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管理员工资收入多少?
您的提问应该更详细,我的理解质量管理员可能有涉及的岗位内容不同,大概可分为产品质检员、生产质量管理员、质量体系管理员三种,各城市、行业不同收入差别很大,大概是产品质检员3000元,生产质量管理员4000元,质量体系管理员5000元,仅供参考。
二、质量管理体系工资多少合适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想要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质量管理体系不仅涉及产品质量的保证,更是关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声誉。对于企业来说,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不仅仅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为了赢得客户信任、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为实现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目标而规划、组织和控制实现过程的组织体系。一个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满足客户需求,降低质量风险,提升工作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不断改进,提升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通过制定标准化的工作流程,保证每一个环节都受到有效的监控和控制。一个好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员工士气,降低因误操作带来的损失。
工资合适性与员工绩效
在企业管理中,员工的工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营成本、员工的士气和绩效。一个适当的工资水平不仅能够吸引人才,激励员工积极性,更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合理的工资待遇可以让员工感受到企业的关怀和尊重,从而更加投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员工获得公平合理的工资收入后,会更有动力去追求更高的工作绩效,实现个人价值与企业价值的双赢。
绩效管理与质量控制
绩效管理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通过对员工表现的评估和激励,可以有效提升员工的绩效和工作质量。绩效管理与质量控制是相辅相成的,通过绩效管理可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以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设置合理的质量标准和检测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确保产品和服务达到客户要求。
员工培训与绩效提升
员工培训是提升员工绩效的关键一环,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断学习和提升是员工必备的素质。通过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可以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技能和综合素质,从而提高员工的绩效和工作质量。
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帮助员工不断提升自我,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发展,提升企业整体的绩效和竞争力。
结语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合理设定工资水平、进行有效的绩效管理和员工培训,都是企业提升综合竞争力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只有不断追求卓越,不断完善自我,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质量管理体系工资多少钱
质量管理体系工资多少钱
质量管理体系工资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的人员所获得的报酬。质量管理体系工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福利待遇和激励机制,同时也反映了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那么,质量管理体系工资多少钱合适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因素,需要综合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地区差异以及员工的工作经验和能力等因素。
质量管理体系工资的确定原则
要合理确定质量管理体系工资,可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 公平公正原则:质量管理体系工资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能力和贡献来确定,做到公平公正。
- 竞争激励原则:适当提高绩效优秀的员工的薪酬水平,激励其继续努力。
- 稳定有序原则:质量管理体系工资的制定要稳定有序,不宜频繁变动,保持良好秩序。
- 参与协商原则:建立员工参与薪酬决策的机制,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质量管理体系工资的影响因素
了解影响质量管理体系工资多少钱的因素,可以帮助企业更科学地制定薪酬政策,提高员工对工作的积极性和投入度。
- 企业规模:一般来说,大型企业通常拥有更多的财力支持,能够提供较高水平的质量管理体系工资。
- 行业特点:不同行业的工资水平存在差异,一些高科技行业可能会给予质量管理人员更高的薪酬。
- 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不同,也会影响质量管理体系工资的水平。
- 员工工作经验和能力:工作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员工通常会获得更高水平的薪酬。
如何合理确定质量管理体系工资
针对以上因素,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来合理确定质量管理体系工资:
- 制定薪酬政策:明确薪酬构成和涨幅标准,确保薪酬体系公平合理。
- 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科学严谨的绩效考核体系,将员工绩效与薪酬挂钩。
- 市场调研:了解同行业同地区同企业规模的质量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做到合理水平。
- 员工参与:引入员工参与薪酬制定的机制,增加员工对薪酬的认同感。
结语
综上所述,质量管理体系工资多少钱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问题,企业在确定质量管理体系工资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地区差异以及员工工作经验和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激励、稳定有序、参与协商等原则,科学制定薪酬政策,提高员工对工作的积极性和满意度。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确定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工资,实现员工和企业共赢的局面。
四、东莞质量管理体系工资待遇
东莞质量管理体系工资待遇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要想立足并取得长远发展,必须注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而质量管理体系工资待遇也是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之一。东莞作为我国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众多企业在这里纷纷建立起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本文就东莞质量管理体系工资待遇进行探讨,希望能为关注这一话题的人士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
东莞的质量管理体系现状
东莞作为全国重要的制造业城市,吸引了大量企业前来发展。这些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确保生产效率,纷纷建立起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从ISO9001到TS16949,一系列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被引入并得到了广泛应用。
当然,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不只是为了通过认证,更重要的是为了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因此,各家企业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中都是非常注重实际效果和持续改进的。
质量管理体系对工资待遇的影响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不仅仅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也是为了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一个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可以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从而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
首先,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提高产品质量,减少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降低质量成本。这些节省下来的成本可以用来提高员工的工资待遇,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其次,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浪费,优化生产流程。生产效率的提升也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来源于提高员工的工资待遇。
如何优化质量管理体系工资待遇
要想优化质量管理体系工资待遇,企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 建立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将员工的表现与工资待遇直接挂钩。
- 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技能和素质,从而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晋升机会和工资待遇。
- 注重团队合作,激发员工的士气和凝聚力,共同为企业发展努力奋斗。
- 定期进行员工满意度调查,了解员工的实际需求和期望,及时调整工资待遇政策。
结语
东莞作为中国重要的制造业城市,拥有众多优秀的企业和员工。在建立和优化质量管理体系的同时,注重员工的工资待遇问题,不仅可以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也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引起更多企业和个人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机制,实现企业和员工共赢的局面。
五、高质量管理体系工资多少
建立一个 高质量管理体系 对于企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优秀的管理体系不仅能够提升生产效率,还能够确保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并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那么一个高质量管理体系对企业的盈利又有多大的影响呢?
高质量管理体系的盈利影响
研究表明,拥有高质量管理体系的企业往往具有更高的生产效率,更低的产品缺陷率,以及更高的客户满意度。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当产品质量得到保障,客户对产品的认可度和忠诚度也会相应提高。这将导致企业销售量的增加,从而带来更多的利润。
此外,通过建立高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可以更好地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费用。这样不仅能够节约成本,还能够提升生产效率,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管理体系对工资的影响
那么,一个优秀的 高质量管理体系 对企业员工的工资又有多大的影响呢?在一个高质量管理体系下,企业更倾向于重视员工的技能培训和发展,这将使员工具备更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提高其在工作中的表现。
与此同时,高质量管理体系下的企业通常更加注重员工的绩效评估,通过绩效考核来激励员工提升自身工作能力。优秀的绩效表现将带来更多的薪资激励和晋升机会,从而使员工的工资水平得到提升。
此外,在高质量管理体系下,企业的运营效率得到提升,生产成本得到降低,企业的盈利水平也将相应提高。这意味着企业有更多的财力用于回馈员工,如提升工资福利待遇等,进一步增加员工的工资收入。
高质量管理体系的影响因素
要构建一个高质量的管理体系,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是领导力的重要性。企业领导者应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推动全员参与建设高质量管理体系。其次是员工的参与度。员工是管理体系执行的实施者,他们对管理体系的积极参与至关重要。
另外,标准化的管理流程也是构建高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化的流程和程序,可以确保每个环节都能够被有效控制,从而提升管理效率和产品质量。
同时,持续改进是高质量管理体系的核心。企业应不断评估和优化管理体系,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技术的更新等因素,保持竞争力。
结语
建立一个高质量的管理体系可以帮助企业提升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从而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有着积极的影响。同时,一个高质量管理体系也会带动员工的工资增长,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重视建设高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双赢的局面。
六、质量管理包括哪些?质量管理包括哪些?
质量管理是指为确保产品或服务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量特性,从而满足顾客需求和期望的一系列计划、控制、保证和改进的活动。以下是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质量计划:确定产品或服务质量目标和指标,并制定实现这些目标和指标的计划。
2、质量控制:对产品或服务生产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3、质量保证:通过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或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提供质量保证文件和记录。
4、质量改进: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不断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减少产品或服务的缺陷率。
5、质量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质量相关的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和利用质量信息,提供决策支持和绩效评价依据。
七、质量管理原则?
1. 客户导向: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
2. 领导力:领导层对整个组织的质量管理系统起到推动和支持作用;
3. 全员参与: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工作,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4. 过程方法:通过优化和管理流程来提高质量水平;
5. 持续改进:不断寻找机会改进产品和服务,使其更符合客户需求;
6. 决策基于证据:给出的决策必须基于详实的信息、数据和因果关系;
7. 经营体系方法:利用系统方法管理,对组织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
八、何为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就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所进行的一系列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该管理活动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制定,质量的控制,质量的验收与评定等相关内容。
九、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质量管理体系与质量管理架构的区别?
质量管理体系是对产品质量目标的技术要求,工作措施等一系列自成管理的规则,管理架构是分层次的管理责任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