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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松鼠ai教育培训机构怎么样?

185 2023-08-07 04:09

一、昆明松鼠ai教育培训机构怎么样?

这个培训机构美誉度中等。该机构主要是以教育类培训为主要业务,覆盖了从小学到中学(初中高中)的学科补习,也涉及一些兴趣类科目,从业老师专兼职都有,家长反映有好有一般。

二、莱芜松鼠ai教育培训机构靠谱吗?

需要具体评估,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对于莱芜松鼠ai教育培训机构的靠谱程度,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比如机构的师资力量、教学质量、教学设施、学员评价等等。如果这些方面都表现良好,那么可以认为该机构比较靠谱。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机构整体靠谱,也不能保证每个学员都能获得满意的教学效果。因此,选择培训机构时,还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

三、仙桃松鼠ai教育培训机构怎么样?

教学质量挺好。主要就是人工智能+教育,这种教育理念可能对很多家长来说比较新颖,其实在国外已经很成熟了,这种教学模式有很多优势,比如能够精准定位孩子学习薄弱点,这是线下老师不容易发现的,再就是能够针对每个学生指定有针对性的学习方案,这样不但能够提高效率,还能有效的提升学生的成绩。

四、ai教育特点?

人工智能教育具有寓学于乐、智慧灵活等特点。所谓寓学于乐,具体来说就是,利用科技手段打造一个可视化、游戏化的学习场景,将好玩有趣的内容融入到枯燥的学习中,从而增加学生的学习乐趣;所谓智慧灵活,具体来说就是,教学过程智慧化,即AI主导教育的整个过程,此外,教育的时间和空间不受限制,教育的形式丰富多样。

五、教育培训与培训教育有什么不同?

1、从目的来看。学校的教育是增进知识和技能,尤其是以知识为主。培训是提升组织的绩效以及团队的竞争力。萊垍頭條

2、从时间上来看。学校的教育是一个中长期的过程,而培训是短期为主的。萊垍頭條

3、从内容上看。企业的内训都需要配合工作的需要,而且是基于工作的需要为出发点去做的这个事情,它一定是着重于实践。在学校都是基于基础知识的一个教育。萊垍頭條

六、AI教育的未来?

1.未来教育应注重人-机结合的制度体系和思维体系:善于运用人-机结合的思维方式,使教育不仅实现大范围覆盖,而且实现与个人能力相匹配的个性化发展。

2.面向未来的教育应该注重核心素养导向的人才培养:未来教育应注重培养面向人工智能时代的新人才,引导学习者在学习和工作中,发展关键能力与核心素养,培养创造力而不是记忆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未来时代的发展。

3.未来教育应该关注学生的灵魂和幸福:未来教育应该更加以人为本,为学生的终身幸福和成长打下基础。随着智力劳动的解放,教师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心学生的灵魂、精神和幸福,平等地与学生互动,实施更多以人为本的教学,使学生更有创造性。

4.未来教育应注重个性化、多样化和适应性学习:在人工智能技术的支持下,建立一套促进大规模学习者个性发展的教育体系是未来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让每个孩子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适合自己的教育服务,是未来教育应该追求的价值之一。

七、什么是AI教育?

AI教育是指人工智能多层次教育体系的全民智能教育,涵盖在中小学阶段设置人工智能相关课程。

AI教育中,教师的职责不再是传授知识,而是帮助学生成长,成为一个成长中的人生导师,或是一个帮助学生发掘自身优点,实现人生价值的心理顾问。

教师工作更多的是“育人”。

相应地,教师也要从知识体系的传授,转变为人文关怀、责任担当、国家认同、跨文化交流等核心素养的培养,而学生的创新能力、审美、合作、情境应用等知识能力则是教师需要关注的核心和重点。 

八、ai教育是什么?

是人工智能与共享教育的结合。通过高科技产品,利用互联网来解决传统教育信息出现的根本问题。实现多屏、全网、跨平台用户场景结合。

九、培训教育口诀?

1)国家加强了对教育的重视和干预,公立教育崛起萊垍頭條

(2)初等义务教育的普遍实施萊垍頭條

(3)教育的世俗化萊垍頭條

(4)重视教育立法,以法治教條萊垍頭

十、教育培训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领取机构代码证,刻制公章,方可办学。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审批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后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党群组织。

  第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每个培训项目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教育培训机构专任教师符合职称评审条件的,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招聘教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安排年度体检,建立教师人事档案,面向青少年培训的还应当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

  第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聘请科教文卫类外籍教师,应当持有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符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主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机构,其安全责任人应当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证书。

  教育培训机构开设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住宿的,应当配备相应的住宿条件和宿舍管理人员,建立住宿管理制度,保障学生住宿安全。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装修的,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环保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学习或缺课的,应当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定期向家长告知学生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确定当年年检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管理制度,配备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悬挂于收费处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审计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年检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抽逃或挪用,不得跨年度收费;收取生均年度学费在2万元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学期(每半年)应当将学费使用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出资人在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过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接到退费申请或退费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退费比例按《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教点的办学条件不得低于相应教育培训中心的条件,分教点设立前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分教点应当由机构全额出资,不得对外加盟、出租。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设立分教点的,当年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教〔2012〕337号),在取得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一年后,申请跨区域办学的,应当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区域办学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原机构的办学资质。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机构与中、高等院校联办学历教育的,应当按规定经过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到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层次、举办者、出资人、开办资金、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场地、办学范围、理(董)事会成员等项目的变更,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办学。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教学效果和师资,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1至3月报送年检材料。未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年检结果按“不合格”确定。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将教育培训机构上年度年检结果、当年新设立培训机构情况及分教点情况于年检结束后通过媒体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教师节先进评选的,与公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计入年检结果;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年检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三年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第三年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