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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规定?

255 2024-08-16 19:30

一、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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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负责人员

  1.具有机动车维修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机动车维修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机动车维修业务,掌握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质量检验人员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七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件记录,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记录,违章、事故及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提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三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全国通用。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需要增加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并编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数据库,使用全国统一的管理软件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并逐步采用电子存取和防伪技术,确保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的管理工作,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并通报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应当将该记录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的依据,并存入管理档案。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诚信管理档案,并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超过规定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和计分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从业行为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以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除可以驾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外,还可以驾驶原从业资格证件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或者道路货物运输车辆。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法经营、违章作业。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积极进行救护。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十二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性,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规范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二)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系统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的重要性与优势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是现代交通运输行业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实施不仅能够有效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还能够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确保交通安全和服务质量。

系统功能与特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具有诸多功能与特点,包括:

  • 信息录入与查询:系统能够快速记录和查询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证书等相关信息。
  • 资格审核与审批:系统可以自动进行从业人员资格审核与审批流程,提高审核效率。
  • 培训管理:系统能够记录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并生成相应培训证明。
  • 考核与评价:系统可以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定期生成评价报告。
  • 违规行为监管:系统能够监控从业人员的行为,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优势与益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实施有着诸多优势与益处:

  • 提高管理效率:系统可以自动化管理从业人员信息,避免了繁琐的手工操作。
  • 保障安全稳定:系统能够监控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运输安全和稳定。
  • 提升服务水平:系统优化了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和评价机制,提升了服务质量。
  • 规范从业行为:系统能够监管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减少违规事件的发生。
  • 降低管理成本:系统的实施可以减少管理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

未来展望

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不断发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将会更加智能化、便捷化,并与其他管理系统进行更紧密的整合,为行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试题?

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理论考试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两个科目考试成绩均达到80分及以上为合格。理论考试总共90题,其中单选题40题,多选题10题,判断题40题。

考试规定

(一)学员按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学习完全部培训课程并达到规定学时(客货运输驾驶员42学时、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24学时)方准参加考试。考试时须持《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登记表》或《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登记表》、《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IC卡和本人身份证、驾驶证、培训发票,按通知时间和学号顺序参加考试。

(二)道路运输客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理论考试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考核,两个科目考试成绩均达到80分及以上为合格。道路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考试科目为理论知识考核,考试成绩达到90分及以上为合格。

(三)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

(四)在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

(五)交通部门在考试结束后公布考试成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废。

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介绍?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一、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5、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6、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档案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运输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运输人员档案管理。

2、 职责

(1)公司事物管理员负责对车辆各种技术资料的保管。

(2) 车辆管理员负责保管人员及车辆证件复印件及监督证件的有效性。

(3)各岗位人员负责保管随身携带证件,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洁。

(4)车辆主驾负责保管责任车辆的随车证件,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洁。

3、 工作要求

(1)人员管理

运输人员的招聘由销售部。提出申请,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初选,经公司级培训合格后进入销售部试用,经试用及部门培训合格送各相关部门学习取证后方可正式上岗。

(2) 经公司培训取得相关证件者,必须与公司签订三年期聘用合同,合同期内离开公司时,企业有权扣回相关证件的取证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3) 驾驶员分为机动驾驶员、、主车驾驶员,经考核合格实行逐级晋升。

(4) 人员档案管理

(5) 各岗位人员负责保管各自持有的从业资格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并保持证件有效完好。

(6) 各岗位人员如因自身原因造成扣证或证件失落,无证期间公司发给300 元/月基本工资;如因企业原因造成扣证,扣证期间发给500 元/月基本工资;以上两种情况均要求无证人员服从公司安排,另发工资按新安排岗位核发;不服从公司安排不发给基本工资并作旷工处理直至开除。

(7) 车辆档案管理

(8)在车辆购进上牌,所有手续办理结束后,经办人及时将所有资料转交车辆管理员负责统一保管。

(9)新车上牌结束后,经办人将车辆运行所需的所有证件移交给车辆管理员,车辆管理员根据证件将数据证号等记入“车辆档案”,并将证件复印件存档。

(10) 车辆管理员在证件复印存档后,将证件原件、随车工具等交于指定主驾司机且应有交接手续。

(11)车辆驾驶员保管随车证件正本,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完好、清洁。

(12) 车辆管理员保管车辆证件的复印件,监督证件的有效性,对即将到期的证件提醒相关责任人,公告栏予以公布。

(13)出现下列情况由车辆责任人负担损失:

a.因保管不当造成证件失落。

b.证件失落未及时上报造成罚款或其它责任事故。

c.证件过期失效造成罚款或其它处罚。

(14)危险品高速通行证由车辆管理员到相关部门开具,并保证其有效性。

(15)车辆所有证件的移交必须有相关“证件移交记录”。

(16)其它管理事宜均执行公司相应规章制度

八、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查询?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属交通部门内网,目前还不能从网上查询。

可以将证拿到当地运管部门咨询一下。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是一种在道路上进行运输活动的运输方式。是一种能实现“门到门”的最快捷的陆上运输方式。它是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 空运管道运输等五种运输方式之一。由于道路运输网一般比铁路、水路网的密度要大十几倍,分布面也广,因此道路运输车辆可以“无处不到、无时不有”。道路运输在时间方面的机动性也比较大,车辆可随时调度、装运,各环节之间的衔接时间较短。尤其是道路运输对客、货运量的多少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汽车的载重吨位有小(0.25t~1t左右)有大(200t~300t左右),既可以单个车辆独立运输,也可以由若干车辆组成车队同时运输,这一点对抢险、救灾工作和军事运输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九、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用iPad为什么看不了视频?

我的IPAD也是,有的在线视频OK 因为苹果系统是不支持ADOBE公司的flash插件 我看教学网站用ipad也看不了,只能用电脑看

十、20 新余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卡怎么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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