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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111 2024-01-03 03:41

一、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一、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提高综合质量效益,促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在全省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中排名靠前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并在政策、项目上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及省直有关部门)

  二、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效明显,创造了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事项中推动跨域通办、智能导办,线上线下同质办,办理深度和成熟度高、实绩突出、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牵头单位:省政务局;配合单位: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三、对积极落实制造强省建设、工业稳增长和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有关政策措施成效明显,新增规模工业企业、规模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工业税收等高质量发展核心指标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四、对“五个100”中重大产业建设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产品创新项目的年度计划投资完成率、贡献率、总开工竣工率,引进500强企业项目、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的年度计划完成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好,推进机制健全,工作创新性强,配套政策措施有力,建设环境优良的市州,予以奖励;对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在企业开办、办理建筑许可、不动产登记、政务服务质量、执行合同等方面明显改善,在全省优化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中排名前列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和项目支持,并对其典型经验予以推介;对推动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成效明显,投入产出水平高、效益好的园区,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时予以支持,并优先支持向国家申报调区扩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局)

二、教育扶贫工作实施细则?

认定贫困标准,公布贫困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认真核实信息,及时扶贫监督管理。

三、机关督查工作职责?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四、督查工作亮点短句?

1)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千方百计让人民满意!

  2) 强化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3) 优良作风促发展,优质服务树形象!

  4) 团结和谐干在实处,科学发展走在前列!

  5) 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

  6) 深化干部队伍建设,打造优秀干部队伍!

  7) 以正气新风树立新形象,以真抓实干创造新业绩!

  8) 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

  9) 端正行风,服务经济,一心为民。

  10) 反腐倡廉,发展经济,文明和谐,振兴洪泽。

五、如何抓好督查工作?

督查工作是一项艰巨性工作,督办的力度如何直接影响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因此,要做好每件督办工作,就必须增强责任感,坚持该督办的必须督办,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做好督查工作,必须弹好“三部曲”。

一、弹好“前奏曲”,充分认识督查工作的重要性 

一是抓督查就是抓落实。督查即督促进度检查质量,督查是提醒责任主休、发现问题、指导运作、解决困难、总结经验的系统运作过程。毕竟领导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方案的部署,事情只是进行了一半,还有更重要的一半就是确保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决策和督查紧密相连,相辅相成,没有决策,督查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条件;离开了强有力的督查,决策就有可能停留在纸上、会上、口头上.。

二是抓督查就是抓效率。抓督查就是抓提速增效,着力解决抓而不紧、抓而不实,落实重点不够突出等突出问题。这不仅助推了各部门各单位实现工作的快节奏,高效率,也更好地诠释了新时期政府的务实和高效,这才是督查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三是抓督查就是抓服务。就是服务领导工作,提高干部执行力,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督查绝不是单纯地施加压力,更不是因督查增加各部门各单位的负担,而是将督查作为变压力为动力的重要推手。尤其是当前一些政府机关和部门在落实决策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布置多、检查少,浮在上面多、深入基层少,以会议落实会议多,以文件落实文件多的问题,通过督查产生士气提升、问题解决、效果增强等综合效应。

四是抓督查就是抓较真。如果把各部门喻为各项工作中顽强拼搏的“运动员”,那么督查就是在抓落实工作中不可或缺的“裁判员”,因此督查工作十分必要,且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既要带着感情抓督查,又要不循私情,敢于“较真”,敢于“亮剑”,敢于碰硬。

二、弹好“进行曲”,着力提高督查工作的效率。

一是快。工作要雷厉风行,说干就干,本着“快办快查快结”的原则,日事日了,做到件件着落快,件件回音快。并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有见地、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要快。

二是严。就是要严肃认真,在督查过程中要行得端、坐得正,绝不可胡督乱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绝不可姑息迁就,做到查则必清、清则必办、办则必果。确保全市各项工作更好地落实到实处。

三是准。督查工作是一种服务领导行为,开展督查也是领导行为的延伸,完全属于遵令进行,奉命行事。领导有“令”要坚决去办,无“令”则不能擅自去办,更不能打着领导的旗号自己去办。要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准确反馈督查结果,不向领导打“埋伏”。

四是硬。就是要敢督敢查敢碰硬,要敢于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敢于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和要求,敢于对矛盾较多的地方进行督查、督办,挖掘深层次的问题,敢于不为人情左右,不计个人得失。充分使用好组织赋予的权力,一督到底,务求落实。对屡督不改的,要通报处分,通过督查,形成“落实不好不行、不落实更不行”的氛围。工作中要扑下身子,耐住艰苦,有一种能打硬仗的拼劲,面对不同的督查对象,要坚持原则,分清是非,秉公办事,顶住说情、讽刺、刁难各种干扰,以无畏的勇气,浩然的正气查出实情,树立督查的权威。

三、弹好“知音曲”,注重提升督查人员的品位

一要突出一个“深”字。督查之前,要吃透文件精神,理解督查意图,既要主动介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又要把握分寸,在督查中不要以“钦差”自居,颐指气使,也不能“好人主义”,当“和事佬”。要不断提高善于发现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为实现督查工作“查必清、清必办、办必果”的目标打下深厚基础。

二要把握一个“细”字。为确保督查工作公平,督查方法一定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避免具体工作中“断章取义,各取所需”。做到到位而不越位,适当而不过当,不搞想当然,不借题发挥,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在一般中挖掘“个别”,在普遍中寻找“特殊”。既要看到落实工作中好的一面,又要看到阻碍或干扰决策顺利实施的梗阻环节。区别主观与客观,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解剖麻雀”,找准根由。

三要讲究一个“活”字。灵活多变的督查方法,可以查出实情,确保政令畅通。呆板单一的督查方法,最容易使督查对象拿出虚与应付的办法。其结果是查而不实。要根据情况选择灵活多样的督查方式,可以借他山之石,攻我之玉。如:日前市委督查室、纪律联合开展对干部作风突击检查工作中,改变以往检查时间段单一的工作方法,来了个突击检查的“回马枪”,查出了问题,成效良好。

四要力求一个“新”字。面对新情况、新问题,督查工作应不断地创新,永葆生机与活力。要善于运用新思维、新理论,从实践中探索、总结,从群众中吸取智慧和力量,或是将有效的督查结果综合整理出来,送有关部门或领导参阅,使督查的成果转化为领导的决策成果,这样督查才能富于创新,才能发展到较高层次,达到较高的品位,才能创出新时期督查工作的新特色。

六、2021督查工作要点?

(一)加强督查统筹。督查工作要点中的重点督查事项,明确统筹组织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高效推进,避免重复督查、多头督查;明确单位牵头实施的,以牵头单位名义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内督查,各相关县区园区要积极配合、主动担责。

(二)聚焦督查实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聚焦督查重点和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精准督查、靶向督查,加大发现、提出和解决问题的力度,提升督查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灵活性,防止督查“形式化”“模板化”。改进完善评价标准,不以是否发文、开会和发文、会议规格高低作为衡量落实工作的标准,重点督查工作的推动情况和落实效果。

(三)强化结果运用。适时将督查结果向全市予以公布,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对落实不力、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提出问责建议。将督查考核结果作为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推动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到位。

(四)严格过程管控。各牵头单位要严格执行“三查三单”制度,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盯住不放、加强调度,督促责任单位列出整改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整改责任清单。要建立健全重点督查事项工作台账制度,实行挂账整改、销号管理。

七、督查工作条例?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国务院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

第九条 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第二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督查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八、督查问题整改方案实施步骤?

一是强化领导、落实责任。详细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督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做到领导明确、责任明确、人员明确、任务明确。设立督查检查公示牌,公开督查检查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创新方式、精心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开展阶段性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置,根据督查情况及时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是强化监督、注重实效。人居环境整治督查检查工作组在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梳理问题清单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督促抓好整改落实,推动整治工作落实。

九、如何做好督查工作?

       做好督查工作就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要敢督难题。在督查工作中,只要是领导授权,不管涉及的问题有多难,我们都坚持做到全力以赴、迅速立项、果断查办、一查到底。在解决问题时,我们既坚持原则,又注重方式方法。因为任何激进、偏执的行为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是要能提良策。督查工作要开创服务决策的新局面,必须走出一般意义上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反映情况的路子,要切实在辅助决策上有所作为,努力使督查成果进入领导决策的支持平台。在督查过程中,必须善于挖掘深层次问题,善于站在领导高度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在分析当中善于见微知著,找准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高质量的建议。

十、督查工作有哪些方法?

督查工作方式:  (一)实地督查。督查人员深入实际,到承办部门(单位),到现场检查、了解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促进决策落实。  (二)会议督查。召集有关人员,听取决策事项落实情况汇报,督促承办单位抓紧落实决策事项。  (三)发文督查。对部分督查事项发出督办通知,限时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督办事项,并书面回复。  (四)电话督查。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党委主要领导专项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通过电话向承办部门(单位)了解决策事项落实的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进行落实。  (五)视频督查。依托视频督查网络平台,对各乡镇上班情况、节假日和汛期值班、领导带班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