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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承认吗?

95 2023-12-24 14:57

一、国家电网公司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承认吗?

国家电网公司评审的职称,不仅中级职称没用,而且任何职称都没用!

原因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予承认。近年来,国家不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同的退休工资已经实现9连涨,其中对具有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进行了政策倾斜,仅以2013年为例,具有副高及工人高级技师和正高职称退休人员,分别月上涨400至500元不等的工资。但“具有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是指退休前经国家或地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原劳动部门以及人社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并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至于国家电网公司的职称在网上是无法查询真伪的,也没有必要查询其真伪,因为实行评聘分开以后,即使你取得高级职称,单位不聘你,工资依然原地踏步。国网公司职称的含金量已大打折扣。

事实上,2005年以前,电力行业的职称依然是由人事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2005年以后,由国家电网公司人才评价中心接手后,自行组织职称评审,不仅自行组织外语、计算机考试,收取报名费,组织的评审还收取评审费,可谓赚得盆满钵满。可怜的是电力行业的职工,从此获得的职称评审证书,仅仅是废证一本而己。

二、公司里面工程师证书怎么转出?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的手续和程序如下:

一、变更所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如实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后基建营房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需提交一式三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退休证、警官退休证)复印件(需加盖现聘用企业公章)。

3、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现聘用企业公章)。

4、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5、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期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清单复印件(离、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明复印件)。

7、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企业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8、申请人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现聘用企业公章)。

9、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10、申请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二、申请变更注册的流程:

1、申请人进入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通过监理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身份加密锁登录《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并上传生成数据电子文档;

2、申请人向现聘用企业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到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3、北京市建委注册管理部门对所有申请变更注册的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对所有申请变更注册的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对准予变更注册的人员,由建设部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执业印章。

三、什么是专业技术证书?

资格证书大体上分为专业资格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这两者是不一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就是职称证书,是显示一个人在所属领域所达到的专业水平。它跟从业证书想比,区别在于专业资格证书是技术水平的标志,从业资格证书是资格证书,代表一个人可否在该领域有从业资格,但不代表水平。专业技术证书可分为三种,分别是初级证书、中级证书与高级证书。

举个例子,比如会计师,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和会计专业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是指会计资格而已,代表你可以从事会计行业,但是证明不了你有多高的专业水准;而获取专业资格证的职称考试是水平考试,如果考过初级,代表你的水平比较高,如果考过中级,代表你的水平更高,如果考过高级,代表你的水平在业内可以说是非常高了,只有拿出从业资格证书来,你的水平才会被认可。

四、bim证书专业技术类别?

专业类别:BIM建模师、BIM项目管理师、BIM应用规划、BIM应用设计师

专业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

颁发单位: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

证书权威性: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天津建立的综合性职业标准开发机构。主要承担国家新职业标准研发和推广任务,开展培训鉴定实验项目和课题研究,进行新职业教材和课程设计,建立新职业考核标准、考试题库。属于国家职业标准开发机构,不属于协会组织。虽然BIM技术已经推广了几年时间,但是BIM技术人员也是属于新职业。所以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颁发的证书的权威性是毋庸置疑的。

五、中医专业技术证书查询?

第一步:输入中国卫生人才网网址:https://www.21wecan.com/ 。

第二步:网站下拉到“在线服务”模块,找到“证书查询入口”点击进入。

第三步: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进入证书查询界面(如学员没有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账号,首次登录需要进行个人注册)。

第四步:学员在证书查询界面,点击“查看证书”按钮,可以在线查看证书;点击“下载证书”按钮,可随时下载电子版证书。

六、专业技术证书和职业技术证书?

前者:专业领域的技术证书,国家承认的

后者:职业的技术证书,含金量很高

七、非专业技术证书是什么?

非专业证书就是各类专业证书以外的证书。如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就属非专业证书。

八、专业技术工程师管理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职称评审管理法规,2018年8月10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基本信息

中文名职称评审管理规定所属国家中国语言汉语

征求意见

2018年8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主要内容

《规定》提出职称评审应以德为先,对学术造假“一票否决”,且纳入信用“黑名单”。

重大贡献可直申高级

《规定》对申报要求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此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以由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机构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程序。

《规定》提出,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学术造假纳入信用系统

《规定》明确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职称证书查验逐步开放

依据《规定》,职称评审会议应当全程记录,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

《规定》提出,逐步开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职称评审电子证书。[1]

全文内容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管理,确保职称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指评审委员会按照既定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和认定。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标准、协调落实职称政策,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评审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各职称系列基本标准条件。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职称评审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自主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制定的评审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依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组建跨系列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3个级别。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原则上应当是本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

(二)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三)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具有足够数量且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符合国家和本地区职称政策,引领行业发展、客观科学的评审标准,评审工作机构健全,评审制度完备。

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基本条件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其中,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要重新备案。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根据需要,可按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不设评议组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本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

(二)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系统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丰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四)能够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的每届聘期一般为1至3年。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系列(专业)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建立专家审核、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受理职称申报、审核材料、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的专业、级别和申报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负责评审的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将个人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以由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机构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程序。

第十八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外籍人员的职称申报办法由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评审范围内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审核后,向职称评审委员会报告审核基本情况,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承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办事机构印章。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议组根据评审系列(专业)特点和申报人员的实际情况,考察申报人员实际水平,并给出初审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申报人员的初审必须有3名以上评审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少于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采用材料评审、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说课讲课、实践操作或业绩展示等评价方式。评议组或负责初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向评审委员会介绍初审和评议情况,提出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和评议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为申报人填写评审结论,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并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应当全程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向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有近亲属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职称评审时,应当申请回避,或者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知其回避。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要逐一复查。

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相应职称管理部门。对评审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对职称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违反评审程序确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评审办事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报人。

第三十条 建立职称评审专家库的,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代为评审。委托评审由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高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市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级职称的委托评审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委托评审的,由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三十二条 职称评审结果在本地区、本单位内部有效。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评审结果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重新进行考核、评审或确认。

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建立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减少纸质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四条 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开通在线咨询、在线指导等线上服务。

第三十五条 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实现系统的省级集中部署和数据向上归集,促进职称评审数据资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职称评审电子证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通过座谈、走访、查询档案、质询、约谈等形式定期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巡查,抽查、巡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申报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记入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一条 评审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调离评审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作单位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或出具虚假材料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评审结果无效;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评审程序及纪律要求,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视情况停止开展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关于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2〕5号)、《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同时废止。[2]

参考资料

九、国家电网公司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有用吗?

国家电网公司内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属于国家职称承认范围,企业内部进行的职称评定,只是实用在企业内,一旦离开企业,这个职称,就无效。因此,国家电网公司内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只是为了让内部员工更好地提升个人素质能力,以及综合业务操作能力,与国家全国范围内承认的职称没有任何关系。

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

十、专业技术津贴需要什么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包含的72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9项(准入类33项,水平评价类26项),技能人员13项,都可以申领职业技能补贴。比如以下证书:

1、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工是使用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进行汽车的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证书由国家人社部认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颁发,是相关人员求职、任职、晋升、包括出国等法律上的有效证件,可记入档案。

2、电工:电工是使用工具、量具和仪器、仪表、安装、调试与维护、修理机械设备电气部分和电气系统线路及器件的人员。随着电子电工产品进入千家万户,社会需要大量具备一定电子电工专业知识的普通劳动者。目前电工有二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

3、茶艺师:茶艺师是茶叶行业中具有茶叶专业知识和茶艺表演,服务,管理技能等综合素质的专职技术人员。茶艺师培训已列入国家商业部职业教育培训课程之一,考取的茶艺师证书属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共有五个等级,该证书国家认可、网上可查、全国通用。

4、焊工:焊工属于准入类的工种,想从事焊接技术工作,都需要持证上岗。随着社会进步,各大企业工厂对于焊工的需求也开始变大,每年大批量的招聘就能看出该行业的前景,高额的薪资和巨大的需求让焊工被大家所熟知。目前焊工有二证: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