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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区域划分?

242 2023-12-16 02:05

一、江西省行政区域划分?

        江西全省辖27个区、12县级市、61个县,168个街道、830个镇、568个乡(其中含8个民族乡)。

      南昌市

东湖区

西湖区

青云谱区

红谷滩区

青山湖区 新建区 (长堎镇)

南昌县(莲塘镇)

进贤县(民和镇) 安义县(龙津镇)

景德镇市

珠山区

昌江区 乐平市 浮梁县(浮梁镇)

萍乡市

安源区

湘东区 莲花县(琴亭镇)

上栗县(上栗镇)

芦溪县(芦溪镇)

新余市

渝水区分宜县(分宜镇)

九江市

浔阳区

庐山区 瑞昌市 柴桑区(沙河街镇)

星子县(庐山市-南康镇)

武宁县(新宁镇) 彭泽县(龙城镇)

永修县(涂埠镇) 修水县(义宁镇)

湖口县(双钟镇)

德安县(蒲亭镇) 都昌县(都昌镇)

共青城市

鹰潭市

月湖区余江区 (邓埠镇) 贵溪市

赣州市

章贡区 瑞金市

南康区石城县(琴江镇)

安远县(欣山镇)

赣县区(梅林镇) 宁都县(梅江镇)

寻乌县(长宁镇) 兴国县(潋江镇)

定南县(历市镇)

上犹县(东山镇) 于都县(贡江镇)

龙南市(龙南镇) 崇义县(横水镇)

信丰县(嘉定镇)

全南县(城厢镇) 大余县(南安镇)

会昌县(湘江镇)

吉安市

吉州区

青原区 井冈山市 吉安县(敦厚镇)

永丰县(恩江镇)

永新县(禾川镇) 新干县(金川镇)

泰和县(澄江镇) 峡江县(水边镇)

遂川县(泉江镇)

安福县(平都镇) 吉水县(文峰镇)

万安县(芙蓉镇)

宜春市

袁州区 丰城市

樟树市

高安市 铜鼓县(永宁镇)

靖安县(双溪镇)

宜丰县(新昌镇) 奉新县(冯川镇)

万载县(康乐镇) 上高县(敖阳镇)

抚州市

临川区南丰县(琴城镇)

东乡区(孝岗镇)

乐安县(鳌溪镇)

金溪县(秀谷镇) 南城县(建昌镇)

资溪县(鹤城镇)

宜黄县(凤冈镇)

广昌县(旴江镇) 黎川县(日峰镇)

崇仁县(巴山镇)

上饶市

信州区德兴市 广信区(旭日镇)

广丰区(永丰镇)

鄱阳县 婺源县(紫阳镇)

铅山县(河口镇) 余干县(余干镇)

横峰县(岑阳镇)

弋阳县(弋江镇) 玉山县(冰溪镇)

万年县(陈营镇)

二、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行政复议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

  (二)受理行政复议;

  (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 监督工作制度

第七条 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间均应在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需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 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限期修改决定:

  (一)违背宪法原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置强制措施、许可证制度、审批权、罚款、收费、集资等项目的;

  (三)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第九条 对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委托行政执法实行备案、审批制度。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执法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对违法的授权、委托,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第十条 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执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对被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被委托的组织应当是常设组织,具有履行委托职责的能力,并应当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 实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颁布后的3个月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及有关措施书面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建立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状况,制定行政执法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组织或者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

  执法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及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建立情况;

  (四)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及财务管理情况;

  (六)罚没款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适用前款规定,检查情况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有关资源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结案报告报送一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结案报告报送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一)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其相当于该数额财物的;

  (二)吊销证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定期抽查,发现违法的,应当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督办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应当发出《督办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协调有争议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行政执法权限有争议的;

  (二)对同一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三)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其他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

第十七条 实行持证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当着装整齐。

  行政执法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有关国家机关委托,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

第二十条 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不得拒绝和阻挠。

  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行政监督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经督办不改的;

  (二)不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备案或者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

  (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教育行政执法内容?

意见》明确指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是增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教育管理职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重点范畴还包括:查处违法举办学校(包括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擅自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查处教师违法行为;查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严重作弊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由教育行政部门以行政执法方式管理的事项。

为了“减少对学校正常办学活动的干扰”,《意见》提出要创新执法方式,实施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探索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制度,制定年度规划和检查清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减少对学校正常办学活动的干扰。

《意见》强调,各地要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面梳理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明确责任主体、细化任务分工,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2020年底前,要制定、公示执法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江西省考哪些岗位考行政执法?

靠市场管理的人员,口交警的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等等都要考行政执法。

五、江西省行政区域规划?

江西省共设南昌、上饶、九江、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赣州、宜春、吉安、抚州,共青城等12个设区市,11县级市,70个县,21个市辖区。   

1、南昌市, 辖7区4县: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红谷滩区、朝阳洲区,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   

2、上饶市,辖1区1市10县:信州区、德兴市,上饶县、广丰县、玉山县、婺源县、鄱阳县、余干县、万年县、弋阳县、横峰县、铅山县。   

3、九江市, 辖2区2市9县:浔阳区、庐山区,瑞昌市、共青城市,九江县、武宁县、修水县、永修县、德安县、星子县、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   

4、萍乡市, 辖2区3县:安源区、湘东区,上栗县、芦溪县、莲花县。   

5、新余市,1区1县:渝水区,分宜县、高新区、仙女湖区、孔目江区。   

6、鹰潭市,辖1区1市1县:月湖区、贵溪市、余江县。   

7、赣州市,辖2区2市15县:章贡区,经济开发区,南康市、瑞金市,赣县、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县、定南县、全南县、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   

8、宜春市,辖1区3市6县:袁州区,樟树市、丰城市、高安市,靖安县、奉新县、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   

9、景德镇市, 辖2区1市1县:昌江区、珠山区,乐平市,浮梁县。   

10、吉安市,辖2区1市10县:吉州区、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   

11、抚州市,辖2区10县:金巢区、临川区、东乡县、金溪县、资溪县、南城县、南丰县、黎川县、广昌县、崇仁县、乐安县、宜黄县。

六、教育管理和行政专业前景

教育管理专业是提高人类整体素质机科技发发展的重要手段,行政专业是治理行政机构提高服务及办事效率的有效途径两者存在必然联系就业前景乐观。

七、教育行政岗位有哪些?

学校行政职务主要有校长、教导处主任、总务处主任以及教科室主任、教研组组长等。这些政行职务又分为不同的级别,分别负责学校内部各个科室的不同行政工作。

  1、校长:主要是负责整个学校的全部行政事务,负责学校教学以及安全工作等相应事宜的开展。

  2、教导处主任:主要是负责教学常规管理要求,并且直接向负责和汇报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根据相关的要求编制该校教学计划,并且向每一位教师分配课程,并负责招聘相关的教学管理人员。

  3、总务处主任:主要是在校长的领导之下,管理学校总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员。

  4、教科室主任:是教科室工作的组织者又或者是带头人,主要负责教科室的思想政治以及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5、教研组组长:这个主要是由能力强且资深的教师担任的职务,主要是负责各个学科的教学工作的创新。

八、教育行政部门有哪些?学校是教育行政部门吗?

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教工委、直接管你们的学校。

这些都是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局有下面几个部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发展规划处、财物基建处、基础教育处、职业与成人教育处、科研处、体育卫生与艺术处、高等教育处、教育督导室、思想政治教育处、保卫处、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室)、离退休干部管理处。

九、教育局是教育行政部门吗?

是的。

县级教育局接受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同时接受市级教育局的领导。

县教育局领导负责全县境内教师发展、学生成长、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校发展等与教育教学相关联的一切事情。

招生部门负责学生升学相关问题,也属于教育行政系列。

少年宫负责学生课外活动的开展也属于教育局管辖。

各种辅导机构的营业执照是由教育局发的。

十、江西省行政区划图最新?

江西省行政区划为南昌市,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上饶市,抚州市,吉安市,景德镇市,鹰潭市,新余市,萍乡市共计十一个地级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