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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108 2024-08-20 23:33

一、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是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二、劳动保障部令1999 1号文?

本题应该是指1999年3月19日,由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号令》。

内容是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三条。

其中,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登记,第三章是变更登记,第四章是注销登记,第五章是登记证件,第六章是附则。

三、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是多少

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是多少?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许多关于工资的内容。而最低工资是劳动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确保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那么,按照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是多少?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确定的,具体包括以下因素:

  • 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 劳动生产率
  • 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用
  • 社会物价水平
  • 经济发展水平

当地人民政府会定期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低工资标准的作用

最低工资标准的出台有以下几个目的:

  1. 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一定的标准,使得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并可以得到合理的报酬。
  2. 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使得劳动者的收入不会过低,减少了收入差距,有助于社会公平与稳定的维护。
  3. 推动经济发展。适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增加消费需求,拉动市场,推动经济发展。
  4. 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助于减少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良好关系。

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与监督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权要求补发差额。

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与用人单位协商
  • 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 通过劳动仲裁等渠道解决劳动争议

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总结

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法的一项重要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了社会公平与稳定,推动了经济发展。每个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也要加强自我维权意识,合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五、劳动法第38条规定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其中劳动法第38条规定着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这个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平衡,防止过度劳累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工作时间的计算是按照实际工作时长来计算的,包括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所需要的待命时间和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为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而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的交通、餐食、休息等活动的时间。

休息休假制度

劳动法第38条还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劳动者能得到适当的休息和放松,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累计满4小时不满8小时的,应当有不少于15分钟的休息时间;每日工作时间满8小时的,应当有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此外,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整天,即每周必须享有不少于24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这个连续休息时间,通常是周日作为法定休息日。但在特殊行业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其他的休息日。

此外,劳动者还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1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5天。在连续工作满10年后,每满10年增加1天,最高不超过15天的带薪年休假。

违反劳动法第38条的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提供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就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 寻求法律援助
  • 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维权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后果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旦被发现违法,可能面临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刑事责任等一系列严厉的处罚。

总结

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这些规定,给予劳动者充分的休息和休假时间。

劳动者也应当了解自己在劳动法中的权益,一旦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

只有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实现良好的劳动关系,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六、《劳动法》第32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条文注释】  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双向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劳动者除了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外,还可以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进行查处。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付出的劳动支付相应的报酬。

七、劳动法第138内容怎么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和建议款第146条规(最低年龄和建议)

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如果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强制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采用法律规定的较高年龄。如果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是十四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采用法律规定的较低年龄。

中国劳工最低年龄为16周岁。

八、劳动活动法第26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该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形。

九、住建部第37号令规定,施工?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发布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共七章四十条。较原住建部建质[2009]87号二十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有大幅增加。

十、劳动法第36条规定内容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内容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秩序的重要法律。劳动法第36条是其中一条对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的法条。本文将详细解读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保护。

劳动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36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休息和休假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1. 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息日一般安排在周日;
  2. 劳动者连续工作六个月,享有带薪年休假;
  3. 劳动者的年休假工资按劳动者现时工资标准支付;
  4. 劳动者普通年休假具体天数由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工作岗位决定,但最少不得少于五天;
  5. 劳动者享受延长年休假的条件包括累计工作十二个月以上,但不满十五年,劳动者享受延长年休假的最长天数为十日;累计工作十五年以上的,延长年休假的最长天数为十五日;
  6. 劳动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

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权益的保障

劳动法第36条对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每周休息一日: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一般休息日安排在周日。这样的规定不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也是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秩序。

带薪年休假:劳动法第36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连续工作六个月后享有带薪年休假。这意味着劳动者在一年内有一定的休假时间,可以享受休息和放松的机会。而且,根据劳动者现时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确保劳动者在休假期间的经济权益。

年休假天数和延长年休假: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普通年休假天数由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工作岗位决定。但无论如何,劳动者的普通年休假天数最少不得少于五天。此外,根据累计工作时间不同,劳动者还有可能享受延长年休假。累计工作十二个月以上但不满十五年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延长年休假最长十日;累计工作十五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延长年休假最长十五日。

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年休假:劳动法第36条规定了劳动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批准。这意味着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拥有更多的休息时间,可以更好地照顾自己和家庭的需要。

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益是不可忽视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以下是一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建议:

  • 加强宣传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法的宣传教育,让劳动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 建立健全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休息和休假制度,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加强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 倡导法治意识:劳动者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对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进步的需要。各方应当共同努力,让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