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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规定全文?

210 2025-01-02 01:50

一、公务员辞职规定全文?

公务员辞职、辞退办事程序(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1.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一式四份。

2.所在单位接到辞职人员申请表后,应在30天内提出意见,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

3.公务员局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本人。经批准辞职的,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分别存呈报单位、审批机关及辞职人员人事档案。

4.公务员辞退条件和办理程序: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解除其公务员身份,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其办理程序如下: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一式四份,并附有关材料,报市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科。

(2)市公务员局将材料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被辞退的公务员本人。审批表分别存入审批机关、市公务员局、呈报单位及被辞退者人事档案。

二、公务员辞职规定最新?

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4、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员工。

三、公务员辞职规定有哪些?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四、公务员辞职再考规定?

公务员辞职之后一般都是5年之内不得报考,辞职需要谨慎,有很多单位在考试的时候需要政审。

五、关于公务员辞职的有关规定?

谢邀,只有这种规定,未满5年一般给辞退或者开除(辞退会给一笔辞退费)我辞职的时候仅仅工作了三年半,基本就是去人社局找局长攀关系说好话,然后就辞职了,事在人为,一般都不会为难你,当然有的地方公务员流失太多,也可能不给批辞职,我很多公务员朋友都是不要档案直接跑路的。前提是你这辈子不想干公务员,好聚好散别把关系弄僵。

六、法律辞职规定

法律辞职规定

引言

在职场中,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面临不得不辞去工作的情况,这时候了解法律辞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根据中国劳动法,雇员和雇主都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和程序。

辞职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任何一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终止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这意味着,雇员不可以随意辞职,而是需要提前通知雇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员可以提前30天通知雇主辞职,但是需要确保这个通知是书面形式。另外,在特殊情况下,雇员有权以雇主违反劳动法规定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辞职程序

劳动合同的终止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首先,雇员需要向雇主提出书面辞职通知。这个通知应包括辞职的原因、通知的日期、以及具体的辞职日期。在通知中,雇员还可以表达对雇主的感谢,并表示自己会完成在辞职期间需要处理的工作。

在收到辞职通知后,雇主有义务进行确认,并向雇员发出书面的解雇证明。这个证明中应包括双方同意的解雇日期、原因以及相关权益的处理方式。另外,雇主还需要将辞职通知的复印件存档,作为日后劳动纠纷的凭证。

为了避免可能的纠纷,雇主可以要求雇员在解雇证明上签字确认,表示对解雇日期、原因以及相关权益的处理方式都无异议。同时,雇员也可以在辞职通知上保留一份复印件,作为将来争议发生时的证据。

辞职的注意事项

在辞职过程中,雇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选择合适的时间点:辞职通常需要提前30天通知,因此需要仔细选择合适的时间点,确保自己有足够的时间完成手头的工作。
  • 保持专业态度:在辞职通知中,雇员应保持专业态度,避免使用冲动言辞或攻击性语言。
  • 合作并完成交接:在辞职期间,雇员需要与雇主合作,并尽可能完成自己需要处理的工作事项。这可以展示出雇员的专业精神。
  • 保留所有相关凭证:雇员需要妥善保存与辞职相关的所有凭证,包括辞职通知、解雇证明、电子邮件等,以备将来可能的劳动纠纷。

法律防护

当雇员遵守了辞职规定并提供了书面通知后,法律会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雇员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未休假的工资、年终奖金、离职补偿等。此外,雇员还有权获得相应的社保和公积金结算。

另外,如果雇主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辞职事宜,雇员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投诉。劳动仲裁机构将会介入并进行调解,以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结论

了解法律辞职规定对每一位雇员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正确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不仅能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维护职场的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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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务员5年内辞职规定?

1 公务员在5年内辞职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2 因为公务员是由政府部门聘用的,需要遵守规定。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试用期一般为一年,但也有可能延长到三年。在试用期满后,如果公务员要辞职,需要提前告知单位并征得同意。如果在试用期内辞职,需要向单位赔偿试用期应当享受的培训费用。此外,如果公务员在担任职务期间要辞职,需要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征得同意。3 如果公务员想要在5年内辞职,需要了解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同时保证与单位的良好沟通,避免对工作造成影响。

八、河南公务员调任规定2019?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保姆辞职规定?

保姆辞职的规定包括:

1. 双方应当提前协商好辞职时间,并在书面形式上互相确认;

2. 辞职通知应当提前一个月或协商好的时间,以保证雇主有足够时间寻找新保姆;

3. 辞职原因应当真实,并且不涉及侵犯雇主利益和侵害雇主权益的情况;

4. 辞职后保姆应当清空工作现场,归还所有雇主财物,如有损坏应当赔偿;

5. 辞职后双方应当结清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并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有所不同,建议在辞职前与雇主协商好相关事项。

十、1991年之前国家公务员辞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 辞 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 辞 退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