月,秋植在9~10月。秋天通常较干旱,要注意及时淋水,以保证荔枝苗迅速恢复。荔枝的根系脆嫩易断,定植时荔枝苗要带泥团并用薄膜包装移苗。种植时先小心把包装泥团的薄膜解除,用手握住泥团,把苗移到植穴内;培土时用穴边的碎土轻轻压实,切忌大力踩踏,以免伤根。种植后淋透定根水。采用宽行窄株式或近正方形定植。定植密度一般为6米×6米或5米×6米,每亩18~22株。
2.幼龄树的管理
(1)土壤管理。幼龄荔枝园土壤管理以生草法为主,以减少土壤冲刷,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高有机质含量。幼龄荔枝园小、空间大,间种或保留良性草如藿蓟香、豆科杂草和一些蜜源植物,可以保护果园自然天敌的生存环境,同时能保护土壤有益生物;忌保留狗牙根、茅草、香附子等恶性杂草。园地杂草采用人工、机械或除草剂控制。结合施肥,每年中耕除草1~2次。
(2)施肥管理。幼年荔枝施肥管理以有机肥为主,化学肥料为辅。有机肥选用堆沤过的猪粪、牛粪、鸡粪、草木灰、麸饼肥等,花生麸和鸡粪等在施用前1~2个月先放在粪池内按1:6的比例加水混合腐熟后使用;无机肥可选用尿素、过磷酸钙、氯化钾或复合肥等。在定植前1~2个月挖穴施基肥,常规植穴为长80~100厘米、宽80~100厘米、深80厘米,每穴施入腐熟有机肥、野生绿肥、沼气肥、作物秸秆、泥肥、杂草、树叶及土杂肥等50~100千克,加过磷酸钙1千克、石灰0.5千克连同表土分层压入穴内,培埋成高20~30厘米的土墩。
在第一次新梢老熟后第二次新梢萌发时开始迫肥,采用“一梢二肥”甚至“一梢三肥”,即枝梢顶芽萌动时及新梢伸长基本停止、叶色由红转绿时各施1次,以腐熟人畜粪水或麸饼水、复合微生物肥料为主配合施用复合肥,适量加入尿素,肥料养分配比氮:磷:钾=1:(0.3~0.5):(0.4~0.8)。第一年每次每株施肥量为尿素20~25克,或复合肥25~30克,或腐熟稀粪尿水或麸饼水2~3千克。
第二年起施肥量相应提高,均比上年增加50%~100%。每次施肥量可根据土壤的肥瘠和树势强弱适当增减。每次新梢叶片展开和转绿前可喷施0.2%的磷酸二氢钾或腐熟人粪尿稀释液1~2次,促进枝梢老熟。施肥方法可轮换采用盘状施肥法、放射沟施肥法和环沟施肥法等。在枝梢转绿期,可在喷药防治病虫时进行根外追肥,加快枝梢老熟。施用时间以早晨或傍晚为佳,施用部位以叶背为主,用喷雾器喷施至叶片滴水为度。
常用的肥料种类和浓度:尿素、磷酸二氢钾各0.2%~0.5%、硫酸锌0.1%~0.2%、硫酸镁0.1%~0.2%,也可用天然有机提取液或接种有益菌类的发酵液等。秋梢老熟后在树冠滴水线外围开深60厘米左右、宽50厘米左右的条状沟,每年每株分层压入绿肥、树叶、腐熟有机肥(如堆肥、沤肥、厩肥、沼气肥等50~100千克),加过磷酸钙1千克和石灰0.5千克。回填时先将表土填至根系分布层,底土压在表层。
(3)水分管理。幼年未结果荔枝根系分布较浅,容易受到干旱影响。在每次枝梢抽生期如遇于旱应及时灌水、保持土壤湿润,灌水量达到田间最大持水量的60%~70%。除地面灌溉外,尽量采用滴灌、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方法。在春夏季雨水较多的季节,地势低洼或地下水位较高的园地,及时排除园内多余积水。
(4)整形修剪。一般采用自然圆头形或半圆头形,幼树整形在定植后的2~3年内完成。定干高度40~60厘米,选留分布均匀、长势均衡的主枝3~4条,主枝与主干的夹角以45°60°为宜,每一主枝距主干30~40厘米处选留副主枝2~3条。要求幼树整个树冠通透,既能接受一定的光照,又要有一定数量的枝条,使其形成立体结果的小波浪状树冠。整形修剪采用摘心、短截、疏删、抹芽等方法。
四、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监督,认真严肃地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三、加快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向新的企业年金制度平稳过渡
四、清理、规范商业保险
五、深圳市道路命名管理办法?
《规则》显示,深圳所有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命名应当遵循“一地一名、名实相符、规范有序、简洁明了、好找易记”的基本原则,包括深圳市城市道路、街巷及道路附属的桥梁、隧道、人行通道等交通设施的在内的所有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命名均需遵守此《规则》。
基本原则:“一地一名”、“好找易记”
道路名称作为城市地名体系的子系统,既是居民出行定位、认识城市的重要信息,更是城市地名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是构建地名体系的重要要素。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介绍,2017年,该局即启动了《深圳市道路命名规则》编制工作,编制过程邀请了多位专业专家集思广益,并同时借鉴了上海、汕头、济南、西安等城市编制的道路命名规则,“本规则旨在规范我市道路命名,提升名称所反映的文化性与地域性,全方位提高我市道路命名管理水平”。
《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深圳市城市道路、街巷及道路附属的桥梁、隧道、人行通道等交通设施的命名。其中,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及街巷,其中城市道路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街巷指支路以下的道路;桥梁是指高架桥、立交桥、跨线桥及其它桥梁;隧道是指道路局部穿越山体、水体或地下形成的车行隧道、人行隧道;人行通道是指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架空连廊及地下街。
依据《规则》,深圳所有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命名基本原则为,“一地一名、名实相符、规范有序、简洁明了、好找易记”。一地多名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
同此前发布征求意见稿一致的,《规则》要求,深圳所有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其中,专名是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
图片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
同时,《规则》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特定通名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十一类细则:
(一)大道:快速路或干线性主干路;
(二)通道:干线路网规划确定的主体部分位于地下或穿越山体、水体的快速路或干线性主干路;
(三)大街:位于市、区、街道等中心区的生活性主干路;
(四)地下路:位于地下的主干路及以下等级的城市道路;
(五)高架桥:架空于地面修建的具有城市道路功能的桥梁;
(六)立交桥:多条城市道路交汇处以高架形式实现互通的桥梁;
(七)跨线桥:以高架形式跨越城市道路、铁路且不互通的桥梁;
(八)天桥:人行过街专用的,以高架形式跨越城市道路或铁路的人行通道;
(九)地下人行通道:人行过街专用的,穿越城市道路的地道;
(十)架空连廊:二层以上架设的连通多个建筑物、街区或自然地理实体的人行通道;
(十一)地下街:位于地下的连通多个建筑物、街区或自然地理实体的人行通道。
六、深圳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托管机构必须要有资质,必须要对学生的安全负责(人身安全和饮食安全),必须要辅导学生知识规范,必须要按照规定合理收费。
七、深圳市占道施工管理办法?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基础设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战略机遇,我市高度重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城市发展品质,不断强化社会民生保障能力,开展了一系列治水提质、市政管网改造、道路品质提升等工程建设项目,以满足广大市民对城市宜居宜业环境的需要。但由于相关制度措施不到位、对不同建设主体的统筹协调力度不足、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在工程建设项目多、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部分路段出现道路反复开挖、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道路恢复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造成人力物力浪费,影响市民的生活和出行。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1.贯彻落实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做好人大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道路反复开挖受到媒体舆论和两会代表广泛关注,“加强各类市政工程建设的统筹,切实减少道路反复开挖,强化文明施工管理”被写入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交付办理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重点建议的通知》(深常〔2019〕15号)文件要求,《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管理力度,解决道路反复开挖问题的重点建议》为交办市人民政府重点办理的两项重点建议之一。出台《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作为实施道路挖掘计划管理,加强占道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确保道路恢复质量的制度保障措施,是贯彻落实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做好人大重点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2.减少道路反复开挖、提高道路修复质量、减少施工扰民的现实需要。随着深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迅速发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现象越发普遍。而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桥梁过程中,同一路段短期内多次开挖、道路开挖后修复质量差等问题对市民生活影响极大,引发市民投诉频繁。亟须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深圳市道路占道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确保道路恢复质量,规范许可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道路修复工作,保障道路挖掘修复区域路基路面的整体性能以及与邻近未开挖区域之间的良好衔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部门职责分工、计划管理、许可管理、修复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七个章节。
(一)部门职责分工。
《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部门等单位管理职能,同时明确了各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本单位及本行业涉路工程施工行为,履行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主体责任及安全监管责任。
(二)计划管理。
《管理办法》中明确本市建设工程挖掘道路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市本级(区级)涉路工程项目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年度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需求和道路现状编制年度道路挖掘计划。
(三)许可管理。
《管理办法》中规定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除应急工程外,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应当符合道路挖掘年度计划。确需新增施工项目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计划调整。
《管理办法》中阐述了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或横破挖掘双向六车道以上主干道原则上不予占用挖掘道路许可,确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工程建设单位须提交确需占用挖掘的有关证明材料,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了在已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上敷设同类管线的、在已建多功能杆的道路上设置同类杆件的和工程建设单位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依法不予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申请。
(四)修复管理。
《管理办法》中规定道路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工程建设单位(含应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其委托运营维护单位)可自行委托开挖路段当年中标养护企业进行道路修复,或依法按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管理办法》中规定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隐蔽工程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现象影响道路正常使用时,原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隐蔽工程的返修,保证隐蔽工程质量,按照道路修复工程量缴纳相应的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道路修复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市道路挖掘修复相关技术标准负责修复工程的保修,路面修复工程质量纳入深圳市道路设施日常养护履约监督考核统一管理。
(五)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经许可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并明确了占用挖掘道路实行信息预告制度。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在占用挖掘施工前,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占用挖掘道路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深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特区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绿化委员会对城市绿化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在特区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设立市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的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市民发现有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均可向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并认真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十日内答复。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动(植)物园、陵园、小型游园、组团绿化带和道路绿化带;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地;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安全及防灾的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对城市具有美化意义的成片林地(含旅游绿地)。
九、深圳市差旅费管理办法?
办法如下:
1.差旅费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每年制订行政差旅费总预算,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应强制实行。所属机构独立单位的预算管理应集中管理,并列入所属机构的行政成本支出。
2.行政差旅费结算:差旅人员出差回单位后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差旅费结算单,预先缴纳的差旅费超过实际差旅费的,应当在5日内退还超额部分,未预先缴纳差旅费的应在结算时全部支付。
3. 行政差旅费控制: 差旅人员应合理控制出差日数、场次,合理控制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降低差旅费支出标准,防止费用超支。
4. 行政差旅费审批:各类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审批差旅费的预算和结算,确保出差事由真实,差旅行程合理,差旅费用适当。
5. 差旅费标准:差旅费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收费标准制定。内部管理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差旅费管理应以透明、规范、合理、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在差旅活动中,应当加强团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成本,把好资金关。
十、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规章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登记,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城管部门户外广告审批业务的监督,制定具体的监督办法。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
第七条 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气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城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信息、监督主管部门的审批和执法情况。
第九条 深圳市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规划
第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城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城市重点地区、景观敏感地区、重要景观道路、特殊商业区等特定区域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提升户外广告品质。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特定区域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城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
(四)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在依法划定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设置以气球为载体的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