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退休职工高龄补贴发放标准?
目前,我省凡年满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都可以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享受高龄补贴。补贴标准为:80至84周岁每人每月50元、85至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至94周岁每人每月200元、95至99周岁每人每月3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000元。
二、2021年江西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等规定,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等三项待遇,如果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仍然未领完的,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申请返还。
三、江西企业退休人员何时加工资?
2016年1月份开始在部分地区作为试点修改退休金的方案,新的方案是会增加养老保险金的金额。
2016年退休金的计算方式会做出调整,预计是可以上涨。
2016年7月1日按下列月劳动退休金公式开始在全国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缴费年限补贴率
缴费年限补贴率是劳动者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标准社会劳动年限的补贴,每超过1年补贴2年(例)。标准社会劳动年限为34.2年(人口预期寿命的45%)。
四、2021年江西赣州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丧葬费不是遗产
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一种补助,属于“遗属津贴”的范围,因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均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不是遗产。
要申请丧葬费用,一般是按照员工死亡的情况来确定的,如果是因为病死亡的,可以达到5000元的丧葬费用,如果是因公死亡的就会更多。
五、海南省退休职工是否有增加工资?
肯定会上涨的!2017年海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已在按照5.5%左右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12月底前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并将实施细则于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预计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并从2017年1月份起补发。
六、江西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江西退休职工住院出院后医保报销比例是60一70%。门诊看病拿药的费用是不能报销的(除办理了特种慢性病历的除外)。
七、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江西省規定)?
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为: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按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10个月。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总工会《关于将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87号一、丧葬补助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按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以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3号)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执行,即: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丧葬补助金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为5000元。
八、江西退休职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
看在什么医院,也看是什么样的职工卡,在三甲医院大部分普通老百姓一般只能报销70%—75%,如果干部估计不一样吧,但在自己区的定点医院,可以报销的比例达到80%以上。
九、退休职工门诊报销标准?
退休和在职报销标准一样。只要你有医保,不论你是退休还是在职,门诊费用都按百分之四十五的标准报销,不像住院治疗报销标准不一样。
十、退休职工医疗自付标准?
一)如果你是69岁以下退休人员
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二)如果你是70岁以上退休人员
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
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三)如果你是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于2001年1月1日后的退休人员
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
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
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四)如果你是2000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
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先用医保卡里的钱支付——
■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300元,
■自负超过300元后,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90%;
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
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