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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一补标准?

74 2024-04-03 04:19

一、代课教师一补标准?

首先,我们看看广东省原民办代课教师是这样解决的。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到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到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到9年的, 各市给予适当补助,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应该说,目前,广东省对于被辞掉的这部分原民办代课教师的补助标准比较高,也与广东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比较相适应的。

二、陕西代课教师补偿标准?

陕西省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男60岁,女55岁)有退休养老补助。即教龄乘以8元(国家规定教龄津贴最高是10元),这实际是教龄补贴,而不是养老金。养老金应该是基础养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龄补贴。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三、湖南代课教师补助标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

  (二)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

  (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由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的下列人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本《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

  二、补助标准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执行标准。

  三、补助资金来源

  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分别与市州级财政、省直管县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补助;未实行省直管县级财政的,市州级财政与所辖县市区级财政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四、补助对象确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等具体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等认定工作。

  (一)本人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和证人名单,同时承诺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真实准确。

  (二)乡级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居委会)提交的申请人《申请表》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的情况形成初审意见。无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每个工作阶段需提供3名证明人,证明人中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初审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物证材料、证人证言须分别在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几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核实后,对第几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初步确定为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名单及有关信息材料报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三)县级审核。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名单和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名单须分别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居委会)、任教学校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同时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核实后,对第二次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补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填写《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建档存留。

  (四)市州核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章的《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市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批表》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准后,由市州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将补助名单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省内其他县市区且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到原工作的县市区按程序申报,审核确认后,其生活困难补助由现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发放。

  五、计发时间与发放办法

  (一)计发

四、代课教师社保缴费标准?

代课教师和在编教师社保缴费比例相同,不过缴费基数少,缴费也少,有的单位给代课教师缴纳社保种类不全。

五、福建代课教师补助标准?

一是统一边远地区教师补贴标准。由于博望区中小学均为农村学校,原先根据学校地理位置将边远地区教师补贴分为每人每月70元和90元两类,自今年9月开始,全区边远地区教师补贴标准将统一调整为每月90元。

  二是设立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贴。按照地理位置、办学条件等差异度,将区属学校(含附属幼儿园)分为三类,二类、三类地区学校教职工享受周转宿舍的每月分别补助100元、200元;不享受周转宿舍的每月分别补助200元、300元。

  三是设立边远地区教师交通补贴。凡在区内参加交流的教职工(含支教人员),一类地区临近学校之间的按每月不少于100元标准,其他校际之间的按每月不少于200元标准,每年按10个月计算,由流入学校给予交通补贴或组织交通运力解决上下班交通困难。交流人员一次交流,此项补助发放较长不超过六年,若二次交流到其他学校可再次发放。

  四是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评优评先实行倾斜政策。在教师职称评聘中,对在三类、二类地区任教的和校际交流(含支教)的教师给予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等优惠政策;岗位内部等级晋升时,在三类、二类地区任教的和校际交流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在三类、二类地区任教的和校际交流的教师,并在区级表彰中明确一定指标用于三类、二类地区任教的和校际交流的教师。

以上仅供参考。

六、代课教师工龄认定标准?

代课老师算不算工龄,教师的工龄是指参加工作至今的时间,基本是连续计算的,有时还将在校读书时间也计算在内(还有以前的是做别的工作的,与教学无关的,但也计算在内)。关于代课老师的工龄问题,国家现在并没有对此作出相关的明确的规定。

但是如果你代课的学校有聘书的话,如果有证据表明你确实和学校有劳动关系,这段时间你的工龄是可以计算的。

七、代课教师辞退赔偿标准?

具体如下:

(1)辞退补偿标准。

根据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含原辞退民办教师)本人实际情况,依照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人实际代课时间,按照每代课一年补偿1000元的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原辞退人员已作经济补偿的,原则上不再补偿。

(2)辞退补偿费用发放。

根据未领取辞退费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含原辞退民办教师)实际任教年限和补偿标准,由财政局制定中小学代课教师辞退补偿费用资金预算方案。

八、广东原民办代课教师补贴标准?

广东原民办代课教师的补助政策和标准

①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30元。

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8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

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含8年)12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

④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九、最新民办代课教师补偿标准?

①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

②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

③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十、甘肃省代课教师补助标准?

1000元。

甘肃借鉴其他城市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办法,并参照国有企业职工置换身份每人每年1000元的最高补偿标准制定的农村代课教师辞退补偿。

代课教师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它既包括了具有原民办教师资格,即拥有“民办教师任用证”,而被划定在各地方所规定的任教截止日期之后,现在被称为“原民办教师”的,也包括乡(镇)或学区聘用的临时任教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