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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之父?

82 2024-09-29 18:34

一、中国刑法之父?

中国近代刑法之父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惇,别号寄簃,清末官吏、法学家。新法家代表人物,浙江吴兴人。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

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我国学术传统中宝贵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他希望将儒家的道德准则同欧洲的刑罚机制结合起来,重视刑轻仁政的理想。著有《诸史琐言》。

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重视研究法理学,建议废止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提出了一系列法律改革主张,是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先驱。

二、中国刑法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中国刑法法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 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赌博是一个大家都不陌生的词汇,那究竟我国对于赌博罪是怎么界定的呢?是不是只要在娱乐过程中涉及到钱财就算赌博呢?是不是金额大的就是赌博呢?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而这些关于赌博罪刑法法条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中都有着非常明确的司法解释。

一、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2005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二、新司法解释

200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关键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须具备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观要件,而且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别主观要件。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指行为人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头渔利,二是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参赌获利,四是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获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以营利目的”,主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上述获利方式综合判断。“以营利为目的”的有无,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也是区别赌博罪与非罪的关键。行为人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虽然主观上也有为了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成分,但输赢对其无所谓,或者意义不大,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遣、娱乐,因此,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2、建立赌博网站可认定为开设赌场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形,即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此,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行为人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前三项标准之一,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

3、赌博罪的共犯为片面共犯

《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片面共犯。在认定赌博罪共犯时,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沟通故意的前提。行为人的认知状态是明知,认知内容是他人在实施赌博犯罪。二是行为人必须提供了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其中计算机网络帮助,主要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等条件和服务。其中直接帮助,是指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来说,这种帮助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并非可有可无。

4、国家工作人员赌博从重处罚

《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从重处罚的若干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党政官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这次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就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赌博行为。在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三点:一是依照刑法规定,无论任何公民,除了以赌博为业的人以外,其参赌行为一般不构成赌博罪。国家工作人员的参赌行为也不例外。二是从行为特征看,国家工作人员因其具有正当合法的职业,因此难以认定其以赌博为业,但可以在符合第一条规定标准时认定其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从而构成赌博罪;三是从追究刑事责任的角度讲,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赌博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理应从重处罚。

5、赌博贿赂必须符合受贿罪和行贿罪构成要件

《解释》第七条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通过赌博形式实施行贿受贿”中,行贿人和受贿人均直接参与形式上的赌博:“通过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中,行贿人不直接参与赌博,只是为受贿人赌博提供资金。无论哪一种形式,受贿人均直接参与形式上的赌博。二是认定赌博贿赂,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诸如受贿人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行贿人的赌资的行为,或者有非法收受行贿人赌资,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人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提供赌资,等等。

6、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

《解释》第八条规定,赌资包括三种形式的款物,即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除此之外的款物,例如行为人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或者换取筹码的现金、财物、信用卡内的其他资金等,则不能视为赌资。

在网络赌博中,“点数”相当于现实赌博中的筹码。这种计算方法,只适用于计算机网络赌博中对用作赌注的款物和赌博赢取的款物的数额的计算,能够反映计算机网络赌博中真实的投注数额和赢取数额。

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参赌人临时乘坐的汽车、船只、临时联络用的手机等,则不宜没收。

在我国关于赌博罪的司法解释中,将赌博罪规定的十分详细,赌博罪与非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其盈利,而不在于赌资大小,同时对于各种形式的赌博都做以了详细的解释,而对赌博罪的处罚问题也附以一定的说明,希望这些对于赌博罪刑法法条的司法解释能帮上大家。

四、中国刑法鼻祖?

刑法鼻祖皋陶。对中国刑法发展所作的贡献除了制订刑法,主要还有:

(一)改革刑审制度

上古时期最初的审判属于神判。传说皋陶初始用独角兽审判嫌疑犯是否有罪。在一定的历史阶段,神判是被广泛采用的。这种刑审制度在比较法制史上称为触审制度。

由于触审常导致冤、假、错案,容易罪及无辜,所以皋陶断然废除了这一制度,“方施象刑”,使刑事审判由神断变为人断,并为后世以证据定罪的科学的刑审制度奠定了基础,是刑法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二)确立罪与罚的原则

1、执法公正。皋陶执法的指导思想是“惟明克允”,益和稷赞扬他“施象惟明”,他自己说要“五刑五用”,明确地表达刑分五等,罪有轻重的刑治观。他第一次提出了刑与罪的关系,要求按罪治刑。《白虎通·圣人》说“听狱制中者,皋陶也”;大文豪苏轼在《刑赏忠厚之至论》里写道:远古时孔壬犯下大罪,宽厚的尧曰“宥之”三,而刚正不阿的皋陶则曰“杀之”三。由于皋陶执法公正严明,他的时代才被誉为“民各伏得其实”和“天下无冤”的盛世。

2、从轻量刑。皋陶第一次提出“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和“宥过无大”(《大禹谟》),即对于疑罪案可以从宽或从缓定罪,对过失犯罪,无论多大,可以宽恕。他总是“惟刑之恤”,慎用重的刑罚,尤其是死刑。为此,他还特别规定“流宥五刑”和“金作赎刑”,使罪犯能够有机会避免那些残酷的刑罚而痛改前非。其目的在于避免错杀好人、造成错案、铸成冤狱。皋陶的“宁失不经”的观点,也是一种慎罚思想。

3、同罪不同罚。“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及“宥过无大,刑故无小”,表明皋陶在量刑时不以罪犯的客观罪行为唯一依据,即使客观罪行相同,在考虑到偶犯和累犯、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以及是否悔改的区别之后,判决就不一样。

4、处罚罪犯不要连累其后人。鲧被杀之后,他的儿子禹仍是部落联盟的首领,皋陶仍是殚精竭虑帮助大禹治水,而且禹还因治水有功而接替舜成为最高领导人。可见,禹并未因为父亲而受株连。

(三)重视教化

皋陶“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主张五刑处于辅助地位,对于有过激行为或者犯有罪行的人要先晓之以理,不听教化,再绳之以法。“五教”是: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意在教育人们懂得并恪守最基本的几种关系,使人们彼此亲睦,互相谦让,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以实现一个没有犯罪行为的和谐社会,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所以,舜盛赞皋陶:“汝作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五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

五、中国刑法是刑法典吗?

属于。我从国家司法考试的角度给你答案:刑法有3个渊源,也就是3个表现形式,分别是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包括9个修正案(算上刑法修正案九的话)。我国只有一个单行刑法,是1998年的一个关于外汇犯罪的决定。我国目前没有附属刑法。所以我国刑法有两个主要渊源。

六、中国刑法下电网是什么刑法?

  电网对人畜有很大的危险性,涉及公共安全。我国只准用于国家政治、军事、重要科技、治安等及重要企业需要重点防范的场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 。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中国刑法19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八、中国劳动刑法?

劳动法中有违法用工,强迫劳动构成犯罪的规定。

九、中国刑法好学吗?

刑法还是很好学的。

因为刑法哥民法一样。它的理论非常的成熟,由于新修改修改的也不是很多。

刑法的体系,区分总则哥分则,相对比较简单,条文只有几百条。包含的法律条文也比较少。

学习的重点是要学会理解,必须吃透条文精神,不能死记硬背。

十、中国最高刑法排列?

1.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4、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5、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6、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7、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

8、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