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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经费是国家财政还是地方财政?

178 2023-08-16 07:08

一、义务教育经费是国家财政还是地方财政?

义务教育的费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这也是我国教育经费的基本格局。在具体执行上,理论上各级政府都应该为义务教育提供补贴,从而保证学生能够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教育经费,因为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在财政支出上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地方政府财力相对较弱而且教育开支较大,义务教育往往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重要财政开支项目。

二、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措施?

教音经费管理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1. 加强财务监管,实施义务教育经费机制保障改革,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各项收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捐赠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事项进行严格管理。

2.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统筹安排相关经费,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3. 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4.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综上所述,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措施涵盖了从预算、使用、监管等全方位的管理要求。

三、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教育经费的预算、分配、使用和监管等方面制定的管理规定。以下是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1. 预算编制原则: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注重财政稳定和规范管理,保障教育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效益。

2. 预算审核程序: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应遵循预算制定程序,要经过拟定、初审、审定、公示、执行等环节,确保教育经费的预算编制和审核制度化、规范化。

3. 经费分配方式:教育经费分配应遵循“分类管理、综合分配、分级负责、限额管理”的原则,根据教育事业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投入标准、定额拨款、项目拨款、竞争拨款等多种方式进行分配。

4. 经费使用管理:教育经费使用应遵循“规范、透明、公开、节约”的原则,确保教育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教育经费的浪费和滥用。

5. 绩效评估和监督: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应建立绩效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教育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和质量。

总之,教育经费的预算管理办法是保障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应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监督等原则,确保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落实效果。

四、中国教育经费占财政比例是多少?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发布的2019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显示,2019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为50178.12亿元,首次超过5万亿元,比上年的46143.00亿元增长8.74%。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40046.55亿元,首次超过4万亿元。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为34648.57亿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38858.37亿元的比例为14.51%。

五、什么叫公共财政预算安排教育经费?

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支出是指在国家公共财政预算计划中,划拨给教育方面的支出预算总和。

其中公共预算是实行“四本预算”后“一般公共预算”的新提法。根据《教育经费统计年鉴》中的项目分类可知,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公共财政教育经费、科研经费、其他拨款,而公共财政教育经费又包括教育事业费、基本建设经费、教育费附加。

六、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 ,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第二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资金使用要合乎规范。

七、财政评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七)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具体格式见附件);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帐户资金情况。

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八、教育经费财政预算计提比例规定?

教育经费财政预算计提是3%的比例。

九、财政学与财政管理哪个好?

财政管理好。主要学习课程: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经济法、中级财务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等,从事会计类职业,会计师事务所、三资企业以及外贸公司等单位从事会计、出纳和审计等财务管理类工作,还有的在金融与证券投资部门从事投资理财和咨询顾问等工作。

十、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行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国内公开招标产生。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