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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工资是否合法?

126 2024-06-02 15:05

一、公积金缴存基数大于工资是否合法?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以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期一般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公布。2016年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的月缴存额上限都为2327元。2015年,国管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是4170元;相比较,2016年的职工缴存上限上升了484元。原则上是不允许突破月缴存额上限。

二、广东梅州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包括绩效工资?

网上看得到早年的薪资构成:基本工资:1500元津贴补助:50元绩效工资:180元年终奖:300元

三、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实发工资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缴存基数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中可以看出,没有具体说明是工资总额,还是基本工资。但从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规定来看,应该是按工资总额来计算。

现实中,五花八门的例子不胜枚举,有一个月交上万元住房公积金的,也有一个月只交几十元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总是千方百计的减少各类支出,很难有一个公道。

四、工资5000,公积金缴存基数2800是否违规?

工资5000,公积金缴存基数2800,这种情况不违规,只要按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规定缴纳,多少都是企业定!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就是总工资吗?

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虽然是按照上一年申报的工资基数来缴存的,但不一定是你的工资总额,只有在事业单位、好的国有企业是按照工资总额缴存。

六、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自己提高吗?

不能,一般是根据你全面工资来计算基数的

七、请问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于实际工资可以吗,合不合法?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以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期一般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需要每年进行一次公布。2016年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的月缴存额上限都为2327元。2015年,国管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是4170元;相比较,2016年的职工缴存上限上升了484元。原则上是不允许突破月缴存额上限。

八、公积金缴存基数9180?

公积金缴存基数如果是9100元的话这个是很低的,因为一般公积金缴存基数是你每个月的月收入,嗯,因为你现在的以现在的最低工资水平啊,各地的最低工资9100应该算是很高了,你应该不会是一个月拿9100,可能是工资降低了你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嗯如果只有9100的话,你一个月可能单边只交2400,然后双边也最多只有5800,这样子挺高的。

九、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

住房公积金每月缴费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来确定的,其中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的,比如某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那么我们今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就是3000元。

各个地区会指定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低和最高限额,如果职工的工资水平过低或者过高,那么则按照当地的最低获最高标准来缴纳住房公积金。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资水平不同,所以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范围也存在差异。通常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费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个地区每年都会对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范围进行调整,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属于一个缴存年度。

十、2021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 2021年度我市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将按照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确定,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2500元,最低不得低于3368元。缴存比例.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为8%-12%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不得超过12%。调整时间. 本次基数 调整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我市最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将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我市最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3368元。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