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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墓建设标准?

222 2024-05-15 23:31

一、江西省公墓建设标准?

江西省民政厅向全省各设区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无论单人还是双人墓穴,占地面积都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位的使用年限为20年。

  《意见》要求,在公墓规划时,公墓设计按照当地人口总数、自然死亡率、每座墓占地面积、公共设施、绿化率及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适量预留发展空间等因素科学确定建设规模。

  《意见》强调,公墓经营单位不得跨服务区域推销墓穴,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自用墓穴外,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墓穴迁移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此外,公墓经营收入纳入当地殡葬管理专户统一管理,接受民政部门监督;公墓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自身特殊行业强行搭售丧葬用品、捆绑服务进行收费。

二、江西省人防建设面积标准?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平时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进行管理,战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三、江西省义务教育教师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 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是:

(一)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

(二)学校办学质量评价。

主要包括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五个方面重点内容,旨在促进地方党委政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履行举办义务教育职责,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五个方面重点内容,旨在促进学校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充分激发办学活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

五、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宣传标语?

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 精心教好每一个学生。

六、江西省新农村建设标准?

江西省新农村的建设标准是,提高贫困户的收入,二是建设好新农村的标准

七、江西省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改造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是省政府确定的重要民生工程内容,为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满足群众便利消费、安全消费、放心消费需求,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13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区菜市场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建设改造后的菜市场基本实现标准化,达到四个目标:硬件设施规范、齐全、设置统一,档口经营整洁、有序、科学分类,环境卫生干净、亮堂、全天保洁,公共服务公开、便民、保障有力。    二、建设改造重点    1.城区现有菜市场改造升级。    2.新建社区规划建设标准化菜市场。    三、建设改造标准    (一)硬件要求    1.建筑结构:建设改造后的菜市场必须是室内菜市场,其中新建菜市场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    2.通道:人流、物流通道宽敞,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3.地面:地面铺设防水、防滑、易清洗材料,保持地面整洁干净。    4.室内布局:商品分类科学,摊位整齐规范;摊位相对集中,生熟食分离,熟食区有更衣与洗手消毒装置和温度控制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要求;家禽摊位相对独立并设有流水冲刷装置。    5.供水供电采光通风:市场内采光、通风良好,市场供水供电系统完备,给排水通畅,不积水、无异味,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    6.治安消防:在主通道、出入口等地方安装摄像头监控,配备消防器材,符合消防规范,并有专人管理。    (二)软件要求    1.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设置专门的管理办公室,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2.服务规范。宣传栏、服务台、投诉台、公平秤、检测间等服务设施齐全。    3.食品安全检测和可追溯。每天抽检部分农产品,当天公示结果,在摊位醒目位置公示所销售农产品的产地或来源地。    4.卫生保洁。市场每1000平方米经营面积至少配置2名专职保洁员,定期对通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维护。各摊位的卫生保洁由经营户负责。    四、建设改造规划布局    1.区域布局:各设区市城区按照生活半径1.5公里左右、步行15分钟左右设置1个标准化菜市场。各县级城区按照生活半径2公里左右,步行20分钟左右设置1个标准化菜市场。    2.新建菜市场规划布局:依据常住人口每万人建1个600平方米以上菜市场的配置标准,各地统筹考虑老城区补点建设和新城区规划建设布局。鼓励新建社区标准化菜市场实行连锁经营。    3.业态布局:各地要将标准化菜市场设置布局与中小规模的生鲜超市、社区菜店、流动售菜车结合起来,根据城市规划实际,为标准化菜市场设置做有效补充。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菜市场建设改造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涉及民生福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菜市场建设改造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城管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协调配合,统筹推进。    2.加强规划引导。各级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菜市场(含生鲜超市、社区菜店)专项规划,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专项规划于今年年底前完成。菜市场设置应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配套,凡规划确定的菜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菜市场,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挪作他用。    3.加大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多方筹措建设改造资金,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菜市场建设改造的良好氛围。今年省财政已按照民生工程项目安排城区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专项资金2000万元,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建设改造菜市场予以资金支持。    4.加强日常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标准化示范菜市场创建工作,形成标准化菜市场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水平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改造后的菜市场要进行绩效评估,加强对市场管理服务、市场秩序、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省商务厅对各地开展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要建立督查推进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评选一批群众满意的标准化示范菜市场。

八、民办义务教育规范办学规定?

一、严禁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

二、严禁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

三、严禁民办学校将招生入学与房地产挂钩,与幼儿园挂钩。

四、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五、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

六、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和提前招生。

七、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八、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发布。

九、严禁任何学校乱收费、高收费、超标准收费、跨学年收费、不按规定时间收费、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十、严禁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学生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混用校舍。

十一、严禁私自招生,对招生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必须采取电脑随机派位。

十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十三、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十四、严禁出资人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九、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办学思想?

(国家教育委员会 教基号印发)

近年来,各地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促进了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同时也出现一些亟需引导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提出如下若干原则意见。

一、继续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纠正不规范的办学行为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承担着世界上最大规模的教育任务。这一国情要求改变过去过多由政府包揽的办学体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和纠正改革过程中某些不规范办学行为,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具有活力的办学机制,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增加投人,推进“两基”(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落实“两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繁荣发展。

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既不能把义务教育推向市场,也不能把义务教育的责任完全推给社会或乡、村两级。盛地(市)、县政府应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投入,切实落实“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要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的权益,提高待遇,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加强培养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引导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近期要大力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干部充实、招生办法改革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加强指导,使其尽快改变面貌。

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基础教育办学格局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由政府统筹规划。无论哪种办学形式的学校,只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章,都是我国社会主义基础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地要提高认识,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纲要》及其实施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试点的基础上,有计划、有序地逐步推进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的改革,切实纠正在改革中出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

二、坚持方向,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指导思想

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所有公办中小学都义不容辞地承担着普及义务教育,实施基础教育的责任。凡适龄儿童、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应充分予以保障。

1.中小学办学,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基础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宗旨,坚持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2.坚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就近入学”及“平等受教育”的原则。不得人为地加大校际间在办学条件、生源上的差距。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对此应尽量做到一步到位,对一步到位实在有困难的也必须尽快限期到位。社会上有择校需求的,各地应向民办学校引导。

3.办学体制改革应有利于深化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积极性,增加投入;有利于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4.办学体制改革要符合我国国情,要考虑到目前人民群众的经济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

三、依法治教,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

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下大力气,采取有力措施,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使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和不招“择校生”及变相“择校生”的原则能够全面贯彻落实。当前要依法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规范工作。

1.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1996]18号)精神,对于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人初中实现一步到位实在有困难的一些大中城市,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地(市)政府严格审批,只允许少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完中初中部,下同)在近期内招收“择校生”。这些学校仍为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收入为国家所有。需明确: (1)要确定尽快限期到位的期限,并逐年缩小招收“择校生”规模;

(2)“择校生”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择校费等收入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重点用于基础薄弱学校建设;

(4)经批准暂招“择校生”的学校经费仍由教育行政部门划拨。

凡批准少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近期招收“择校生”的地方,其他公办学校不准再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有计划地办好一批民办中小学,以满足社会择校的需求。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经批准招收“择校生”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名册及招生办法等,及时报国家教委备案。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开,以增加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

2.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改试(实)验班外,一般不设试(实)验班。

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均不得举办“校中的民办校”或“校内的民办班”。已办的应立即予以清理,今后一律停办这类校中校(班),严禁搞“一校两制”。

教育行政部门对少数具备独立办学条件的“校中校(班)”,要严格依照社会力量办学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限期使其与原公办学校彻底分离,独立办学,具有独立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核算。

4.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跨省市招生、办分校,已办的应撤回或彻底分离,并要与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办学条件较好、声誉较高学校的校长和教师,主要精力应放在学校自身教育教学改革上,有条件的可通过挂钩协作或合并、联合办学、校长和教师的对口支援或定期轮换等多种形式,主动帮助附近基础薄弱学校改变面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5.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举办民办中小学,以及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与境外机构和个人、港澳台同胞合作办学,应依有关规定进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上述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各地政府要落实对办学企业单位返还一定比例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国家对民办学校继续采劝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鼓励在广大农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城镇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举办民办中小学校,以补充国家办学之不足;同时,在大中城市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教育的需求,也应鼓励举办多种形式的民办中小学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坚持国家教育方针,收费合理,但在办学中遇到困难的民办学校,可在政策上,经费、师资配备等方面予以支持。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由教育、物价部门评估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按办学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和以任何借口变相集资。无论哪种形式的民办学校都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允许举办“贵族”学校。

四、加强管理,保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办学体制改革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较广的复杂工作,各地一定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遵守有关规章和纪律,坚持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坚持“积极稳妥,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建立审批程序和评估机制,保证改革和办学的正确方向。

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水平考核评价标准?

开展学校办学水平评价,要制定正确的评价标准。制定学校办学水平评价标准的依据有四点:

(1)必须依据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教育方针规定了教育为什么服务,各级各类学校培养人才的总的规格要求以及通过什么途径来培养人才。

(2)以先进的教育理论和学校管理理论为依据。制定评价标准的人应该具备这方面的素养。

(3)以学校的具体工作为依据。这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绩效要求,二是职责要求。

(4)素质要求。我们的教育工作,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其目的都是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标准,是学校办学水平评价的关键。在评价学校时,既要有统一要求,又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在保证社会对学校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注意到各方面绝对水平评价的同时,也应重视投入与产出效益方面的评价,重视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原有的办学条件等方面的评价。

学校办学水平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四类:

(1)办学方向评价。学校应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实现教育目标。

(2)学校各项工作评价。主要包括:1)学校管理水平评价。2)师资队伍建设水平评价。3)德育_T作质量评价。4)教学T作措施和质量评价。5)财务和后勤管理水平评价。

(3)学校办学条件评价。主要包括:1)领导集体:指导思想;领导体制;领导成员素质;领导结构;领导成员的配备等。2)教师队伍:编制额和实有数量;学历达标率,专业证书考核合格率;教师的学历、职称、专业、年龄结构;公办、民办、代课教师比例等。3)物质条件: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体器材、卫生设施等。4)经费:生均公用经费,生均业务费;公办、民办教师经济待遇和政策落实情况等。

(4)办学效果评价。衡量学校是否办得好的标准,是其培养的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关键是质量。这里的质量不仅指学生得分的多少或升学率的高低,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果,即在原有基础上的发展和提高。对特色教育应根据学校的背景、原有基础和条件进行效益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