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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

161 2023-07-02 07:01

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心得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贯彻落实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办学方针。

  坚持学院姓党,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为最高政治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专业化能力培训和知识培训,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执政本领为重点,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把提高政治觉悟、政治能力贯穿全过程。

  坚持改革创新,以现场体验教学为主要形式,综合运用专题教学、案例教学、人物访谈、社会实践、情景模拟、音像教学等形式,不断增强培训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

  坚持质量立院、开门办院、人才强院,坚持严以治院、严以治教、严以治学,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努力办成国内独具特色、国际上有影响的新型干部学院。

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做法

在三国志战略版中,委任一小时可以升一定经验,具体数量取决于委任的官员等级、官职以及委任的军队数量等因素。但是总体来说,委任可以快速升级官员,特别是高级别官员,可以快速提升其经验和能力。根据我的观察和经验,一个高级别的官员(如郡守或州牧等)委任一小时可以升20-30点经验,而一个低级别的官员则可能只能升2-3点经验。此外,委任的军队数量也会影响经验的升级速度。因此,如果想要快速提升官员能力和经验,委任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委任也需要花费一定的银两和粮草,需要评估所花费的成本和收益,合理安排委任时间和频率。

三、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研讨材料

第一议题 会议记录篇一

2022年第一季度,xxxx党支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以学习教育为基础、以落实制度为保障,坚持挺纪在前、坚持抓早抓小,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坚持理论提升,开展集中学习

一是领导班子带头学。充分利用“第一议题”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党内法规条例的学习;二是利用支委会、班子集中研讨等形式,及时跟进对党中央公布的反腐案例、理论文章的传达学习,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零容忍》;三是充分利用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各类学习平台及时开展学习。通过学习,筑牢思想防线,在警示视频中以案为鉴,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打牢思想基础。

(二)强化日常工作,抓实抓早抓小

一是落实纪检理论学习,按照xx集团纪委下发学习要求,一季度共组织纪检工作人员集中学习2次;二是做好警示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巡察有关人员观看警示教育片,传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警示案例和上级警示教育文件;三是2月22日召开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会,会上通报了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报告,党支部书记与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签订《党分廉政建设责任书》,全体职工签订了廉洁从业承诺书,会议部署了2022年度党分廉政建设工作;明确了2022年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坚持不懈纠“四风”,

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解读

一、“七项原则”明确工作要求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2019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解读

(七)依法办事原则。

二、“五个环节”明确主体程序

1、动议: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在新《条例》中这是新增加的一章内容。

2、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3、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严格的考察。

4、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5、任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六不考察”明确用人导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四、“七项任职资格”明确资格要求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十个不准”明确纪律红线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六、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责令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

(五)限制从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 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受移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或者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时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

(四)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五)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兼职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八)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九)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十)其他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价格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未超过法定的处罚时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三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校外培训主管

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是

健康工作放在首位,丰富老干部生活,真对建党100周年,邀请老干部讲革命故事,激励青年一代,努力工作,不忘初心。

八、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研讨发言

自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工作,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惩治和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开展了一系列创新性、前瞻性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作为县区组织部长,应该深入领会和学习这些经验做法,推进地方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经验做法:

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全面贯彻落实“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部门监管、领导负责”要求,切实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推进“三重一大”机制改革。加强党委领导下的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强化执纪审查、问责追责等制度化做法,不断加强纪律审查和案件查处力度。

推行“四个意识”教育。加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方面的教育,提升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和法纪观念,增强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

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监管。对医疗卫生、教育、土地、房地产等领域以及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劳动用工、采购等关键岗位进行重点排查和巡视,深入发掘和查处违规行为。

加强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活动和警示教育活动,通过纪实电影、案例教育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消除腐败土壤。

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合作和执法合作,加强与国际反腐败组织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行为,推动反腐败国际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