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准盯丛考证打印时间一般在考前一周至10天左右。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
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源则粗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
2020年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是在2020年9月5、6日举行。
扩展资料:
考试科雹镇目:
考试设4个科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原为:《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2020年开始,监理工程师分为三个专业方向,分别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并且考试时间从往年5月下旬改为9月上旬。
考试大纲:《2012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第五条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人事行政管理的专家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地方或部门圆李乱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扰燃
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六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第八条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统一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
(四)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第九条 地方和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
(二)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
(四)向本地区橘档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
(五)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十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二)在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第十一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第十二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对少数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年监理实践经验、年龄在55岁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监理人员,经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推荐,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批准,可免予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五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三)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由拟聘用申请者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统一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批准的注册计划择优予以注册,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备案。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