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洁从业教育培训计划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二、廉洁从业教育培训通知模版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于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由党中央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在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础上修订而成。全文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准则内容
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三、廉洁从业教育培训报道
内容就是:1.中央和地方关于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本系统本单位关于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定和准则。
3.各岗位廉洁从业的岗位职责和要求。
4.加强廉洁从业监督的相关制度规定等。
四、廉洁从业教育培训内容
一、坚持领导率先垂范,起好表率作用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先导。
古人云:“律已足以服人,量宽足以得人,身先足以率人”。领导者的一举一动,干部职工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所以不管在工作中或在生活中,领导都要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示范者和引导者。要争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表率;要争当与时俱进、自主创新的表率;带头管理好家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带头管理好中层以上干部;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团结干事谋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全方位的教育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基础。 抓好干部职工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教育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治本之策,筑牢干部职工廉洁从政的思想根基,要狠抓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让干部职工从思想根基上就有不敢腐败、不想腐败、不愿腐败、不能腐败的自觉性。一是经常性教育与阶段性教育相结合;二是以正面引导教育和反面典型教育相结合;三是利用音像资料、演讲报告、座谈讨论相结合进行教育;四是教育面要和家庭社区内外相结合。
三、坚持制度的落实,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保证。 人管人是非常难管的,只有用制度来约束人、规范人的行为,才有利于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因此,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各项现有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还要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规章制度,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制度上的保证,最大限度地杜绝腐败。
四、坚持立体监督,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关键。 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权力运行到什么地方,监督就延伸到什么地方,而且要缩小监督主体和客体的距离,形成网络化的监督体系。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我们每一个人应有的责任,不断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路子,我们每一个干部都要常思贪欲之祸、常怀律已之心,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政之德、常敲廉洁之钟,以积极的心态,扫除心灵上的尘埃。
五、廉洁从业教育培训目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0月至2002年10月期间出生),2021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10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主要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市(地)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设置10%—15%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照《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要求,采取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条件、不限制工作年限和经历、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推动工作力量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倾斜。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曾在市(地)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20年10月。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