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质勘查工资收入多少?
首先看你是干什么的啊,如果是工程师那可能就是年薪,20万,多少的不等,如果是普通的还要看地形,海拔,海拔高,就有3000以上的工资|月,也有更高的,担那辛苦。海拔低,地形切割小娜工资可能就少,200多吧!在戈壁滩的工资也很高。
二、做保险勘查员需要什么条件?
首先要求保险勘察员要熟悉自己的业务水平以及业务的范围,
然后在社会上能有效的争取到投保的人员,
而且在投保过程中要有利于宣传投保的知识,因此做保险勘察员是一项非常有竞争的岗位,他不仅要熟悉相关的业务,还要在人际交流中时刻宣传保险的用意意图。
三、保险公司勘查员待遇怎么样?
不管什么保险,做查勘理赔的都是最辛苦的,虽说有一定的外快,但你要是够聪明的话最多也就抽几条烟算了,拿的多了把柄也多了,把柄越多越腐败,越腐败把柄越多,最后就会陷在人家的圈套里越套越牢,苦不堪言。跟吸毒是一样的道理,开始好奇,后来好玩,最后上瘾,接下来痛苦,可是已经身不由己了,自己想戒掉,可是又没有办法戒掉,最后后悔啊,一方面又要四处网络毒品继续吸。
不管哪个公司都是做理赔的都是收入最低的,即使把你不管黑色还是灰色收入都算上,还照样是最低的,而且干活最多最累,永远没有休息的时间,累死你也没有人看见,因为你是花钱的,不是挣钱的,只有做业务的每做一笔单子,大会小会的说,业务好拿钱再多谁都不敢说你什么,而且每年都是旅游、活动、评先进什么的都是做业务的有,理赔的靠边站吧,你只会花钱,赔钱。即使你查处一起骗赔案件,那也是你应该的,最多口头表扬,啥都没有。
不管哪个公司,提拔领导干部几乎没有从理赔人员提过领导,全部都是在业务人员里面考虑的,有一个潜规律就是说,在保险公司上班的,收不到保费的,又没有什么特长的,公司不好安排了,一般都安排到理赔岗,算是公司照顾这些员工以免饿饭。
四、工资保险怎么算法?
五险一金,单位需要承担一部分,这部分从单位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员工也需要承担一部分,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因为各地不太一样,我们以北京举例,聘请一名月薪1万元的产品经理,每月需要承担的社保、公积金成本为: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而言,每月除了需要支付10000元的工资外,还需要为员工额外支出4310元的五险一金费用;对员工而言,10000元工资到手之前会先被扣除2223元的五险一金费用,之后还会被扣除个人所得税,因此员工实际到手工资低于7500元。
五、地热勘查报告
地热勘查报告的重要性及应用价值
地热勘查是研究地下热能资源类型和分布、储量和储层特征以及热储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地热勘查报告是对地热资源进行科学评价和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它是地热勘查过程中的产物,通过对地热勘查数据的整理、分析和综合评价,对地下热能资源进行准确的描述和预测,为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地热勘查报告的内容
地热勘查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 地下热能资源概况:报告应对地下热能资源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资源种类、分布情况、储量估算等。
- 勘查方法和数据:报告应对勘查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获取的数据进行介绍和说明,包括地质勘探、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等。
- 地热资源评价:报告应对地下热能资源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地热能资源的质量、开采条件、开发利用前景等。
- 地热开发方案:报告应对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论述,包括开发方式、开发规模、开发周期等。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和预测,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对策。
地热勘查报告的应用价值
地热勘查报告对于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首先,地热勘查报告可以为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具体的科学依据。通过对地下热能资源进行详细的勘查和评价,可以确定开发利用的资源潜力和可行性,为地热能的科学开发提供技术支持。
其次,地热勘查报告可以为地热能的产业化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在制定地热能的产业化发展战略和规划中,地热勘查报告可以提供重要的数据和信息支持,为产业发展提供指导。
再次,地热勘查报告可以为区域能源规划和布局提供参考。地热能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形式,其开发利用具有一定的区域性和规模性,地热勘查报告可以为区域能源规划和布局提供重要的依据,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
最后,地热勘查报告还可以对地下热能资源进行现有条件下的有效评价,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决策依据,节约开发成本,提高开发效益。
结语
地热勘查报告是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地热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地热勘查报告的编制应严格按照相应的规范和标准进行,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有力支持。
六、保险公司勘查是24小时的吗?
24小时内就会进行勘探。
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也存在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可能。
七、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后多久去定损?
对于车辆定损时间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但是对于车辆的保险报案时间是有限制,根据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想要走保险流程理赔的,就是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报案,如果没有在48小时内报案的,保险公司可能会不接受理赔,可以拒绝赔偿。
对于出险后的定损,保险公司是没有时间限定过期不定损无效的。车主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如果车辆损伤程度不严重,保险公司的勘查人员可以在1天内完成现场对车辆的定损工作,如果车主的车辆损伤程度比较严重的,相应的定损时间也会需要久一些。
八、保险公司勘查笔录是否能作为证据?
保险公司勘查笔录是不能作为事故证据的。查勘事故现场是保险理赔工作的一部分。现场拍照及勘查笔录是理赔的依据之一。保险公司需要第一时间了解被保险人发生事故的原因和事故损失情况。为被保险人事后的定损理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勘查工程与技术属于资源勘查吗?
不属于,勘查技术与工程是工程勘查,包括桩基工程、基础工程方向,也包括钻井工程,钻探工程方向;资源勘察工程是矿产资源勘察,油气资源跟固体矿产资源勘查。
十、侦查人员勘查是否需要勘查证?
勘验、检查,是刑事侦查中发现和获取证据、查明案情侦查行为,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种。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至一百三十五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公通字[2015] 31号、《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及处置制造毒品案件现场规定》公禁毒[2010]333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8条-216条、《检察院刑诉规则》第209-218条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勘验、检查时是否依法进行的,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庭审质证时除了对勘验、检查的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进行质证外,还可以就其程序违法进行以下的质证。
1、依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二十八条“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持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由公安部统一样式,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发。”从法条可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进行勘验、检查时,必须持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且是公安部统一样式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不能是公安机关自己用电脑随意打印的或者是书写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如没有持有《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那么所有勘验、检查收集的证据来源是不合法的,证据的来源不合法,明显的违反了勘验、检查的法律程序,公安机关就要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审查勘验、检查侦查人员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以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规定,勘验、检查必须是由侦查人员进行,不能由其他人员进行,比如是辅警、协警等不是侦查人员。如是辅警、协警等不是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收集的证据,证据本身就违法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证据不合法。不合法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可以从这一角度充分提出质证意见。
3、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物品是否与搜查笔录的记载的物品以及和查封、扣押的物品清单一致。因为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均是侦查行为。而案发现场留下来的物品是一致的,如每一个侦查行为均导致了案发现场留下来的物品均不一致,可能会是存在侦查的主体不一样所导致的,如出现这样的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就存在合理的怀疑,公安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从这一角度充分提出质证意见。
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勘验、检查的过程须有见证人的见证,而见证人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见证人的资格,故在质证时,应依法质证见证人的资格和见证人的身份信息等。如见证人不符合见证人资格的要求,那也可就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质证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完整的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如勘验、检查笔录没有完整的记录,且记录与图片或视频不相符,导致对勘验、检查笔录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七十、七十一条的最佳证据规则。即《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七十一条“据以定案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使用副本、复制件。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勘验、检查笔录从形式上是否完全具备形式要件,比如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等,如没有,公安机关是否需要作合理解释等等来质证。
除此之外,还可以对固定、提取、封装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是原始现场(第一现场)如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等问题提出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