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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

162 2023-08-16 12:33

一、2013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

干部教育培训是对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人员或领导班子人员开展的学习教育培训,促进文化水平提高,思想素养提升的一种方式方法。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一是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意义;

二是干部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

三是干部教育培训的课程安排;

四是干部教育培训学员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五是学员违规的处罚措施等等。

二、干部培训教育管理最具特色是什么?

干部培训教育管理既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公共服务本领为重点,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强化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分类分级、全员覆盖,坚持精准效能、按需施训,坚持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增强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办班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坚持各负其责、履职尽责,以严的要求、实的举措加强培训办班管理,确保各类培训班次规范有序、取得实效.。

四、准确把握干部教育培训新要求?

干部教育培训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不断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要实现教育培训的目标,就必须把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先进性教育作为第一任务,把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政治觉悟、增强政治能力贯穿教育培训全过程,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五、干部教育培训要如何做?

干部培训是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短期的集中学习和培训,达到提升干部素质、提高干部执政能力的目的。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各地的干部培训多是变了味。干部培训首先要在心态上下功夫,杜绝个别干部借脱岗培训专心“疗养”心态,不能将培训当成是组织上安排的休假,将学习任务抛在脑后。一方面建立有效的考勤、考核、通报机制,加强监督。另方面增加培训的实效性,坚持学习与工作相结合,学习与素质提升结合,学习与干部成长相结合,增强培训内容的趣味化,形式的多元化,采取案例教学、实地踏查、交流讨论等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用制度和实际效果监督领导干部应付心理。

六、干部教育培训以什么为重点?

干部教育培训要紧紧围绕事业发展、干部履职尽责和个人成长中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个人需求,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做到干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

要突出组织需求,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这一大局,着眼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体制机制改革中的难点问题、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让干部了解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最新精神,明白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七、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

答答:干部教育培训既有面向全体干部的全员培训,也有针对部分干部的分类培训。如:新入职干部的岗前培训;有新晋升职务干部的提升能力培训;专业技术干部的业务培训;还有诸如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领导干部的领导艺术的培训。当然干部队伍的培训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培训重点。

八、事业单位干部教育管理规定?

答案是: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资源保障和干部教育培训的关系?

资源保障是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决定着最终成效

十、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什么为重点?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指出,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干部教育培训的思想政治教育内涵也愈加丰富,培训教学需要结合新内容,把准方向,抓牢重点。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与各类应用手段的日新月异,传统培训教育迎来新挑战、新机遇,移动互联网的时效与便捷带给教育培训更多的可能性。干部教育培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更加需要主动融入变革、顺应潮流,不断摸索线上线下培训交互融合的新方法、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